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uanoliver 于 2017-9-20 09:33 编辑
宁夏天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15万吨/年混合苯加氢精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公告 一、项目概况 宁夏天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15万吨/年混合苯加氢精制扩建项目位于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宁夏天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年现有厂区内,总投资为32519万元,主要建设10万吨/年轻质煤焦油加氢装置、5万吨/年混苯加氢装置、10000m3/h天然气制氢装置、5000m3/h煤气站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年产苯2.35万吨,甲苯0.77万吨,改质蒽油8.25万吨,改质重苯3.26万。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 二、环境影响及污染治理措施 废气:针对生产过程及污水汽提过程产生的酸性废气和装置产生的含硫干气,本项目拟采用LO-CAT脱硫装置进行脱硫处理,脱硫后剩余酸性废气和干气一同进入燃料管网作为生产装置加热炉燃用燃料。项目生产装置加热炉燃烧干气后产生的烟气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烟气中SO2、烟尘和NOx的排放浓度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工艺加热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本项目燃气蒸汽锅炉采用自制煤气为燃料,自制煤气经脱硫除尘处理后,煤气中硫、尘含量较低,同时项目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低氮燃烧器来控制氮氧化物的产生,效率为25%。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燃气锅炉烟气中SO2、烟尘和NOx的排放浓度及排气筒高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主要来自于储罐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中推荐预测模式预测可知本项目对企业厂界处空气中最大贡献值为0.01mg/m3,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企业厂界最高浓度限值4.0mg/m3的要求。因此项目VOCs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产生在煤焦油加氢生产线、混苯加氢生产线、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软水制备排水和锅炉强制排水和生活污水。项目煤焦油加氢生产线和混苯加氢生产线产生的酸性污水送入污水汽提装置进行预处理,混苯加氢生产线含油废水和混苯加氢生产线含苯废水送入隔油气浮装置进行预处理操作,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软水制备排水、锅炉强制排水一同进入项目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项目污水处理中采用“UASB厌氧反应预处理+水解酸化+A/O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废水,处理后废水中COD、BOD5、SS、氨氮排放标浓度满足太阳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纳废水进水水质标准,石油类、硫化物、苯、甲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园区下水管网。 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措施等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固废:本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煤焦油返回项目煤焦油加氢装置回用生产,硫磺外售综合利用。煤气发生炉炉渣、除尘灰定期外销当地水泥厂企业综合利用。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脱硫剂、反冲洗滤渣、污油、抽提剂再生残渣按危险废物处置,临时存储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外运至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防渗:煤气站地面、循环水设施、消防设施、生产控制区进行地面硬化,循环水池采用抗渗混凝土结构。装置区地面采用抗渗混凝土进行地面硬化,地沟采用抗渗钢筋混凝土结构;储罐区储罐均为承台式储罐,承台式以上环墙采用抗渗混凝土,罐区围堰高度不低于1m,采用抗渗钢筋混凝土结构;自动定量装卸车系统地面均采用抗渗混凝土进行地面硬化;事故水池采用抗渗混凝土结构,全池铺设防渗层并涂刷耐腐蚀防渗涂层;危废暂存间采用抗渗混凝土框架结构,基础防渗层覆盖人工防渗材料,暂存间地面进行混凝土硬化。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可有效减少及控制本项目区域内的液体污染物下渗现象,避免污染地下水。 综上,本项目在各污染物产生环节均采取了合理的防治措施,经防治措施防治后各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对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均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项目符合我国清洁生产要求,环境风险可接受。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在切实落实本环评报告及设计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的前提下,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四、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宁夏天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总 联系电话:18295483399 地址: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 环评单位: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1911室 五、全本索取方式及公告有效日期 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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