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egendfj 于 2010-6-23 16:01 编辑
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1万吨/年精细磷酸盐系列产品装置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简述 1、项目名称::11万吨/年精细磷酸盐系列产品装置技改项目 2、建设地址: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马店河片区 3、建设性质:技改 4、项目概况:本项目厂址位于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马店河片区,属于原地技改,主要建设内容是在一期磷化工项目(12万吨/年食品级磷酸及配套2万吨/年工业级黄磷装置项目)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改造增加11万吨/年精细磷酸盐系列产品(包括10万吨/年工业级三聚磷酸钠、2.5千吨/年食品级磷酸二氢钠、2.5千吨/年食品级磷酸氢二钠、2.5千吨/年食品级磷酸一钠、2.5千吨/年焦磷酸钠)装置生产线及基础原料(3万吨/年黄磷)配套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及治理措施 1、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本项目磷炉尾气经二级水洗、一级碱洗和汽水分离净化后,一部分送入锅炉作为燃料,一部分干燥炉用于原料烘干,一部分做为生产磷酸盐产品的热源,剩下的点火高空放空作为黄磷安全生产的火炬标示,排气筒高度为40m。 干燥炉尾气为黄磷炉尾气做热源直接烘干原料产生的废气,拟采用的处理工艺为:废气首先采用旋风除尘器除尘后,再进入水膜除尘器进一步处理。粉尘随沉渣水由水膜除尘器底部排出,沉渣水经澄清后返回除尘器回用。净化后的尾气经3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黄磷装置粗磷精制槽产生的尾气,主要含烟尘、P2O5和少量F、SO2,该尾气用碱液(pH>9)进行喷淋吸收处理。 磷酸工段产生的尾气经文丘里管、复档除雾器除去大量余酸后,尾气经碱洗塔除去残存的酸雾后经20米排气筒达标排放。 三聚磷酸钠生产过程中的尾气的主要污染物的三聚磷酸钠粉尘,项目拟采取的除尘措施为“旋风+水洗”。
2、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黄磷装置产生的含磷工艺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作为制磷车间生产用水,不外排;间接冷却水冷却后循环使用;此外厂区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 3、噪声治理措施 噪声的防治,首先应从设备的选型、噪声源的合理布置等方面考虑,本项目设计中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有:设备选型时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较强的设备设隔音罩、消声器,操作岗位设隔音室;震动设备设减震器或减震装置;合理布局,防止噪声叠加和干扰。 在采取上述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可有效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保证噪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黄磷生产是在高温电炉中用焦炭、硅石还原磷矿中的磷酸三钙制取的,磷矿中的钙与氧化硅化合生成硅酸钙,经水骤冷、淬细后作为炉渣排出。磷矿中的氧化铁在制磷过程中生成磷铁。本项目产生的炉渣经水淬后售给水泥厂作掺和料。本项目精制槽、受磷槽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富磷泥和贫磷泥,拟采用富泥磷收集送至泥磷回收车间利用转鼓法回收黄磷;污水中的贫泥磷经水淬曝气氧化将泥磷中的P4氧化为磷酸盐后,干化外售做磷肥。磷铁拟作副产品外销。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本项目10万吨/年工业级三聚磷酸钠装置不属于规定的限制类(十三)“轻工”中的第22条“3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本工程中的2.5千吨/年食品级磷酸二氢钠、2.5千吨/年食品级磷酸氢二钠、2.5千吨/年食品级磷酸一钠、2.5千吨/年焦磷酸钠及配套原料装置、11万吨/年磷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 本工程中的2×1.5万吨/年黄磷生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第三类 淘汰类”中“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的“7.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的建设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3、项目采取环保污染防治措施后,能够对该工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和噪声进行有效的控制。 4、项目所排放的废气、废水、噪声采取报告书中提出的有效防治措施治理,废气、废水所排放的污染物及噪声均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达标排放。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在2010年6月23日至2010年7月2日之间的10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建设单位: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马店河片区 联 系 人:陈志权 电 话:0812-6212325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70号 联 系 人:范娟 电 话:0812-3320261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四川省攀枝花市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请简要说明原因。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对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反馈至环评机构或建设单位。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次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