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湘河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253号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西藏自治区湘河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公告,向公众公开本规划环评的信息,并征求公众关于环境评价方面的意见。 一、规划背景 湘河系雅鲁藏布江左岸一级支流,发源于冈底斯山脉中段谢通门县娘热乡卡嘎村以西,于南木林县柳果村处汇入雅鲁藏布江。湘河干流全长173km,流域面积7383km2,河道平均坡降10.9‰,年平均径流量22.2亿m3, 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346MW。湘河流域行政区划属日喀则地区和拉萨市,涉及日喀则地区的谢通门县、南木林县和拉萨市的尼木县,界于东经88°30′~90°00′、北纬29°19′~30°18′之间。 为了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西藏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拉萨市与日喀则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开发利用湘河流域的水资源,解决流域内的灌溉和防洪问题,全面实现人畜饮水安全,有效防治水土流失,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非常有必要进行湘河流域综合规划工作。受西藏自治区水利厅的委托,由西藏国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西藏自治区湘河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二、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一)建设项目名称
西藏自治区湘河流域综合规划
(二)项目概况
湘河流域地处青藏高原中南部,区域地貌总体表现南、北为高山区,中部为雅鲁藏布江断裂形成的开阔低洼地带,北部高山区山地主体为冈底斯山、念青唐古拉山,平均海拔5800~6000m,主峰高程7111m。流域内国土资源总量1107.45万亩,其中耕地8.08万亩,林地2.48万亩,天然草地654.95万亩,居民、交通用地1.72万亩,水域面积22.0万亩,未利用土地418.22万亩。湘河流域水资源丰富,水资源总量达22.2亿m3,水力资源理论蓄藏量达346MW。但由于受到各种开发条件的约束,目前全流域还没有一个较大的控制性调蓄工程和水利发电枢纽工程。目前,已建成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仅为一些小型工程。 三、规划方案 本次湘河流域综合规划推荐的总体方案为:在湘河水库下坝址兴建调节水库(正常蓄水4085.46m),在离坝轴线上游140m左右布置引水发电灌溉洞的进水口,通过隧洞引水至湘河电站厂址,隧洞流量按照能够满足电站的发电要求进行设计,电站尾水直接泄入湘河河道,为下游灌区提供灌溉、工业、人畜用水以及河道的生态用水。坝址以下河床左右岸灌区分别设四级、五级分级引水干渠,解决灌区内的灌溉问题。坝址以上甲措臧布、拉布臧布河床两岸灌区利用规划的引水干渠解决灌区内的自流灌溉问题。坝址以上、以下支沟内灌区利用支沟水和支沟附近的水塘进行灌溉,对支沟中的这些灌溉渠道和水塘进行合理改造及渠系配套,提高灌溉保证率。 湘河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对湘河干流、沿岸居民较集中及耕地邻近河床的支流,合理布设枢纽工程,对河道、堤防、涵洞等进行整治。 水电开发拟采用三梯级三电站的开发方式,即甲措(4163.5m)—旁堆(4283.7m)—湘河(4085.5m)三个梯级,甲措(2.5 MW)—旁堆(6.0 MW)—湘河(15MW)三座电站。 在湘河下游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改良草种,营造薪炭林,中上游要控制过度放牧,建设人工草场和网围栏,实行轮封轮牧;在坝址以上灌区、以下灌区、湘河水库及其周边地区宜林荒地上种植水土保持林,在耕地上发展农田防护林和路渠岸边的防护林,在宜草荒地上开展人工种草。坝址以上灌区、以下灌区及水库周边山麓坡脚,加强沟道防护,对危害大的泥石流沟道开展示范性治理。 四、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地址:拉萨市色拉路78号
联系人:张占
联系电话:15089052896 五、环评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西藏国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金珠西路131号格桑林卡C区2-6 联系人:邱工 电话:8901-6869313 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与基本内容为:接受委托→收集资料→规划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专家咨询→环境现状监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写→报告书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二)主要工作内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为:流域规划概况,流域环境现状,规划方案必选,推荐规划方案实施对区域环境的影响预测,推荐方案环境保护对策与减缓措施,环境管理、监测和跟踪评价,公众参与,问题和不确定性,综合评价及建议。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主要征求公众对本规划的态度及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若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提交书面意见或口头意见等,欢迎公众积极参与。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从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012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