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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兴宏隆色母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竣工自主验收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2018年08月20日,东莞市兴宏隆色母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东莞市兴宏隆色母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现场检查会。 验收工作组(名单附后)对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审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经认真讨论后,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东莞市兴宏隆色母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大东路623号G栋四楼D区。项目占地面积1000m2;建筑面积1000m2;总投资100万元;项目从事改性塑胶粒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改性塑胶粒200吨。 (二)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于2018年02月05日通过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桥头分局审批决定同意项目的建设,批复文号:东环建【2018】667号。 (三)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为整体验收,不存在分期建设,验收内容主要为废气及废水,其中噪音、固废由环保主管部门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无 三、环保执行情况 (一)废水 1、项目挤出/注塑冷却水、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废气 项目注塑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其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项目设置集气装置对其进行收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项目在挤出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项目设置集气装置对其进行收集后,通过水喷淋+油烟净化装置+UV光解催化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四、验收监测 根据广东华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DHL(验)20180803B402)。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工序废气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挤出工序废气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五、验收结论 东莞市兴宏隆色母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且满足“三同时”要求,同意通过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议和要求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做好各项日常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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