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宏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路灯杆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18 年 9 月 8 日,淄博宏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根据《路灯杆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淄博宏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路灯杆生产线技改项目,位于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以北、胶济铁路桥桥西。占地面积 11512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下表: | | | | | | 一座,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砖混结构,配置开卷机、剪板机等生产设备。 | 一座,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砖混结构,配置开卷机、剪板机等生产设备。 | | | 一座,建筑面积675平方米,砖混结构,配置喷枪、烤箱等生产设备。 | 一座,建筑面积675平方米,砖混结构,配置喷枪、烤箱等生产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处,建筑面积150平方米,钢结构,用于存储原料、产品。 | 一处,建筑面积150平方米,钢结构,用于存储原料、产品。 | | | | | | | | | | | | | | | | | 粉尘由集气罩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沿1根15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光氧净化装置处理后沿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 粉尘由集气罩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沿1根15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光氧净化装置处理后沿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 | | | | | | | | | | | | |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平板机 1 台、折弯机 1 台、油压机 1 台、冲床 1 台、电焊机 4 台、等离子切割机 2 台、数控切割机 1 台、车床 2 台、剪板机 1 台、较直机 1 台、灯杆打磨机 1 台、套丝机 1 台、手电钻 4 台、磨光机 5 台、喷枪 3 台、烤箱 1 台。路灯杆生产线技改项目。 项目工艺流程如下:外购的原料、开卷、平板、剪切、折弯、焊接、外协加工、整形、调直、补焊、割孔、车丝、套丝、攻丝、打磨、喷粉、烘烤、产品等工序。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有关规定,淄博宏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委托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淄博宏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路灯杆生产线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6月1日淄博市环保局周村分局对本项目出具了审批意见(周环报告表[2018]58号),项目于2018年7月10日竣工,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8调试运行。2018 年 7 月 21 日- 22 日淄博宏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和信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和信德检字 201807051 号),企业自行编写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项目未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自立项建设以来,无信访和处罚。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 20.2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4 万元,约占投资额 19.8 %。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淄博宏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路灯杆生产线技改项目,包括本项目的建设性质、地点、内容、规模、总平面布置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一致性。核查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废水、废气、厂界环境噪声以及固体废物的排放控制措施等。 二、工程变动情况经现场勘查,本建设项目与环评评价内容基本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动。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打磨、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烘烤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补焊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 1、打磨工序粉尘 本项目在打磨过程中产生粉尘,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除尘率≥95%)处理后沿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2、喷粉工序粉尘 本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粉尘,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效率90%)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95%)后沿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3、烘干工序非甲烷总烃 本项目的固化温度远低于粉末涂料的分解温度,故其产生的废气较少,主要为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效率90%)收集后经光氧净化装置处理(处理效率90%)后沿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4、焊接烟尘 本项目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收集处理(收集、处理效率均为80%)后无组织排放。 (二)、废水 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污系数按80%计,则生活污水产生量为36m3/a,主要污染因子为COD、NH3-N等,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因此,本项目废水对周围水环境影响很小。 (三)、固废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喷粉除尘器收尘、打磨除尘器收尘、焊烟净化器收尘、生活垃圾、废含油抹布、废灯管、废液压油。 下脚料收集后全部外售;喷粉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打磨除尘器收尘、焊烟净化器收尘、生活垃圾、废含油抹布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可知,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HW49 900-041-49),更换的废液压油用于厂区设备润滑;根据企业提供资料可知,灯管不含汞,废灯管不属于危废,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平板机、折弯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噪声值在70~85dB(A),经采取基础减振、厂房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有效地降低了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对环境影响较小。 (五)辐射无。 (六)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1、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无。 2、在线监测装置无。 3、其他设施无。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一)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1、 废水 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产生量为36m3/a,主要污染因子为COD、NH3-N等,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因此,本项目废水对周围水环境影响很小。 2、 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2mg/m3,小于其标准限值1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46kg/h,小于其标准限值3.5kg/h。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8.61mg/m3,小于其标准限值6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76kg/h,小于其标准限值10kg/h。 该项目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10 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标准(60 mg/m3);有组织粉尘、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15m排气筒3.5kg/h、10kg/h)。 (2)、无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监控点颗粒物最大浓度为0.326mg/m3,小于其标准限值1.0mg/m3;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3.24mg/m3,小于其标准限值4.0mg/m3。 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监控点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1.0mg/m3),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标准(4.0mg/m3)。 3、 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测定最大值为56.9dB(A)之间,小于其标准限值(昼间:60dB(A));夜间噪声测定最大值为46.8dB(A)之间,小于其标准限值(夜间:50dB(A))。 本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喷粉除尘器收尘、打磨除尘器收尘、焊烟净化器收尘、生活垃圾、废含油抹布、废灯管、废液压油。 下脚料收集后全部外售;喷粉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打磨除尘器收尘、焊烟净化器收尘、生活垃圾、废含油抹布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可知,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HW49 900-041-49),更换的废液压油用于厂区设备润滑;根据企业提供资料可知,灯管不含汞,废灯管不属于危废,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辐射防护设施无。 (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 废水 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产生量为36m3/a,主要污染因子为COD、NH3-N等,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因此,本项目废水对周围水环境影响很小。 2、 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2mg/m3,小于其标准限值1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46kg/h,小于其标准限值3.5kg/h。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8.61mg/m3,小于其标准限值6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76kg/h,小于其标准限值10kg/h。 该项目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10 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标准(60 mg/m3);有组织粉尘、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15m排气筒3.5kg/h、10kg/h)。 (2)、无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监控点颗粒物最大浓度为0.326mg/m3,小于其标准限值1.0mg/m3;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3.24mg/m3,小于其标准限值4.0mg/m3。 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监控点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1.0mg/m3),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标准(4.0mg/m3)。 3、 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测定最大值为56.9dB(A)之间,小于其标准限值(昼间:60dB(A));夜间噪声测定最大值为46.8dB(A)之间,小于其标准限值(夜间:50dB(A))。 本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喷粉除尘器收尘、打磨除尘器收尘、焊烟净化器收尘、生活垃圾、废含油抹布、废灯管、废液压油。 下脚料收集后全部外售;喷粉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打磨除尘器收尘、焊烟净化器收尘、生活垃圾、废含油抹布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可知,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HW49 900-041-49),更换的废液压油用于厂区设备润滑;根据企业提供资料可知,灯管不含汞,废灯管不属于危废,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辐射无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项目所在地理区域无敏感保护目标,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根据项目验收监测结果,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 六、验收结论公司设立了环保管理机构,且环保规章制度完善。现场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标识清楚,符合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要求。项目验收组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 (环办〔2015〕113号)所规定的验收要求,对该项目逐一对照核查,其中环保设施已按要求完全落实。根据项目验收监测报告数据,环保设施运行效果正常,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验收组一致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后续要求1、加强各类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如遇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如实记录备查。 2、加强清洁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3、建立和完善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 八、验收人员信息项目验收工作组成员信息见附件。 淄博宏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201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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