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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辐射污染源普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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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切实有效实施《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做好全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污染源的初测和调查工作,准确确定相关重点监测对象和范围,确保此次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现对《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做如下说明。

一、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重点监测对象的初测方法

鉴于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中放射性水平受成矿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表1中的相关企业并不一定都含有较高的放射性水平,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初测。对可能伴生放射性的初测和调查依据:(1)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中U、Th系核素的含量大于0.1Bq/g(该数据可通过查阅矿石或精矿的全成分分析报告获得);(2)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3)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作为确定监测对象和范围的准则。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就必须对该企业进行伴生放射性污染取样监测。

二、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重点监测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如下原则确定重点监测范围:(1)国际上或我国已有调查数据表明,该行业可能存在超过审管限值的放射性污染水平,放射性污染问题相对突出;(2)该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规模较大;(3)产生的放射性水平较高的残留物通常会被再利用;(4)放射性污染样品的获取相对容易。国内已有明确放射性控制限值的产品不列入调查。

按照上述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污染源的监测范围及对象见表1。

表1. 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范围及对象*

序号

监测范围

监测对象


1

稀土

稀土矿(包括独居石、氟碳铈矿、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的开采、选矿、冶炼(包括酸法和碱法冶炼)和分离;生产稀土氧化物和碳酸稀土

稀土开采:原矿和废石;

选矿:尾渣、精矿和排放废水;

冶炼和分离:废渣和废水


2

铌/钽

开采铌/钽矿、选矿;

利用烧绿石通过高温化学处理生产铌和铁铌;

用钶铁矿、钽铁矿提取铌和钽;

利用钽/铌精矿生产氧化钽、氧化铌或其它产品

铌/钽矿开采:原矿和废石;

选矿:尾渣、精矿和排放废水;

铌/钽、氧化铌/钽的提取和生产:废渣和排放废水


3

锆石和氧化锆工业

锆石砂开采和选矿;利用锆石生产氧化锆和金属锆

锆石砂开采和分离:原矿和废渣;

利用锆石生产氧化锆和金属锆,高温熔炼锆砂生产氧化锆产生的烟气;

化学法生产氧化锆流出物的排放


4

锡矿开采,选矿和冶炼

锡矿开采:原矿、废石和排放废水;

锡矿熔化工业中的产生的尾渣和废水


5

铅/锌矿

铅/锌矿开采,选矿和冶炼(包括湿法冶炼和火法冶炼)

铅/锌矿开采:原矿、废石;

选矿:精矿和排放废水;

冶炼:渣和排放废水


6

铜矿(包括铜氧化物、硫化物和碳酸盐)的开采、选矿、冶炼和精炼

铜矿开采:原矿和废石;

铜矿石浮选、生物浸出(堆浸)、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尾矿、残渣和排放废水


7

钢铁

铁矿石(Fe3O4和 Fe2O3)开采和冶炼

铁矿石开采:原矿和废石

铁矿石选矿:尾矿、精矿和排放废水;

铁矿石冶炼:铁矿渣、高炉矿渣和钢渣;熔炼炉的飞灰和底灰


8

磷酸盐工业

磷酸岩矿的开采;用酸处理磷酸岩生产磷酸或直接生产磷肥;用磷酸岩高温焚烧形成磷,再用来生产高纯度磷酸

磷酸岩(磷灰石)的开采:原矿和废石;

磷酸湿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和排放废水;

磷酸盐热处理过程产生的矿渣


9

煤和煤矸石的开发利用、燃煤电厂

煤矿、燃煤电厂的煤渣和粉煤灰


10

铝(铝钒土)的开采和冶炼

铝(铝钒土)的开采:原矿和废石;

冶炼:铝矾土用苛性钠(氢氧化钠)中和产生的赤泥


11

钒矿的开采、冶炼

钒矿的开采:原矿和废石

冶炼:固体废渣

注*各监测单位在确定取样监测的范围和对象之前,应先按本说明“一、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重点监测对象的初测方法”进行初测和调查,确定需重点监测的污染源。

三、监测项目

根据放射性污染物样品获取的难易程度和实践经验,要求对重点行业必须进行以下放射性污染物指标的监测:

1、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但不超出“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的,取样监测(1)原料:总U、232Th、226Ra放射性活度浓度;(2)固体废物(尾矿、废渣、废石):总U、232Th、226Ra放射性活度浓度。

2、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的,取样监测(1)废气(气溶胶):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贝克/标立方米);(2)废液(废水):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3)原料:总U、232Th、226Ra放射性活度浓度;(4)固体废物(尾矿、废渣、废石):总U、232Th、226Ra放射性活度浓度。

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由各地区环境辐射监测站(中心)承担。各监测单位可根据本辖区产业结构特点和污染源普查的需要,按照污染源行业和工艺特点,参照《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选择特征污染物监测行业和项目。


http://cpsc.mep.gov.cn/pcfa/200803/t20080328_119822.htm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切实完成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保证此次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依据《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制定本规定。一、监测的对象和范围监测对象是全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源,即伴生矿原料及产生的废气(气溶胶)、废液(废水)、固体废物(尾矿、废渣)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其中伴生矿原料包括伴生矿原矿、精矿。伴生矿监测对象和范围参考表1。1. 伴生放射性矿监测范围及对*

序号行业部门相关企业
1有色金属铜、锆、钛、锡、钼、铝、铅、锌、镍的开采、冶炼及加工
2稀土铈、镧、铕、钽、铌的开采、冶炼及加工
3黑色金属铁矿开采、冶炼
4化学工业硫酸、磷酸、磷肥、颜料、氟石生产、加工及制造
5建材天然石材、耐火材料、粘土、陶瓷、玻璃的加工与制造
6燃料石油、天然气、煤矿开采及燃煤电厂
7水务污水处理、给水处理、地热开发利用
8进出口贸易进口伴生矿
注*表中所列出的行业和范围是有可能伴生放射性的,各监测单位在确定监测范围和对象之前,应先进行初测和调查,以确定需要开展监测工作的对象。二、监测项目和监测布点、采样(一)监测的项目大气: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氡(或钍)浓度;废气(气溶胶):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废液(废水):总U、232Th、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原料:总U、232Th、226Ra,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固体废物(尾矿、废渣):总U、232Th、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二)监测布点与采样1、废水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2、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放射性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3、废水、废气的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和样品处理应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监测的内容及取样原则详见表2。2 取样原则和监测项目
普查对象取样原则分析项目
原料和产品每个企业取样数不少于3个;产生量大于1000t/a的企业,取样数不少于5U232Th226Ra、含量、总α、总β
废石、废渣每个企业取样数不少于3个;产生量大于1000t/a的企业,取样数不少于5个总U、232Th、226Ra含量、总α、总β;周围:γ剂量率水平
废水排放口、受纳水体排放口上、下游取样总α、总β;总U、232Th、226Ra含量
废气(气溶胶)排放口取样总α、总β;
大气不少于5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氡(或钍)浓度
三、监测频率一年二次,异常点加大监测频率。四、分析方法分析方法见表3。3: 分析方法及标准
监测对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依据标准
大气氡子体α潜能值两端计数法《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测量方法》
废水液体激光荧光法GB676886《水中微量铀分析法》
树脂萃取分光光度法GB1122489《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镭-226硫酸钡共沉淀射气闪烁法GB1121489《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总放比活度蒸发、饱和厚层相对比较法《水质量-非盐分总α、总β活度测量》
废水流量污水流量计法、流速仪法、量水槽法、容积法、溢流堰法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固体废物放射性核素γ谱分析GB1174389《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总放比活度饱和厚层相对比较法《水质量-非盐分总α、总β活度测量》
废气(气溶胶)总放比活度直接测量法;厚源法、蒸发法α、β测量装置;EJ/T1045-1998《水中总α放射性测定—厚源法》;EJ/T 900-1994《水中总β放射性测定—蒸发法》
环境辐射水平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直接测量法GB/T14583-93环境地表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测定规范》
五、质量保证各监测单位根据《电离辐射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8999)》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一般程序实施。1、建立监测质量保证机构;2、辐射监测人员应掌握辐射防护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监测中的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掌握数理统计方法,获得辐射环境监测合格证,持证上岗;3、监测仪器检定和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法的要求执行;4、监测方法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表3的要求进行分析测量;5、采样的质量保证,应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第六章和本规定表2的取样原则要求进行布点、采样和对样品的管理;6、妥善保存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7、实验室内、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填报按国家相关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执行。六、任务安排与要求1、放射性污染源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组织落实,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辐射环境监测站(中心)承担。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的业务进行指导、核查,并对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放射性污染源监测人员应进入现场,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可与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同时开展,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和监测工作。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环境保护局要建立放射性污染源监测数据库。http://cpsc.mep.gov.cn/pcfa/200803/t20080328_119821.htm

发表于 2011-1-20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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