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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博山东方金亮橡塑有限公司 年加工滚筒包胶1.5万平方米项目 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受淄博博山东方金亮橡塑有限公司的委托,吉林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其年加工滚筒包胶1.5万平方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为推进和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现将本项目相关情况向各单位和居民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淄博博山东方金亮橡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位于博山区域城张家庄村西首,张家庄村工业园区内,厂区建设有办公室、生产车间及仓库等,均为租赁现有厂房,安装密炼机、开炼机、包胶机、硫化罐、车床等生产设备,年产15000m2输送机滚筒橡胶包覆层,项目总投资约100万元。 二、工程污染物排放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废气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包括炼胶废气和硫化废气。 胶料在炼胶过程中,产生炼胶烟气,主要为密炼机产生的混炼废气、开炼机产生的热炼废气、包胶机产生的压延废气,密炼机设置集气罩收集混炼废气,经收集的混炼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去除废气中的颗粒物,再与开炼机、包胶机产生的废气混合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出。P1排气筒排放的炼胶废气中的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二硫化碳的排放浓度为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生产中的硫化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经过脱硫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出(P2)。硫化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二硫化碳的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废水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没有废水产生,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全部排入厂区外工业园区防渗旱厕,不会对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 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有车床、密炼机、开炼机、包胶机、硫化罐等,根据同类生产企业的车间内噪声值的经验数据,其噪声级一般在70~75dB(A)之间。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加装减振,并优化厂区平面布局、密闭厂房,加强厂房隔声降噪。可以有效地消减厂界声级值,预计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厂界贡献值较小,不会出现噪声扰民现象。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包括橡胶边角料、除尘粉、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HW08)和废活性炭(HW06)。 生活垃圾进行统一堆放,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废边角料在生产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堆放,定期由公司收购。除尘粉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收集的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本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固废都能妥善处置,因此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附近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因此,本项目固废去向明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对环境空气的影响 监测期间,项目周边各监测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二硫化碳等污染物的预测贡献值较小,均不超过相关标准,本项目投产后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仍以现状值影响为主。本项目产生的的大气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对地表水的影响 项目无废水外排,对厂区周边地表水体影响较小。 3、对声环境的影响 项目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主要有:项目在选型时尽量选用低噪音设备,同时将噪声源合理布局,除整个装置的隔声外,对无需固定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的降噪措施,对生产设备等采取基础减振;另外,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将各种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远离厂界。 4、对地下水的影响 监测期间,各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的要求,地下水水质较好。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本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远离敏感目标,工程厂址选择较为合理,采用的工艺、设备较为先进,三废治理措施基本可行,符合清洁生产和总量控制的要求。项目在落实好本报告提出的措施和建议的条件下,从环境方面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由于本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可能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因此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项目在建设和未来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噪声和废物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六、建设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淄博博山东方金亮橡塑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侯亮 联系方式:13053397345 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联系方式 承担环评单位:吉林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工 电话:134053309451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公众可直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向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提出意见。另外,也可采用面谈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提出意见。 公告发布单位:淄博博山东方金亮橡塑有限公司 公告发布时间: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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