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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全文 |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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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8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水体[2017]142号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三峡办、南水北调办: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2017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水污染防治基本形势


一、 重点流域范围及概况

(一) 规划范围


包括长江、 黄河、 珠江、 松花江、 淮河、 海河、 辽河等七大流域, 以及浙闽片河流、 西南诸河、 西北诸河。其中, 七大流域共涉及 30 个省(区、 市),287 个市(州、 盟),2426 个县(市、 区、 旗)。 总面积约 509.8 万平方公里, 占全国 53.1%。


(二) 经济社会概况


2015 年, 七大流域常住人口约 12.3 亿, 占全国人口的 89.7%,其中, 城镇人口约 6.9 亿。 七大流域 GDP 总量约 60.0 万亿元, 占全国总量的 88.7%, 三产比例约为 9:40:51; 人均 GDP 约为 4.87 万元,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 水环境质量状况

(一) 地表水总体水质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 22 号)进行评价, 2015 年, 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 1940 个监测断面(点位) 中, 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占 66.0%, 劣Ⅴ类断面占9.7%, 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 总磷和化学需氧量。 1483 个河流断面中, 各流域干流总体水质为良好, 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为81.9%, 劣Ⅴ类断面比例为 2.1%; 支流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 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为 68.3%, 劣Ⅴ类断面比例为 12.2%。珠江、 浙闽片河流、 西南诸河等流域总体水质为良好, 长江、黄河、 松花江、 淮河、 辽河、 西北诸河等流域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 海河流域总体水质为中度污染。 长江、 黄河、 珠江、 松花江、淮河、 海河、 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分别为 73.4%、 57.6%、 86.4%、 60.8%、 55.8%、 40.9%、 43.8%; 劣Ⅴ类断面比例分别为 6.8%、 16.7%、 4.5%、 4.8%、 9.5%、 36.9%、11.4%。


(二) 饮用水水源水质


2015 年, 全国 338 个地级以上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557 个, 达标水源地占 92.6%, 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 溶解氧和五日生化需氧量;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358 个, 达标水源地占 86.6%, 主要污染指标为锰、 铁和氨氮。


(三) 主要湖库水质


2015 年, 全国 112 个有考核点位的湖泊(水库) 中, 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 72.6%; 劣Ⅴ类的比例为 10.4%; 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 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2015 年, 开展营养状态监测的湖泊(水库) 中, 贫营养、 中营养、 轻度富营养、 中度富营养的比例分别为 14.3%、 65.7%、 15.2%、4.8%。 太湖、 巢湖蓝藻水华状况较为严重, 全年累计面积分别为 1.2万、 0.4 万平方公里。


(四) 主要入海河流水质


2015 年, 195 个入海河流监测断面中, 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为 41.5%, 劣Ⅴ类断面比例为 21.5%, 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


三、 水污染防治成效

“十二五” 期间, 国务院各部门积极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和京津冀、 长三角、 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 各地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 其中浙江省全面实施“五水共治”, 山东省积极构建“治、 用、 保” 流域治污体系, 安徽省和浙江省在新安江流域实施了全国首个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取得积极成效。

“十二五” 期间, 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增加了18.9 个百分点, 劣Ⅴ类断面比例降低了 8 个百分点, 实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 水质目标要求。 完成(含调试)项目 4985 个, 占项目总数的 72.8%。 截至 2015 年底, 我国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 1.82 亿吨, 城市污水处理率达 91.97%, 已成为全世界污水处理能力最大的国家之一。


四、 主要水环境问题

虽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部分区域仍存在着排放不达标、 处理设施不完善、 管网配套不足、 排污布局与水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现象, 部分水体水环境质量差、 水资源供需不平衡、 水生态受损严重、 水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依然十分出, 与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环境要求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环境需求相比, 仍有不小差距。


(一) 部分水体水环境质量差


全国地表水仍有近十分之一的断面水质为劣Ⅴ类, 约五分之一的湖泊呈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约 2000 条城市水体存在黑臭现象,氮、 磷等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海河流域北京、 天津、河北, 辽河流域辽宁, 黄河流域山西, 淮河流域河南, 长江流域湖北、 贵州、四川、 云南、 江苏, 珠江流域广东等地污染问题相对突出。


(二) 水资源供需矛盾依然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用水量不断增长, 水资源过度开发问题十分突出, 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超出了部分地区的承载能力, 黄河、淮河、 海河以及辽河浑河、太子河、 西辽河等流域耗水量超过水资源可利用量的 80%, 造成部分河流断流甚至常年干涸。 长江、珠江等流域中上游地区干支流高强度的水电梯级开发导致河流生境阻隔、生物多样性下降。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3, 与 2020 年达到0.55 的目标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三) 水生态受损严重


湿地、 海岸带、 湖滨、 河滨等自然生态空间不断减少, 全国湿地面积近年来每年减少约 510 万亩, 三江平原湿地面积已由建国初期的 5 万平方公里减少至 0.91 万平方公里, 海河流域主要湿地面积减少了 83%, 自然岸线保有率大幅降低。


(四) 水环境隐患多


全国近 80%的化工、 石化项目布设在江河沿岸、 人口密集区等敏感区域, 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频发; 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仍有违法排污、 交通线路穿越等现象, 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亟需提升; 因水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 社会反映强烈。


五、 机遇与挑战

“十三五” 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 是补齐生态环境短板、 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攻坚期,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将迎来重要的战略机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出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创造了有利契机;“一带一路” 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 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 有利于推动跨区域生态保护、 环境治理等方面协调联动。同时, 我国工业化、 城镇化、 农业现代化的任务尚未完成, 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 艰巨性和长期性没有改变,“十三五”时期水环境保护仍面临巨大压力, 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改善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 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理念,细化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目标要求和任务措施,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 系统推进水环境、 水生态和水资源保护, 综合运用政策、 法规、 市场、 科技、 文化等手段, 落实流域分区的差异化要求,不断提高水环境管理系统化、 科学化、 法治化、 精细化、 信息化水平,
确保水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二、 基本原则

(一) 质量导向, 系统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重点水体的质量改善目标和清单, 采取科学、 系统、 有效的措施, 突出针对性、 差异性和可操作性的任务要求, 系统推进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


(二) 分区控制, 突出重点


加强流域分区, 划定控制单元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强化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 将含有重要饮用水水源、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以及水质达标难度较大的控制单元列为优先控制单元, 强化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三) 水陆统筹, 防治并举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 理念, 综合运用控源减排、 循环利用、 生态修复、 强化监管等多种手段, 实施一批重大工程, 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 以防促治、 防治并举。


(四) 落实责任, 多元共治


各排污单位要切实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加强再生水循环利用,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地方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和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要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 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 不能变坏。 加强信息公开与激励, 构建全民参与格局。


三、 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 到 2020 年, 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水质优良水体有所增加, 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 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长江流域总体水质由轻度污染改善到良好, 其他流域总体水质在现状基础上进一步改善。
具体目标: 到 2020 年, 长江、 黄河、 珠江、 松花江、 淮河、海河、 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 比例总体达到 70%以上, 劣Ⅴ类比例控制在 5%以下。


四、 分区管理

(一) 实施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的分区管理


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政区划, 划定陆域控制单元, 实施流域、 水生态控制区、 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管理。 全国共划分为341 个水生态控制区、 1784 个控制单元。 流域层面重点从宏观尺度明确水污染防治重点和方向, 协调流域内上下游、 左右岸防治工作;水生态控制区层面重点把握区域水生态保护格局, 明确各区域主要生态功能和保护要求; 控制单元重点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 任务措施、 工程项目及总量控制、 环评审批、 排污许可与交易等环境管理措施。 控制单元中的水质断面以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断面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省际河流省界水资源监测断面名录的通知》(水资源〔2014〕 286 号) 中流域管理机构监测的省界断面为依据。


(二) 维护水生态控制区主导功能

依据国家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布局, 综合考虑地形气候、 植被等因素, 全国水生态控制区共分为水源涵养与水文调节、生境维持、 水生珍稀特有物种栖息地与洄游通道、 重要生态资产保护、 土壤保持、 农业生产支撑、 城市生活支撑等七种主导功能类型,开展生态健康评价, 实施生态空间管控, 推进重点生态功能保护与修复, 维护区域生态格局安全。


(三) 推进控制单元分级分类防治

综合考虑控制单元水环境问题严重性、 水生态环境重要性、 水资源禀赋、 人口和工业聚集度等因素, 全国共划分 580 个优先控制单元和 1204 个一般控制单元, 结合地方水环境管理需求, 优先控制单元进一步细分为 283 个水质改善型和 297 个防止退化型单元, 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因地制宜综合运用水污染治理、 水资源配置、 水生态保护等措施, 提高污染防治的科学性、 系统性和针对性。

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




五、 明确流域污染防治重点方向

(一) 长江流域


长江流域共划分 628 个控制单元, 筛选 200 个优先控制单元,其中水质改善型 98 个, 防止退化型 102 个。 水质改善型单元主要分布在长三角水网区、 太湖、 巢湖、 滇池、 洞庭湖、 涢水、竹皮河、府河、 岷江、 沱江、 乌江、 清水江、 螳螂川等水系, 涉及上海、 苏州、 无锡、 常州、 武汉、 荆门、 长沙、 成都、 重庆、 贵阳、 昆明等城市; 防止退化型单元主要涉及长江、 汉江、 沅江、 资江、 赣江、三峡库区、 丹江口水库、 太平湖、 柘林湖、 斧头湖、 洪湖等现状水质较好的水体, 以及太湖、 滇池、 沮漳河等需要巩固已有治污成果、保持现状水质的区域。

长江流域需重点控制贵州乌江、 清水江, 四川岷江、 沱江, 湖南洞庭湖等水体的总磷污染, 加强涉磷企业综合治理; 继续推进湘江、沅江等重金属污染治理; 深化太湖、 巢湖、 滇池入湖河流污染防治, 实施氮磷总量控制, 减少蓝藻水华发生频次及面积;加强长江干流城市群城市水体治理, 强化江西、 湖北、 湖南、四川、 重庆等地污水管网建设, 推进重庆、 湖北、 江西、 上海等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严厉打击超标污水直排入江。 到 2020 年, 长三角区域力争消除劣Ⅴ类水体。

提高用水效率, 鼓励钢铁、 纺织印染、 造纸、 石油石化、 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推进上海、 湖南、 湖北等地区再生水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大力推广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和净化处理措施, 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 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实施三江源、 三峡库区、 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 鄱阳湖等生态保护, 修复生态功能;增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 加强污染物接收、 转运及处置设施间的衔接, 控制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 有效防范船舶流动源和沿江工业企业环境风险。


(二) 黄河流域


黄河流域共划分 150 个控制单元, 筛选 50 个优先控制单元, 其中水质改善型 23 个, 防止退化型 27 个。 水质改善型单元主要分布在汾河、 涑水河、 渭河、 灞河、 总排干、 大黑河、 乌梁素海、 湟水河等水系, 涉及太原、 临汾、 鄂尔多斯、 包头、 渭南、 咸阳、 西宁等城市; 防止退化型单元主要涉及黄河、 汾河、 沁河、 大汶河、 东平湖等现状水质较好的水体, 以及都斯兔河、 榆溪河、 湟水河、 清水河等需要巩固已有治污成果、 保持现状水质的区域。

黄河流域要加强汾河、 伊洛河等支流水污染防治, 控制造纸、煤炭和石油开采、 氮肥化工、 煤化工及金属冶炼等行业发展速度和规模; 加大河套地区农田退水治理力度; 推进河南等地污水管网建设和内蒙古、 宁夏等地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加强推进甘肃、 河北、 山东、 河南等省份用水量较大的农业种植结构调整, 加强农业节水和煤炭等矿区矿井水综合利用, 在黄河干流下游开展生态流量试点; 加强宁东、 陕北和鄂尔多斯地区能源化工基地风险防控; 实施沁河、大汶河及东平湖等良好水体保护;保障黄河干流城市群饮用水安全。


(三) 珠江流域


珠江流域共划分 160 个控制单元, 筛选 52 个优先控制单元, 其中水质改善型 16 个, 防止退化型 36 个。 水质改善型单元主要分布在茅洲河、 淡水河、 练江、 深圳河、 阳宗海、 杞麓湖、 星云湖等水系, 涉及汕头、 茂名、 深圳、 东莞、 广州、 昆明、玉溪等城市; 防止退化型单元主要涉及汀江、 东江、 北江、 西江、 九州江、 榕江、柳江、 南盘江、 北盘江、 抚仙湖等现状水质较好的水体, 以及南流江、 钦江等需要巩固已有治污成果、 保持现状水质的区域。珠江流域要加强珠三角等重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持续改善茅洲河等重污染水体水质; 制定实施广东分流域、分区域重点行业限期整治方案; 着力加强广东等地污水管网建设及敏感区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推进城镇再生水利用。 到 2020 年, 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劣Ⅴ类水体。

大力推进西江中游红水河段及北江重金属污染防治, 严格防范涉重金属风险; 深化上游抚仙湖等高原湖泊生态保护修复, 加大中上游水土流失、 石漠化治理力度, 维护优良水质和水生态, 保障珠三角城市群供水安全; 建立健全广东、 广西、 贵州、 云南等跨区联防联控体系,推进九洲江、 汀江、 东江等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联动。


(四) 松花江流域


松花江流域共划分 119 个控制单元,筛选 27 个优先控制单元,其中水质改善型 8 个, 防止退化型 19 个。 水质改善型单元主要分布在阿什河、 饮马河、 甘河、 呼伦湖、 兴凯湖、 镜泊湖等水系,涉及呼伦贝尔、 哈尔滨、 牡丹江、 大庆、 鸡西、 长春等城市; 防止退化型单元主要涉及松花江、 嫩江、 牡丹江等现状水质较好的水体, 以及辉发河、 饮马河、 安邦河、 呼兰河、 乌裕尔河等需要巩固已有治污成果、 保持现状水质的区域。

松花江流域要持续改善阿什河等污染较重水体水质, 重点解决石化、 酿造、 制药、 造纸等行业污染问题, 加强大型灌区农田退水治理; 推进黑龙江等地污水管网建设; 保障哈尔滨、 长春等重点城市饮用水安全; 加强额尔古纳河、 黑龙江、 乌苏里江、 图们江、 绥芬河、 兴凯湖等跨国界水体保护; 加大水生态保护力度, 增加野生鱼类种群数量, 加快恢复湿地生物多样性; 加强拉林河、 嫩江等左右岸省界河流省际间水污染协同防治。


(五) 淮河流域


淮河流域共划分 188 个控制单元, 筛选 75 个优先控制单元, 其中水质改善型 39 个, 防止退化型 36 个。 水质改善型单元主要分布在运料河、 涡河、 颍河、 沱河、 贾鲁河、 清潩河、 洙赵新河、 小清河、 洪泽湖、 白马湖等水系, 涉及淮安、 宿迁、 亳州、 阜阳、 济宁、枣庄、 漯河、 周口、 许昌等城市; 防止退化型单元主要涉及南四湖水系、 沙河、 东淠河、 沂河、 骆马湖、 峡山水库等现状水质较好的水体, 以及奎河、 浍河、 沱河、 颍河等需要巩固已有治污成果、 保持现状水质的区域。

淮河流域要大幅降低造纸、 化肥、 酿造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加强山东、河南等地污水管网建设, 推进江苏、 山东等省份敏感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深化河南、 山东等地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促进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 推进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 持续改善洪河、 涡河、 颍河、 惠济河、 包河等支流水质。

推进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加强跨省界水体治理和突发污染事件防控; 实施闸坝联合调度, 开展生态流量试点; 严格东淠河、 沂河等河流上游优良水体和南四湖、 骆马湖、 峡山水库等良好湖库生态环境保护, 保障京杭运河、 通榆河、 通扬运河等南水北调东线输水河流水质安全。


(六) 海河流域


海河流域共划分 164 个控制单元, 筛选 74 个优先控制单元, 其中水质改善型 53 个, 防止退化型 21 个。 水质改善型单元主要分布在潮白河、 北运河、 大清河(白洋淀)、 卫运河、 徒骇河、 马颊河等水系, 涉及北京、 天津、 廊坊、 石家庄、 邢台、 保定、 沧州、 新乡、鹤壁、 德州、 聊城等城市; 防止退化型单元主要涉及于桥水库、 滹沱河、 桑干河等现状水质较好的水体, 以及徒骇河、 马颊河等需要巩固已有治污成果、 保持现状水质的区域。

海河流域要狠抓北京、 天津、 廊坊、 保定、 沧州、 邯郸、 新乡、鹤壁、 德州、 聊城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加大造纸、 焦化、 印染、皮革等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力度, 提高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大幅减少潮白河、 北运河、 大清河(白洋淀)、 卫运河、徒骇河、 马颊河等水系污染负荷, 强化跨省界水体治理; 加强河北污水管网建设, 推进北京、 天津、 河北等省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突出节水和再生水利用, 高效配置生活、 生产和生态用水, 运用综合措施加大白洋淀、 衡水湖、 永定河等重要河湖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 保障密云水库、 于桥水库、 岳城水库、 岗黄水库、 西大洋水库、 王快水库、 朱庄水库、 桃林口水库、 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等水源地水质安全。


(七) 辽河流域


辽河流域共划分 105 个控制单元, 筛选 29 个优先控制单元, 其中水质改善型 13 个, 防止退化型 16 个。 水质改善型单元主要分布在大凌河、 浑河、 条子河、 东辽河、 辽河、 亮子河、 大伙房水库等水系, 涉及葫芦岛、 朝阳、 沈阳、 铁岭、 四平等城市; 防止退化型单元主要涉及碧流河、 苏子河、 英那河、 浑江、 水丰水库等现状水质较好的水体, 以及太子河、 招苏台河等需要巩固已有治污成果、保持现状水质的区域。

辽河流域要大幅降低石化、 造纸、 化工、 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提升沈阳、 铁岭、 四平、 朝阳、 葫芦岛等城市污染治理水平, 持续改善大凌河、 太子河、 浑河、 条子河、 招苏台河、东辽河、 辽河、 亮子河等水体水质; 加强辽宁省污水管网建设, 推进敏感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维护鸭绿江、 碧流河、 苏子河、 英那河、 浑江等上游优良水体及水丰水库等良好湖库优良水质; 保障大伙房水库水源地水质安全;加强水库调度, 显著恢复辽河保护区、 凌河保护区水生态。


(八) 浙闽片河流、 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


浙闽片流域共划分 134 个控制单元, 筛选 46 个优先控制单元,其中水质改善型 22 个, 防止退化型 24 个; 西南诸河共划分 66 个控制单元, 筛选 8 个优先控制单元, 其中水质改善型 6 个, 防止退化型 2 个; 西北诸河共划分 70 个控制单元, 筛选 19 个优先控制单元,其中水质改善型 5 个, 防止退化型 14 个。 三大流域片水质改善型单元主要分布在浦阳江、 姚江、 西洱河、 克孜河等水系, 涉及金华、宁波、 大理、 喀什等城市; 防止退化型单元主要涉及新安江、 闽江、额尔齐斯河、 千岛湖、 长潭水库等现状水质较好的水体, 以及温州鳌江、 乌鲁木齐水磨河等需要巩固已有治污成果、 保持现状水质的区域。浙闽片河流、 西南诸河、 西北诸河流域加强金华、 宁波、 理、喀什等中心城市污染治理, 持续改善浦阳江、 姚江、 西洱河、 克孜河等水体水质; 加强福建省敏感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以西南诸河澜沧江、 红河、 瑞丽江、 怒江、 雅鲁藏布江, 西北诸河额尔齐斯河、 伊犁河、 额敏河、 霍尔果斯河、 特克斯河等跨国界水体为重点,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与中央资金支持力度, 加强跨界河流环保双边机制建设, 加大对相关机构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 系统、 科学防范跨界风险; 严格保护新安江、 闽江、 额尔齐斯河等上游优良水体及千岛湖、 长潭水库等湖库优良水质和水生态。


六、 强化重点战略区水环境保护

(一) 京津冀区域


京津冀区域作为海河流域污染防治的关键区域, 要打破行政区域限制, 加强顶层设计, 持续提升水污染治理、 水资源管理、 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水平。 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大力提高用水效率,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大力推动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逐步提高沿海钢铁、 重化工等企业海水淡化及海水利用比例。 以跨界河流为重点, 强化辖区内水质达标管理, 推进上下游联防联控、 联动治污, 着力解决跨界水污染纠纷, 大幅减少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推进京津冀“六河五湖” 重要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 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境保护建设协同推进。

加强水质较好水体的保护。以潮河、 引滦入津河、 白河、 黎河、淋河、 桑干河、 洋河、 滦河、 柳河、 青龙河、 拒马河、 漳河、 唐河、滹沱河上游、 密云水库、 怀柔水库、 于桥水库、 岳城水库、 衡水湖等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为重点, 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调查评估, 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着力消除重污染水体。 以水质劣于Ⅴ类的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落实治污责任, 加大整治力度, 大幅削减单元污染负荷, 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科学安排闸坝下泄水量, 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确保断面水质达标。 白洋淀流域要综合采取入淀河流治理、 村镇环境综合整治、 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必要的调水等措施, 保证生态水量和生态水位, 逐步恢复生态功能。 到 2020 年,京津冀区域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 15 个百分点左右,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 73%。

推进跨界水体一体化防治。 以滦河、 潮白河、 北运河、 永定河、卫运河、 大清河、 子牙河、 子牙新河、 徒骇河、 马颊河等跨界河流为重点, 强化辖区内水质达标管理, 推进上下游联防联控、 联动治污, 着力解决跨界水污染纠纷。


(二) 长江经济带


长江经济带 11 省(市) 涉及长江、 珠江、 淮河、 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等流域, 要坚持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 严守资源利用上线、 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 建立健全长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 共抓大保护, 不搞大开发, 按照流域统筹的理念, 在上游重点加强水源涵养、 水土保持和高原湖泊湿地、 生物多样性保护, 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护,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严控水电开发带来的生态影响, 禁止煤炭、 有色金属、磷矿等资源的无序开发, 加大湖泊、 湿地等敏感区的保护力度, 加强云贵川喀斯特地区、 四川盆地周边水土流失治理与生态恢复, 推进成渝城市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在中游重点协调江湖关系, 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恢复沿江沿岸湿地, 确保丹江口水库水质安全, 优化和规范沿江产业发展, 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引导湖北磷矿、 湖南有色金属、 江西稀土等资源合理开发; 在下游重点修复太湖等退化水生态系统,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严格控制城镇周边生态空间占用, 深化河网地区水污染治理。

全面推进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统筹陆域和水域生态保护,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 加强鄱阳湖、 洞庭湖、 洪泽湖、 若尔盖湿地、 皖江湿地、新安江、 浦阳江、 永安溪以及长江口滨海滩涂等河湖湿地保护与修复。 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监管, 推进白鳍豚等 15 种国家重点保护水生生物和圆口铜鱼等 9 种特有鱼类就地保护以及中华鲟和江豚等濒危物种迁地保护。 加强三峡库区水土保持、 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 强化消落区分类管理和综合治理, 推进库区生态屏障区建设, 有效遏制支流回水区富营养化和水华发生, 确保三峡水库水质和水生态安全。

加强重点湖库和支流治理。 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现状水质劣于Ⅴ类的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 推进漕桥河、 南淝河、 船房河等支流污染治理, 减轻太湖、 巢湖、 滇池等湖库水质污染和富营养化程度。 强化总磷污染重点地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脱氮除磷要求, 加强涉磷企业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新建涉磷项目, 到 2020 年, 重点地区总磷排放量降低 10%。 加强长江经济带 69 个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治理, 继续推进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 制定实施锰三角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到 2020 年, 国控断面(点位)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 75.0%以上, 劣Ⅴ类断面(点位) 比例控制在 2.5%以下,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4%。

有效防范沿江环境风险。 2018 年底前, 完成沿江石化、 化工、医药、 纺织印染、 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 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 对环境隐患实施综合整治。 优化沿江企业和码头布局, 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并完善园区风险防护设施。 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管理, 推进跨部门、 跨区域、跨流域监管与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设, 建立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与应急平台, 强化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 提升环应急协调联动能力。 建立健全船舶环保标准, 提升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 转运及处置能力, 并加强设施间的衔接; 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风险管控及运输过程安全监管, 严防交通运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第三章 规划重点任务

一、 工业污染防治

(一) 促进产业转型发展


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控制单元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 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江苏太湖流域停止审批增加氮磷污染物排放的新建工业项目, 沿江地区严格限制新建高污染化工项目, 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 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提高贵州乌江、 清水江流域新建磷化工项目磷石膏综合利用率; 福建闽江水口电站以上流域范围禁止新建、 扩建制革项目, 严控新建、扩建植物制浆、 印染项目, 九龙江北溪江东北引桥闸以上、 西溪桥闸以上流域范围禁止新建、 扩建造纸、 制革、 电镀、 漂染行业工业项目。

优化空间布局。 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建在工业集聚区。 推进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 环保设施齐全、 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并实施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 七大重点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 切实开展石油加工、 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 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 有色金属冶炼、 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空间分布优化, 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造纸、 印染等重点行业主要分布区域新建、 改建、 扩建该行业项目要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 强化承接产业转移区域的环境监管。 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实现废水分类收集、 分质处理, 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 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强化水环境承载能力约束作用。 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 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统筹衔接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 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现状水质劣于Ⅴ类的优先控制单元全部实施行业内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黄河流域湟水河、 渭河、 汾河等重要支流要控制造纸、 煤炭和石油开采、 氮肥化工、 煤化工及金属冶炼等行业发展速度和经济规模。

全面取缔“十小” 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 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 以广东省电镀、 四川省造纸、 河北省制革、 山西省炼焦等为重点, 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 印染、 染料、 炼焦、 炼硫、 炼砷、炼油、 电镀、 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 提升工业清洁生产水平


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以区域性特征行业为重点, 鼓励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017 年底前, 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 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 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 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 制药(抗生素、 维生素) 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 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技术改造。


(三)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监管。 2018 年底前, 各地完成所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 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 偷排偷放等问题。 根据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逐步实现将所有工业污染源纳入在线监控范围, 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 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全面落实“双随机” 制度, 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

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 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 警示, 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 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 责任和时限;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 处罚, 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 关闭; 对城市建成区内污染超标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依法严肃查处偷排偷放、 数据造假、 屡查屡犯的企业; 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 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 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的要求,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十三五”期间, 每年分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 和“红牌” 企业名单, 实施分类管理; 加大抽查核查力度, 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 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公示、 挂牌督办、公开约谈、 区域限批等措施。

加强企业污染防治指导。 完善行业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有序衔接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督促、 指导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提高企业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水平。


二、 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一) 推进城镇化绿色发展


优化城镇建设空间布局。 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依据, 合理确定城市规模、 开发边界、 开发强度和保护性空间, 科学划定城市功能分区。 优化城市绿地布局, 实施生态廊道建设, 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 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修复被破坏的山体、 河流、 湿地、 植被、 产卵场, 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 治理污染土地, 恢复城市自然生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 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 耕地、 林地、 草地等生态空间, 大力建设雨水花园、 储水池塘、 湿地公园、 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 促进雨水自然积存、 自然渗透、 自然净化。 全国各城市新区、 各类园区、 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综合采取“渗、 滞、 蓄、 净、 用、排” 等措施, 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到 2020 年, 全国城市建成区 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 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


城镇生活污水收集配套管网的设计、 建设与投运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 改建、 扩建同步, 统筹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要求合理布局入河排污口, 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效益。 着力加强长江流域江西、 湖北、 湖南、 四川, 黄河流域河南, 珠江流域广东, 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淮河流域山东, 海河流域河北, 辽河流域辽宁等区域的污水管网建设。到 2020 年, 新建污水收集管网不少于 15 万公里。 进一步强化老旧城区、 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的截流和收集工作, 加快实施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的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 应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防止污水外溢。 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应采取雨污分流制, 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 直辖市、 省会城市、 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完成污水全收集、 全处理, 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 2020 年底前完成。


(三) 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各地根据城镇化发展需求, 适时增加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到 2020年, 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 4500 万吨, 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县城、 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85%、 95%左右。京津冀、 长三角、 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以长江流域重庆、 湖北、 江西、 上海, 珠江流域广东, 淮河流域江苏、 山东, 海河流域天津, 辽河流域辽宁, 浙闽片河流福建等区域为重点, 加快推进太湖、 三峡水库、 丹江口水库等重点湖库以及近岸海域等敏感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2017 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 对所有执行二级及以下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 鼓励京津冀、 长三角等有条件的区域通过人工湿地等设施, 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到 2020年, 完成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总和不低于 4250 万吨。


(四) 强化污泥安全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 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以长江流域四川, 黄河流域内蒙古、 宁夏, 淮河流域河南、 山东, 海河流域北京、 天津、 河北,浙闽片河流福建等为重点,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到 2020 年,全国新增污泥无害化日处理能力 6 万吨, 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五) 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全面排查水体环境状况, 建立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等污染严重水体清单, 制定整治方案, 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问题为重要着力点, 综合采取控源截污、 节水减污、 生态恢复、垃圾清理、 底泥疏浚、 流量保障等措施, 切实解决城市建成区水体黑臭问题。 各地区要细化分阶段目标和任务安排, 向社会公布年度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 全面推行河长制, 构建责任明确、 协调有序、 监管严格、 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强化地方水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建立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 每半年公布全国黑臭水体清单, 接受公众评议。 各城市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黑臭水体名单、整治期限、 责任人、 整治进展及效果, 建立长效机制, 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工作。 研究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黑臭水体治理专项基金。 2017 年底前, 对于已经排查清楚的黑臭水体逐一编制和实施整治方案, 作为近期治理的重点; 未完成排查任务的地级城市, 应尽快完成黑臭水体排查任务, 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 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 河岸无垃圾, 无违法排污口, 直辖市、 省会城市、 计划单列市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各城市应于 2020 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的整治任务,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 10%以内。


三、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一) 加强养殖污染防治


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 加快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 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和养殖专业户, 京津冀、 长三角、 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以南方水网地区为重点, 通过提升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 推进养殖产业有序转移等措施促进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丹江口库区等水质良好区域应加大规模畜禽养殖场改造升级力度, 发展生态养殖。推进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 各地要出台具体措施, 将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及政策的安排, 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挂钩。 优先考虑通过种养结合、 种养平衡实现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利用。 配套土地消纳能力与养殖规模不匹配的地区, 鼓励建立畜禽粪便收集、 运输体系和区域性有机肥生产中心。 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 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 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贮存、 处理、 利用设施。 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分户收集、 集中处理, 推动建立政府组织、 企业牵头、 农户参与的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 转化、 利用三级网络体系, 形成利益分享、 责任共担的农村环保长效机制。“十三五” 期间, 新建、 改建、 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 要实施雨污分流、 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控制水产养殖污染。 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 以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好湖库等敏感区域为重点, 科学划定养殖区, 明确限养区
和禁养区, 拆除超过养殖容量的网箱围网设施。 改造生产条件、优化养殖模式, 大力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引导和鼓励以节水减排为核心的池塘、 工厂化车间和网箱标准化改造, 重点支持废水处理、 循环用水、 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加强对大中型水产养殖场的水环境监测, 推动制(修) 订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二)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 积极推进浙江省生态循环农业试点、 安徽省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 推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和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建设, 推动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 积极探索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 构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技术体系、 标准化生产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合理施用化肥、 农药。 通过精准施肥、 调整化肥使用结构、 改进施肥方式、 有机肥替代化肥等路径, 逐步控制化肥使用量。 推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 大中型高效药械替代小型低效药械, 推行精准科学施药和病虫害统防统治。 到 2020 年, 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 90%以上, 化肥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 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和全国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 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 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 30%以上, 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 40%以上, 农药利用率达 40%以上; 京津冀、 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推进重点区域农田退水治理。 在松花江、 海河、 淮河、 汉江、太湖等典型流域, 三峡库区、 南水北调水源地等敏感区域以及大中型灌区建设生态沟渠、 植物隔离条带、 净化塘、 地表径流积池等设施减缓农田氮磷流失, 减少对水体环境的直接污染。 各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 综合考虑农田退水水质、 农作物种植结构、 区域地理位置、 农业生产成本等因素, 进一步明确农田退水治理的重点区域。


(三)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长江经济带、 京津冀、 南水北调水源区及输水沿线的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到 2020 年, 全国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于 13 万个, 其中长江经济带约 5.05 万个、 京津冀区域约 0.81 万个、 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水源地及其输水沿线约 2.28 万个。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综合考虑村庄布局、 人口规模、 地形条件、 现有治理设施等因素, 坚持分散、 半集中、 集中处理相结合, 因地制宜采取分散(户用) 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厂(站)、 人工湿地、 氧化塘、 土地渗滤等方式, 统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布局。 加强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 完善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体系,推进特种收集机械研发和应用, 实现规模化、 专业化、 社会化处理处置。 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机制, 加强已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四、 流域水生态保护
(一) 严格水资源保护

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 用水效率控制、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 在黄河、 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 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 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严控地下水超采, 以华北地区为重点, 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到 2020 年, 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

(二) 防治地下水污染

以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石油化工生产销售企业、 矿山开采区、 工业园区、 危险废物堆存场、 垃圾填埋场、 再生水农灌区和高尔夫球场等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为重点, 加大地下水污染调查和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力度。 加快推进人为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治理。 公布地下水污染地块清单, 管控风险,对报废矿井、 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 开展京津冀晋等区域地下水修复试点。 加快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 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 实现对地下水动态有效监测和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储备体系。 到 2020 年, 全国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质量极差的地下水比例控制在 15%左右。

(三) 保护河湖湿地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以青藏高原、 东北生态保育区、 长江(经济带) 生态涵养带、 京津冀生态协同圈、 三江平原、 黄土高原-川滇生态修复带和沿海防护减灾带等地区的国际重要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为重点, 把对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区域优先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 实施最严格的生态保护。 统筹江河湖库岸线资源,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和整治, 对非法挤占水域及岸线的建筑提出限期退出清单, 加快构建水生态廊道。 因地制宜采取退田还湖、 退养还滩、 退耕还湿、 退捕还渔、 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植被恢复、 生态补水、 外来入侵物种和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 实施湿地综合治理, 缓减人类活动干扰, 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提升生态系统整体功能。 以现有的天然湖泊、 大型水库、 湿地等生态系统为依托, 因地制宜扩大河湖浅滩湿地面积, 减少污染物入河(湖), 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 维护与修复重要区域的水生态功能。 对开发活动侵占湿地面积的, 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 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步提升。 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 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理。 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湿地保护制度。

(四) 防治富营养化

以太湖、 巢湖、 淀山湖、 龙感湖、 西湖、 阳澄湖、 南漪湖、 乌梁素海、 沙湖、 小兴凯湖、 洪泽湖、 高邮湖、 白马湖、 白洋淀、 于桥水库、 艾比湖等 16 个轻度富营养湖库, 以及滇池、 杞麓湖、 星云湖、 异龙湖、 呼伦湖等 5 个中度富营养湖泊为重点, 开展河湖滩涂底泥污染调查, 大幅削减入湖(库) 河流污染负荷, 实施入湖(库)河流总氮排放控制, 加强内源污染控制, 增殖滤食性鱼类, 加大湖滨带保护与修复力度, 确保湖库水质污染程度减轻, 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有所降低。

五、 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
(一) 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各省(区、 市) 应于 2017 年底前, 基本完成乡镇及以上地表水和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依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及排污口。 对于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 有条件的应尽快建立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运维管理, 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重点强化东北平原、 长江中下游平原等粮食主产区湖库型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 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对于单一水源城市, 要加快备用水源建设, 研究构建水源保护区特征污染物预警技术, 完善应急处置技术库, 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农村分散型饮用水水源保护, 开展化工企业聚集区周边地表水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示范试点,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并依法取缔保护区内排污设施和活动, 进一步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开展水质监测评估, 推进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

(二)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和信息公开

以水源空间布局为核心, 优化调整上游水环境监测网络。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水源优先安装饮用水源自动监测设施, 明确不同级别水源监测项目和频次, 建立水源定期监测和随机抽检制度。 推进水源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建立健全水源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系统, 定期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防范水源环境风险。

(三) 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力度

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 南水北调东线要继续深化洙赵新河、 洙水河、 梁济运河、 洸府河、 老运河、 泗河、 白马河等河流污染防治, 保障南四湖水质; 加强洪泽湖、 骆马湖、 白马湖等湖泊水质保护, 以京杭运河等输水廊道及周边湖泊湿地为重点, 建设水生态廊道, 保障输水河流水质安全。 南水北调中线要加快推进神定河、泗河、 犟河、 剑河等污染较重城市河流达标治理; 以丹江口水库周边、 汉江和丹江陕西省界段、 老灌河等区域为重点, 推进面源污染防治, 开展总氮控制试点; 有效防范尾矿库、 交通流动源等环境风险, 提升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加强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以大伙房水库、 于桥水库、新丰江水库、 千岛湖等服务人口 100 万人以上的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为重点, 加强水源涵养, 严格污染控制, 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严防水质退化和环境风险, 确保供水安全。严格饮用水水源污染控制。 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方案,优先解决由于人为污染引起的水质问题。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 优先取缔关闭;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 修复处理以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对天然背景值超标、 水厂无法处理的重金属等污染的水源, 需尽快更换。




第四章 规划项目



建设中央和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储备库, 实施动态管理, 并做好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等已有工作的衔接。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由各地自主推进实施。 各省(区、市) 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组织设计和筛选工程项目, 建立省级项目库, 提前谋划并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加强项目储备并定期更新, 根据水质改善需求有选择地实施, 提升项目的针对性和效益。 中央项目库项目来源于各省级项目库, 并由环境保护部管理项目库。
根据“十三五” 规划目标、 任务和各地当前工作基础, 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 工业污染防治、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五大类项目, 初步建立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 匡算投资约 7000 亿元。 其中,优先控制单元匡算投资约 4500 亿元, 占总投资的 64.3%。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指导地方做好相关任务落实、 项目前期工作并纳入部门项目储备库, 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任务) 给
予支持。 其中, 对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 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按流域划分: 长江流域匡算投资 1818 亿元, 占 26.0%; 黄河流域匡算投资 713 亿元, 占 10.2%; 珠江流域匡算投资 914 亿元, 占13.0%; 松花江流域匡算投资 483 亿元, 占 6.9%; 淮河流域匡算投资837 亿元, 占 12.0%; 海河流域匡算投资 1017 亿元, 占 14.5%; 辽河流域匡算投资 272 亿元, 占 3.9%; 浙闽片河流匡算投资 354 亿元,占 5.0%; 西南诸河匡算投资 208 亿元, 占 3.0%; 西北诸河匡算投资384 亿元, 占 5.5%。
按项目类型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匡算投资 168 亿元, 占 2.4%;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匡算投资 505 亿元, 占 7.2%;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匡算投资 3161 亿元, 占 45.2%;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项目匡算投资 462 亿元, 占 6.6%; 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匡算投资 2704 亿元, 占 38.6%。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重点流域涉及的各省(区、 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 要统筹流域和行政区边界, 全面建立省、 市、 县、 乡四级河长体系, 层层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 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查范畴。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保护负总责, 要将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 不能变坏” 作为水环境保护责任红线,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将规划目标、 任务、 项目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 规划, 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一岗双责” 的要求细化明确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职责, 分解落实规划任务, 形成有效治污合力。实施评估考核。 自 2017 年起, 环境保护部定期调度规划实施进展, 识别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单元、 重点问题, 适时组织开展水环境会商、 预警, 加大规划实施督导力度。 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水环境形势分析机制, 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动态跟踪规划实施进展, 及时研究调整工作部署, 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情况考核充分衔接, 强化考核结果在中央资金分配、 区域限批、 领导干部追责等方面的应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 综合采取预警、 挂牌督办、 区域限批、 行政约谈等手段, 督促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 完善政策法规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研究起草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节水及循环利用、 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鼓励流域、 区域统筹制定统一的污染防治法规。 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各地可根据污染排放结构特征和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体系, 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京津冀、 长江流域清水江等总磷污染控制重点区域、 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等水环境质量差, 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 环境风险高的地区, 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 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

三、 健全市场机制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 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 向国家重点战略区域、 优先控制单元、 跨国界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倾斜。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 统筹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 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确保实现规划目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 健全投资回报机制, 以合作双方风险分担、 利益共享、 权益融合为目标, 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项目提高授信额度、 增进信用等级, 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探索开展污水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融资, 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加强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依法做好与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衔接。 严格按照“谁污染、 谁付费” 的原则, 落实排污费征收政策。 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 做到应收尽收。推进市场化运营。 以污水、 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为重点,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明显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大力推行基于水体质量改善需求的综合环境服务,鼓励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以合同环境服务的方式, 以取得可量化的环境效果为基础收取服务费。 健全环保工程设计、 建设、 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健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深化新安江流域、 九洲江流域、 汀江-韩江流域、 东江流域水环境补偿, 推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 赤水河流域等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 在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区、 长江流域水环境敏感地区等探索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 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 积极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研究制定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 切实建立“相互监督、 联防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机制。 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 流域下游与上游采取资金补偿、 对口协作、 产业转移、 人才培训、 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 选取部分合适尺度的典型河流、 湖库, 指导地方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示范。

推进排污许可制实施。 根据控制单元水质改善需求, 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 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合理确定许可内容, 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 2017 年完成造纸、 焦化、 氮肥等十大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到 2020 年, 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责任。 按照“谁核发、 谁监管” 的原则, 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 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 通过清洁生产、 技术改造升级等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按规定开展排污权交易。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工业各行业、 城镇生活、 农业等领域污染防治“领跑者” 制度, 通过树立标杆、 政策激励、 提高标准, 形成推动各领域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 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优先支持循环经济、 污水处理等企业贷款, 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 积极推行绿色金融。

四、 强化科技支撑
强化控制单元管理。 推进控制单元水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将水文、 水资源、 水质、 经济社会等基础数据按控制单元归集, 大力推动水环境保护大数据发展和应用, 将控制单元作为落实环评准入、 区域限批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与控源减排、 截污导流等污染防治措施的基本空间单位, 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化、 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完善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鼓励创新财税机制激励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科技成果的提炼、 推广与应用, 定期编制和发布先进技术目录, 供各地规划项目的设计、 招投标、 实施等环节参考。以需求为导向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各地应以控制单元水质改善、水生态保护、 风险防范等需求为出发点, 根据主要污染指标、 主要污染来源、 经济社会结构与布局等因素, 优化污染防治战略部署和技术路线。

加大科技研发的财政投入, 针对特定控制单元总氮、 总磷、 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以及特定污染源、 风险源, 污水、 雨水、地表水资源优化利用, 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 城市(镇) 生活污水处理节能、 降耗、 减排, 化工、 矿冶等重污染行业废水全过程治理与回用等攻关研发先进防治技术。

五、 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环境执法。 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加强对排污企业的随机抽查力度, 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 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 开展联合执法、 区域执法、 交叉执法, 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强化环保、 公安、 检察等部门协作,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 完善案件移送、 受理、 立案、 通报等规定。研究制定工业企业、 化工园区等环境风险评估方法, 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沿江河湖库和人口密集区工业企业、 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定期评估环境风险, 落实防控措施, 消除环境隐患。 将各级政府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环保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审计。

健全区域联动。 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重要抓手, 加强流域上下游、 左右岸各级政府、 各部门之间协调, 探索跨行政区之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框架, 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协作应急处置、 跨界交叉检查机制, 形成治污合力。 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双边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加强部门联动。 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 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部门协调, 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提升监测能力。 进一步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 对重点湖库实施网格化监测。 加强各级监测机构水环境监测能力和监测人员技术培训等软硬件建设。 加强地表水水生生物监测、 地下水环境监测、 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工作, 提升水质监测信息化水平。

六、 弘扬生态文化
将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 保护自然”“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等生态文明理念。 充分利用微博、 微信等新媒体,加强生态文化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 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推进信息公开。 2017 年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将排污许可证领、 核发、 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 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 各地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环境质量状况、 污染防治方案等信息。 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 排放方式、 排放浓度和总量、 超标排放情况, 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
设和运行情况, 主动接受监督。

引导公众参与。 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加大宣传力度, 建立激励机制, 引导公众在水环境保护建言献策、 污染源排放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 引导和规范生态环保非政府公益组织发展。 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 水土保持教育、 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 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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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2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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