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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企业超标排污哪些情况可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看2020生态环境如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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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pdf (773.3 KB, 下载次数: 16)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指导目录主要梳理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目录明确了实施依据

即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指导目录明确了实施主体

包括责任部门和第一责任层级建议。如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责任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0年3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12日印发



来源: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附件已放入左下角阅读原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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