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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四)“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
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法规函〔2019〕121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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