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内容及规模(不够时可附另页):
1、 项目由来
无锡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2月,位于无锡市洛社镇杨市镇北村工业园红湖路1号,租用无锡虹业有限公司空置厂房进行锅炉钢结构生产,可达年产4000吨的生产规模。后由于公司于2014年购买惠山区阳山镇天顺路出让地块(本项目搬迁入地),无锡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从原租赁址搬迁至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98号,搬迁后产品及产能不变。因此,本次环评为补办手续。
根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中“71项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及当前其他相关环保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公司已向无锡市惠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立项,须办理环评手续。为此,该公司委托我公司编制无锡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安排有关环评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项目所处区域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等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交由建设单位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查。
2、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无锡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
建设单位:无锡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性质:搬迁;
投资总额: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
建设规模:年加工锅炉钢结构4000吨;
建设地点: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98号;
工作制度:年工作日为300天,单班8小时生产制;
职工人数:本项目共有员工50人。公司不设食堂、宿舍和浴室,员工就餐自理。
3、工程内容及生产规模
本项目主体工程及产品方案见表1-4。
表1-4 全厂产品方案
4、公用工程
本项目生产利用现有的公用及辅助设施;给水由惠山区市政自来水管网统一供给;供电由惠山区供电管网统一供给;废水经预处理后接管无锡市阳山镇陆区综合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入锡溧运河。公用及辅助工程具体见表1-5。
表1-5 公用及辅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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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无锡市阳山镇陆区综合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入锡溧河。化粪池依托现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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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边环境及平面布置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98号,具体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
项目东侧为华东钢业,南侧为嘉易热压模板厂,西侧为无锡市国恒机械公司,北侧为无锡市华东灯饰厂,周围环境示意图见附图2;
项目设置原料区、机加工区、成品区,具体车间平面布置图见附图3。
6、产业政策相符性
经查,建设项目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2008年1月)以及《无锡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不属于《无锡市内资禁止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版)》中的禁止投资项目。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7、项目选址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限制用地项目,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禁止用地项目,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限制类用地项目、《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禁止类用地项目,且厂址范围内无矿床、文物古迹和军事设施,没有各类列入国家保护目录的动植物资源,没有风景名胜古迹等环境敏感点。
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
8、与地方规划相符性
本项目位于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98号,根据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近期用地规划。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无锡市阳山镇陆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基本符合阳山镇环保规划要求。
根据《无锡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图》,项目所在地未列入生态红线一、二级管控区内,距离最近的生态功能区为东北面2.5km的阳山水蜜桃种质资源保护区,不违背当地总体规划和有关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无锡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图》详见附图4。
9、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及《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性
(1)与太湖三级保护区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性
本项目位于太湖三级保护区内。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和2012年1月12号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设置的排污口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
本项目为C3311 金属结构制造,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限制类、禁止类,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接入无锡市阳山镇陆区综合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单独设置排污口;固体废弃物全部有效处置。因此本项目满足《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要求。
(2)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性
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亦不属于该条例中 “第三十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项目,故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