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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武侯欢乐英成口腔门诊部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成都武侯欢乐英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成都武侯欢乐英成口腔门诊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规定,现将该项目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成都武侯欢乐英成口腔门诊部 (2)建设性质:新建 (3)建设地址:领事馆路8号A栋2F (4)建设单位:成都武侯欢乐英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5)建设内容及规模:租用商铺652.46平方米,诊疗科目为口腔科,设置床位(牙椅)12把。 (6)工程投资:项目总投资约500万元。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施工期环境影响 施工期环境影响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油漆和喷涂工序产生废气;钻机、电锤、切割机等产生噪声;墙地面铺贴、木制作、油漆等工序产生建筑废渣和废油漆桶、扬尘等。 2、营运期环境影响 营运期主要环境影响为:医疗废水,医护人员、病人产生的生活污水;医疗废物、生活垃圾。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施工期 (1)废气 装修期的废气污染主要是装修过程中油漆和喷涂产生的废气。废气的防治措施:①采用质量好,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少的油漆和涂料产品;②加强施工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减少原料的浪费;③施工作业空间加强通风,保证空气流通,降低废气污染物浓度;④施工作业人员配戴防毒口罩和面罩,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2)废水 施工中主要是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工人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3)固废 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量较小,应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处理。施工人员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应经过袋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4)噪声 对构筑物的室内外进行装修时,钻机、电锤、切割机会产生噪声,施工期的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施工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工序,合理进行施工设备位置的安排。夜间禁止使用高噪声的设备,杜绝深夜施工扰民。 2、营运期 (1)废水 本项目营运期间主要为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医疗废水。医疗废水经医疗废水处理设施(采用消毒工艺)处理后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预处理标准限值后与其他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处理,然后通过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外排入锦江。 (2)废气 项目营运期能耗全部为电能,不涉及煤和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密封措施,医疗垃圾储存间会散发一定异味,因该处理设施不处理冲厕废水,臭气产生量极少,环评要求做好医疗垃圾的密封、清运和消毒工作,即可防止异味产生,避免其对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噪声 通过选用低噪设备和建筑隔声等措施后,本项目噪声强度能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标准,确保营业期间噪声不扰民。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营运期主要有办公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办公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医疗垃圾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医疗垃圾储存间,48h内运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1)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2)本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选址合理。 (3)本项目对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可实现达标排放。 (4)本项目建成后不改变当地环境质量现状。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成都武侯欢乐英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地址:领事馆路8号A栋2F 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15215040799 2、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 | | | | | 徐晓霞(B211903207) 手机:18224008860 座机:0558-7116967 E-mail:295071849@qq.com | | |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的主要目的是在项目周围受影响范围内进行回访并征求公众的意见,主要事项如下: (1)您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 (2)您认为周围的环境质量状况如何? (3)您比较关心施工期的哪些环境因素? (4)您认为本项目建成后哪些因素会对环境带来影响? (5)您认为本项目的建设对区域经济有何影响? (6)本项目建设对您正常学习、生活、工作造成的影响?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书信等书面方式与建设单位及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联系。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示日起,5个工作日内,您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反映您的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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