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导则》Ⅰ类项目的等级划分依据中,有一项是“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强度”,该项分为大、中、小三级。目前不同的专家对于“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强度”的理解各有不同,大部分专家认为要按项目总体污水排放量,例如一个造纸项目,日废水排放量大约在4.5万吨,我在考虑等级划分时,把造纸废水处理污泥堆场作为污染源,把污泥产生的渗滤液(污泥产生量约40吨/天,含水率为45%,水量为18吨/天)作为可能影响地下水水质的主要考虑因素来判定,因此我判定排水量为小,但大多数专家不认可。 对于专家的意见以及他们对《导则》的理解,我个人认为,有几点值得讨论: 1、
地下水导则划定的Ⅰ类项目,是在各种过程中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的项目。从而我对Ⅰ类项目的理解是向地下水排放污水、废水或者可能产生渗漏液(如垃圾填埋场、污泥堆场等)的项目或项目中的某个单元; 2、
从Ⅱ类项目的评价等级判定依据也可得知,其对地下水供水(或排水、注水)有规模分级,同时只考虑水位变化。那么反推Ⅰ类项目,是不是就可以定义为向地下水环境排水、注水从而可能影响地下水水质而不影响水位的项目。
综上,我感觉在导则中,对于Ⅰ类项目污水排放强度的定义不够明确,或者是使用者在这个概念上的理解有分歧,应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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