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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那些观点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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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6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写在前面】

2016年4月14日,环境保护部在官网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环评论坛邀请一些业内从业人员针对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观点和讨论。

2017年6月22日,国务院通过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本文为“环评论坛”嘉宾针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观点讨论,最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敬候国家正式发布。以下观点仅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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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符合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依法开展的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总体要求。”写进项目建设要求。弊端:目前相关规划编制混乱,规划环评的审查要求也标准不一。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未来项目环评的项目可批性。
  二、排污许可证制度写进条例,作为法律依据。“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污染物总量控制,不单纯以达标为标准要求,可以根据实际环境质量现状,环评提出排放要求。但是条例环境质量的判断依据要求不清晰,污染物排放的背景值的选取还是多样化,排污许可证制度下,环评对污染物排放管理的要求,还是存在很多操作空间。
  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监理、环境影响后评价”写进条例,特别是评估和监理,有法可依。但是,环境主管部门相关配套规范、准入条件和审批原则,怎么才能接地气落实。
  四、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这个没惊喜。个人认为个别报告表的审批也可以简化,备案的项目的可操作空间还是很大。
  五、“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写进条例。没有新意,建议可由部统一发布平台。并且结合公众参与考虑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问题,进行推广。
  六、“技术评估”写进了条例,并做了具体要求。个人认为,技术评估的标准和原则,包括技术评估的专家队伍管理一直都为环评工作者诟病。以20天作为要求,字面意思是好的。但是实际一个项目的可行判断,包括对评估意见的回应和修改,20天时间还是不够的。建议明确技术评估是重新判定项目的可行性,还是报告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导则规定。如果是判定项目的可行性,那就不要做环评了,直接技术评估就行了。技术评估以后还很长时间会给环评工作者批判。
  七、 明确不予批准的的情形。挺好的,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好过拍脑袋。但是第一条“项目所在区域无环境容量或者环境质量不能达到标准且拟采取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措施不可行的”操作性很差。一个项目可采取的措施,能改善区域环境,这个基本不可能。区域环境的改善,更多依靠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规划、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等,该条把这么重的责任放到项目环评里,基本上否掉了大型城市区域的建设项目。同时,按目前各区域水、气等达标方案,未来发展趋势基本上环境都是改善的,那么项目环评依据政府的相关方案,环境质量还是可以达到标准的,那这条就没意义。
  八、环境监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全面铺开。这个感觉还不如以前环办文的要求。全面铺开,但是管理规范和管理能力滞后,意义不大。现阶段,更客观的,是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审批阶段,对有必要的建设项目,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环境监理要求,有针对性的管理,把监管力量放在必须的项目上。这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才能更好的抓住关键项目的施工期环境管理问题,而不是在条例里官僚的写入管理要求规避自己的责任。
  九、后评价写进三同时。有点看不是很懂,只对非污染生态类项目提出要求。而且环境主管部门对不进行后评价或者未落实后续措施的项目,只是“暂缓审批其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书(表)”——感觉写的很高大上,实际落实很困难。一般要做后评价的项目都是政府项目,不管环保部门看兄弟单位面子管得住不。就是敢管,人家不理也是没办法的。最后人家后续项目立项,以新带老的改进,按这条是不是也不能批。这条对以后的管理,感觉会有大的影响。
十、公众参与的变化,比较惊喜。以前环评的公众参与,首先就是怎么搞定那无辜的调查表。现在转型到信息公开做工作,有质的跨越。但是公开形式是否可以更具体,更明确,更有针对性。怎么避免公众参与的矛盾还是转嫁到评价单位及环境主管问题,还是需要好的顶层设计。

臭小子:
一、技术评估、环境监理的纳入,而且是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是否符合简政放权的精神?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是否有“新设行政许可”的调研、批准?
二、未体现分级审批的具体原则依据,在线管理应该包含备案的内容,工作日需明确,建议体现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未充分体现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评估不应作为强制性要求;应明确环评的主要编制内容。
三、未充分体现环境风险防控;施工期环境监测不应作为强制性要求,应分类管理;施工期环境监理应论证是否必要,是否是新设许可,也不应一刀切,应分类管理,也未说明是否需要进行资质管理;验收机构未说明是否需要进行资质管理,验收由建设单位委托,涉及费用及公正性,不符合国务院简政放权文件精神,也不符合现行的环保部文件精神;未体现三同时监管后的结果运用;未明确后评价是否可以由建设单位编制,即,是否涉及资质管理
四、建议明确建设单位的信息公开责任,不得委托;应该体现主动公开,包括建设单位和政府、环保部门;政府及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也应全本;未充分体现双随机机制;要求了环评机构的资质管理信息公开,未要求监理、评估、验收等机构资质管理,似乎不涉及?应该予以明确。
五、未明确能否补办环评;未批先建的情况应该设置一个罚款下限,而且应该是较高罚款额;未取得排污许可并已超标排污的情况,应明确还可以根据超标情况、事故污染等情况追加罚款及民事、刑事责任;生态型项目有的也需要排污,那么,在取消试生产的情况下,如何衔接排污许可及验收;未体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未体现终身追责、离任审计。

匠人: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范围远超出《环境影响评价法》,目前规划流于形式,造成区域环境持续恶化,一开始就没有设好大闸,从单一建设项目上改善区域环境,杯水车薪。
二、审批时限要求,纯粹形式上提高工作效率,审批时限造成多少错案,环评也一样,大不了找不予审批。
    三、对评价机构实施资质管理,不如对评价人员实施水平管理,如律师职业资格一样。
四、关于取消试生产,地方环保部门还是会插手形式上的试生产;取消试生产,难免运行初期带来一系列环境问题。

飞马遨游:
关于技术评估?到底哪些环评报告必须进行技术评估?是否应该给个明确界定标准?技术评估程序,评估人员的要求,评估专家的组建等等应进行规范,否则又是一灰色地带。另外,施工期环境监测资质问题,是否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监测?还是监测结果仅用于施工阶段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唐苏皖:
未批先建的处罚变成了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登记表5万以下),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也就是说罚不罚都行,只要停止建设就可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hug::hug::h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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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罚的还是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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