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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
一、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水电等项目,以及有色金属选矿、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风电、光伏发电、其他生物质发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性质特殊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
二、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农药、染料、碳素、石墨及石棉制品由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三、除本目录第一项外,其他由省、州(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对应由省、州(市)、县(市、区)环保厅(局)负责审批。
四、除本目录第一项外,其他由省、州(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对应由省、州(市)环保厅(局)负责审批。
五、实行备案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除本目录第一项外,其他的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性质和程度、投资规模确定。
其中,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类和总投资2.5亿元及以上的非工业类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
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类和总投资2.5亿元及以上的非工业类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工业类和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2.5亿元以下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类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审批。
六、社会区域、核与辐射类项目,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行业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省环保厅审批 州(市)环保局审批 县(市、区)环保局审批
社会区域
一、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以下的项目。
二、涉及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区域,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投资2.5亿元及以上、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他项目。
一、涉及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区域,投资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投资2.5亿元及以上,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其他项目;
三、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2.5亿元以下的其他项目。
一、涉及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区域,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
核与辐射
一、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施及线路项目;跨州(市)的220kV以下输变电设施及线路项目。
二、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和Ⅰ、Ⅱ类射线装置的项目。
三、销售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项目。
四、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
五、除总功率200千瓦以上电视发射塔、1000千瓦以上广播台(站)外的广播电视通讯类无线电信号台站项目。
六、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项目。
一、220千伏以下的输变电设施及线路项目(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纳入环评管理,其中电磁辐射影响可免于环评)。
二、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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