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办〔2017〕8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今年5月,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鄂政发〔2017〕23号),对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权限进行了调整。6月29日,环保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适用类别进行了修订。 为贯彻落实鄂政发〔2017〕23号文要求,结合即将实施的环保部部令第44号,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经研究,现就《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和《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本)》(鄂环发〔2015〕18号)等文件执行的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制定之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继续执行鄂环发〔2015〕11号和鄂环发〔2015〕18号等文件规定。按照鄂政发〔2017〕23号文规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权限发生下放调整的,相应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按照鄂环发〔2015〕11号、鄂环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较《名录》修订前发生变化的,相应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按照鄂环发〔2015〕11号、鄂环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已由省环保厅批复环评文件但尚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因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或环评文件类别变化导致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的,项目建成后应由项目所在地市、州级(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部门按要求办理竣工环保有关手续。 四、请各地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的监督管理,对各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处。 五、请各地环保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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