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兵环发〔2015〕149号
各师建设局(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及《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经兵团同意,现将我局制定的《兵团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予以印发。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其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同级审批的前提下,将兵团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除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师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各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兵团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项目变更事项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师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
兵团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兵团建设局(环保局)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兵团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5000亩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目标的开荒项目。
水库:库容2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跨流域或师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跨流域或师域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二、煤炭
煤层气开发项目:年产1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新增产能120万吨/年以下项目。
三、电力
水电站:在跨流域或师域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电站:燃煤火力发电项目;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包括热电)项目;生活垃圾、污泥焚烧发电项目。
风电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电网工程:跨师(市)域范围的项目。
四、石油、天然气
新建油田、气田开发项目。
新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师(市)域的管网项目。
五、矿产开发及冶金
采选:新建铁矿开发项目,有色金属矿及贵重金属矿开发项目。
冶炼:炼钢、炼铁、轧钢项目,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及类金属冶炼项目,电解铝、氧化铝等有色金属冶炼项目,铁合金、电石、焦炭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
六、机械电子建材
汽车: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航空航天器制造: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飞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建材:水泥熟料制造、平板玻璃制造
七、石化、化工
石化: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及扩建的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沥青生产项目(改性沥青除外)。
化工:化学药品、农药制造项目,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八、轻工
轻工:化学制浆(含化机浆),年产20万吨及以上造纸,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鞣革、味精(利用商品谷氨酸生产味精除外)、柠檬酸、酒精制造、变性燃料乙醇项目,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九、交通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普通省道网项目,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机场:除新建运输机场以外的项目。
十、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
城镇基础设施: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社会事业: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型社会事业项目,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二、电磁辐射
无线通讯: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十三、其他项目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含电镀工序的电镀项目,含染整工序的印染项目,由兵团发改委核准、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涉密级别为机密及以上的项目。
十四、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十五、本目录由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来源:兵团建设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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