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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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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1.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一般规定
(1)关于清洁生产的定义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这一定义包括了清洁生产的内涵、实施途径、目标和特点。
从内涵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生产过程来说,清洁生产是指通过节约能源和资源,淘汰有害原料,实行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改善管理,减少废物和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对产品来说,清洁生产是指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即从产品设计和生产到产品使用和处置整个过程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对服务来说,清洁生产是指将预防性环境战略结合到服务的设计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中。
从实施途径看,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改进设计,充分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不危害人体健康,不对环境造成危害,能够回收的产品要易于回收;二是使用清洁的能源,并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三是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与设备;四是综合利用,包括废物综合利用、余热余能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和多级利用等;五是改善管理,包括原料管理、设备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现场环境管理等;从宏观层面看还应包括合理布局、结构调整。
从实施目标看,通过采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以达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从清洁生产自身特点看,清洁生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创新的过程。
(2)关于法律的适用范围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全部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单位,二是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适用范围之所以包括全部生产和服务领域,一是目前国内外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工业生产领域,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也已开始推行清洁生产;二是法律规定的政府责任是以支持、鼓励措施为主,因而范围宜宽不宜窄,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对不同的领域制定不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三是推行清洁生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律应当为未来的发展留有空间,如果范围规定过窄,对今后推行清洁生产不利。
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从国情出发,《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工业领域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做了具体规定,对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则提出了原则要求。这样规定,既满足了当前工业领域推行清洁生产的迫切需要,又为今后在其他领域推行清洁生产提供法律依据;既突出重点又兼顾方方面面。
(3)关于管理体制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清洁生产不同于单纯的污染控制,不能仅仅依靠某一部门的监督管理,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从多个方面、不同角度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引导、鼓励、支持和规范。这一规定,一是明确了各级经贸委为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牵头部门,与国务院机构改革“一事进一门”的原则是一致的;二是强调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牵头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三是明确了地方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2.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章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促进清洁生产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和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2)制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和指南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3)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4)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组织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和示范,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教育和宣传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5)优先采购清洁产品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6)污染企业名单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3.对企业的清洁生产要求
企业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明确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措施和责任是清洁生产立法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章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分为指导性、自愿性和强制性规定三种类型。
(1)指导性要求不附带法律责任,包括有关建设和设计活动应当优先考虑清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一般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第二十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自愿性的规定主要是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产品形象,相应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还规定了企业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3)强制性要求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对部分产品和包装物要实行标识和强制回收,污染物超标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等。如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被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4.关于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和法律责任
(1)鼓励措施
为了有效推行清洁生产,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实行鼓励政策。鼓励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2)法律责任
《清洁生产促进法》对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国家指定产品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国家规定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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