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鹏海车辆有限公司年产50万辆手推车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环发[2006]28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2〕138号)的相关要求,现将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进行公示,使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有所了解,并通过公示了解社会公众对建设项目的态度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建设项目概要 建设单位名称:青岛鹏海车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年产50万辆手推车 建设地点:黄岛区铁山工业园玉屏路北端 工程概况:投资240万拟租赁青岛龙跃机械有限公司位于黄岛区铁山工业园玉屏路北端的现有厂房,建设年产50万辆手推车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5000m2,包括生产厂房和办公楼。项目投产后年产50万辆手推车。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防治措施及影响分析结论 1、水环境影响评估结论 项目运营过程中,生活废水入化粪池,定期外运沤肥处理。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废水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2、大气环境影响评估结论 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1#)排放;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过经工位自带滤芯回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2#)排放;加热炉烟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3#)排放。 本项目焊接、抛丸、喷塑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经除尘系统处理后排放浓度均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 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燃气产生的SO2、NOx和烟尘排放情况经处置措施处理后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经预测,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周围敏感点及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均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是以综合生产车间为边界的100m范围,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可满足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项目各种大气污染物分别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3、声环境影响评估结论 项目噪声影响主要是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预测结果表明各厂界噪声贡献值均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昼间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估结论 项目产生的下脚料、废丸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炉渣、废包装材料、废焊渣、废焊丝、除尘器收集的喷塑粉尘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5、环境风险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不存在重大危险源,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三、环评工作结论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要求。项目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可靠,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切实做好“三同时”工作,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并加强管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达标排放、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可将项目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明显。从环境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四、公众咨询途径 公众可通过向项目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索取补充信息、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发表对本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1)本项目主要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项目附近相关民众。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①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本项目的建设持何种态度,并请简要说明原因; ②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③您对本项目的建设还有什么具体意见。 (3)联系方式 项目建设单位:青岛鹏海车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铁山工业园玉屏路北端 联系人:薛总TEL:13808977876 环评单位:宁夏华之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工 TEL:18395135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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