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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条2 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其中人文遗迹、城市和乡村属于人工改造。
条3 本法适用范围: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政府职责:
国务院环保: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定期发布环境公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地方环境标准,报备国务院环保;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严于国标),报备国务院环保;有地标的应执行地标限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保:定期发布环境公报
县以上政府环保+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的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拟定环保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由有关地方政府协商,或上级政府协商解决
企业:
条13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环保规定
建设项目环评,要对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评价,规定防治措施,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经环保部批准后,计划部才可以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条27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据国务院环保申报登记
条34 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无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条26 防治措施:三同时;必须经原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如果要做的华必须由所在地的环保部同意
防治设施未建成/不达标,由批准环评的环保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并处罚款
擅自拆除或闲置,由环保部责令重新安装,并处罚款
条28 排污超标,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条31 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措施,通报可能收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报告当地环保部和有关部门
发生事故,环保部/其他部门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单位/政府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条39 限期治理未完成,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罚款(环保部执行);责令停业、关闭(政府执行)
其他:
条18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自治区、市政府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排放不得超标;若超标,限期治理联系我们|业务合作|手机版|Archiver|环评爱好者 ( 鄂ICP备06016596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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