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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地下水导则中关于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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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下水导则中关于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中划分敏感为“生活供水水源地(包括在建成的在用……)准保护区……”,这里要问的是,这个生活供水水源地是针对地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还是地下水水源准保护区。

经查阅《编制说明》,其作如下说明:

1、建设项目场址所处区域的环境特征
主要考虑建设项目场址所处区域的地下水功能区划,特别要关注该区是否为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所以,得出是不是指的是地下水水源准保护区呢?
请赐教!!
发表于 2013-4-2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地下水水源地和地表水水源地都涵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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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跟你一样,否则一条公路穿越地表水源,那地下水敏感程度还是“敏感”评价等级是一级,显然也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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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似乎地下水专家不这么理解,认为凡是水源地都是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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