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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下放审批权限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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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时间: 2014-01-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周佩德 戴大清
  ◆周佩德 戴大清
  转变政府职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正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近年来,江苏、浙江、河北等省为了提高行政效能,下放了部分环保审批事项。笔者以为,精简审批不能避重就轻,权力下放不能降低门槛,简化程序不能规避管理。
  围绕提升效能,精简行政审批。目前少数地方环保审批程序繁琐,环节过多,时限过长;重审批轻监管;责权脱节,审批权力与责任脱离;审批行为不规范,自由裁量权大,办事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导致许多腐败问题产生。
  为此,一要压减审批项目。上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环保审批事项,不能避重就轻,该减的一定要减下来,该放的一定要放下去;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凡是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凡是应当或可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下放;凡是与现实不符或者工作量极少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暂停执行,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凡被取消或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及时在媒体、网站及有关场所公开、公示,以便于公众查询。
  二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要认真梳理权力清单并制作权力流程图,使得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迹可循,该简化的行政审批手续落实到位。如对入驻已完成规划环评区域的建设项目,简化其环评内容;对污水已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并基本不产生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验收适当简化;对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重点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专人负责,避免项目在环评阶段走弯路、误时机。在不断探索和尝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公开承诺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考核评议制、追究问责制。
  严守环保门槛,把握环评标准。目前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能否下放到位。各地要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下放作为改革的“当头卒”,但环评审批权下放不等于环保门槛降低。我国实行的是环评审批终身负责制,谁签字、谁负责。一旦项目出现问题,会倒查责任。因此,部分环评审批权虽然下放,但是环评审批的标准是不变的,环保门槛并没有降低,下放环评审批权的目的只是提高效能。为确保环保门槛不降低,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强化督导。
  一方面,精心筛选下放项目。对确定下放的环评审批项目,应当编制《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及时将目录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凡进入豁免目录管理范围的微型企业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环保部门仍应督促其遵守环境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防范生态破坏措施。
  另一方面,强化环评单位第一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信用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保障环评文件质量;对质量低劣的环评文件,立即进行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向环境保护部建议吊销其资质。
  加强后续管理,严格行政问责。为避免“一放就乱”,一要提升基层人员素质。在确保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的同时,对基层环保人员要通过对口业务培训、定点定人帮带等措施,使基层环保人员的能力、素质适应行政改革的要求。
  二要坚持公开透明。各地在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同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通过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拨打“12369”环保热线、公众网上举报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做到公开化、规范化,防止权力滥用。
  三要加大问责力度。我国已进入问责时代,对违纪、违规的环保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已成常态。因此,各地在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管力度的同时,必须细化工作职责,超前设计行政问责流程。对触及红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从严从速惩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境保护局
发表于 2014-1-24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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