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ater87 于 2017-7-31 20:23 编辑
个人粗略解读了一下新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能力不足、认识粗浅,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各位能长谈阔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版 主要修订内容个人解读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主要进行了以下改动: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铁路、交通等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前),统一改为开工建设前。 2、删除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3、删除试生产相关要求。 4、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审查内容,可由此界定责任归属 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5、明确技术评估的费用来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费用,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6、明确网上审批要求 7、明确不予批准的情形 8、完善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的情况 补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形。 9、明确初步设计、施工合同等的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在环评报告中的环境管理章节进行明确施工合同的要求了)。 10、提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 11、补充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要求。 12、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另外,本次修订中仍旧对验收进行了明确,传说中取消验收的说法已破灭。
重点关注内容: 1、对评价机构的影响 传说中环评单位资质要取消,此次修订中删除了环评单位的资质要求。但是,从法律责任中可以看出,环评报告的责任方仍然是单位,而非个人。个人理解:由于环评师现仍注册在环评公司名下,此次修订对环评单位的影响,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国家层面倾向于轻环评公司、重环评师,但在相应环评师注册登记政策落地前,现在的情况不会发生明显变化。 2、对建设单位的影响 新的条例对建设单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违法成本上升,但仍存在上限,表明还是以警示为主,仍未具备强力约束;第二,将建设单位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个人认为计入社会诚信档案的约束性强于罚款。用流行的话说,能花钱解决的都不是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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