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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的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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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现有的排污口,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没有哪里说禁止其排放进入Ⅰ类或Ⅱ类水体,是怎么回事?(设立了保护区的除外)。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里面的文字说明,如果不是新建排污口,属于现有的、排入非保护区的排污口,只要排放水质达标,同时保证水体的用水功能,还是可以排污的啊。综排写的明明也就是“禁止新建排污口”啊。

问题来由,就这些。探讨请教........

发表于 2014-12-20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话好难理解啊。
一二类水体都是保护区,毫无例外,三级水体部分是保护区。
然后你在看水污染防治法,是不是和综排没有冲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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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1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yxkcumt 发表于 2014-12-20 20:16
你的话好难理解啊。
一二类水体都是保护区,毫无例外,三级水体部分是保护区。
然后你在看水污染防治法, ...

谢谢!如果一类、二类水体都是保护区的话,我就不用提出问题了。

只是 没有看到 明确的表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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