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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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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9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联接:http://www.gzepb.gov.cn/root43/gov/201403/t20140318_6325.htm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审批原则。
一、      形式审查重点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受理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时,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属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权限的范畴。(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形式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规定。
(三)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包括机构资质证书评价范围、有效期等)。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由有资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五)申请人是否具备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法定资格。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
(七)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定的档案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满足上述形式审查要求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予以受理。
二、评价内容审查重点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依法对其评价内容及结论进行审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分析、预测、论证及评价: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政策等要求。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以及清洁生产标准及要求。
(三)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区域规划、流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四)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环境承载能力是否能满足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涉及可能产生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建设项目建设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否有明确的来源。
(七)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包括水土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八)涉及化工原料和危险品等建设项目,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提出的应急预案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要求。
(九)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是否得到周边受影响公众的认可和理解。公众参与程序、范围、对象是否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十)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审批决定原则
(一)批准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对上述审查内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可按要求相应简化)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分析并且有明确的评价分析结论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批准的决定。
(二)不予批准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建设项目
得出环境可行结论的:
(1)建设项目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区域。例如,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等。
(3)建设项目不符合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城市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及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4)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质量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后仍不能满足环境要求。
(5)建设项目未提出区域平衡等替代削减污染负荷措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不明确。
(6)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不具备经济技术可行性和操作性。
(7)建设项目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但未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
(8)建设项目引起周边受影响公众强烈反对,但未对群众意见进行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对不采纳未分析原因。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以下编制质量问题的:
(1)评价因子和评价范围不符合技术导则要求。
(2)主要评价标准适用错误。
(3)建设项目及其环境保护目标调查不详细,出现遗漏、 未明确相应地理坐标或地理位置描述不准确。
(4)产污环节分析不到位,污染源强核算不准确。改、扩建项目未核算现有工程、本工程以及总体工程污染物排放总量。
(5)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调查)因子、监测(调查)方法、监测(调查)频次等不符合技术导则要求。引用的历史数据未明确来源,不具备代表性。
(6)环境影响预测因子、预测方法、模型及其参数选用不符合技术导则要求,预测结果不准确。
(7)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计算不准确,缺乏合理可行的总量控制计划。
(8)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未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环境保护投资估算不准确。
(9)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内容(包括公示时间、公示方式、调查对象、调查方式等)未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未对公众反馈意见进行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10)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模棱两可、不明确。
(11)章节设置不完整,图件不清楚,审批登记表填写不规范,有明显的文字校验问题。
(12)未对专家技术评估意见进行合理回应。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区环保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印发

发表于 2014-3-28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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