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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换发的排污许可证可以代替环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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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0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省某家企业,历次扩建均未办理环评手续,如今想要规范运营,想解决这个瑕疵。由于新环评法出台之后不允许办理环评,县环保局决定对企业进行散乱污治理,针对查出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环保局进行了验收,做出通过验收的结论之后换发了新的排污许可证。

求助各位前辈,这种换发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可以代替环评吗?如果不能,那么目前有什么补办环评的方式吗?
发表于 2017-10-31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替代,也不需替代,这个企业在目前管理体制下就是没有环评,但已经可以合法排污。这就好比生孩子要准生证,但是没去办,现在孩子已经生出来户口都上完了,也就没必要再去补准生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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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3-6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上午好,小半年过去了,这个问题似乎有了新的进展。

根据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

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终了之日为建设行为结束之日。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2、“未批先建”企业可以主动补办环评。
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处罚,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
2.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环保部的最新意见针对性地解决了本帖曾经讨论的问题,再次感谢各位的热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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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环评并非排污的依据,而排污许可证才是允许排污的依据,只要有了排污许可证就无需再去追究环评的事情了,应该已经属于合法排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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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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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3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icespring 发表于 2017-10-31 08:27
不能替代,也不需替代,这个企业在目前管理体制下就是没有环评,但已经可以合法排污。这就好比生孩子要准生 ...

非常感谢!还想向您请教一下,如果企业在没有环评的情况下,依据验收结果和排污许可证合法排污,这种情况算不算是一直处于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违法状态?会不会有未来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呢?看到很多观点说要先接受处罚之后再做现状评估之类的,行政处罚这一关是不是躲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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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还是要接受行政处罚后补办环评手续,不然在环保准入方面一直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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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留下的个弊端 以后说拿出来说事就拿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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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算问对人了,无环评或备案手续的办不到排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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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crashday 发表于 2017-11-1 14:00
你算问对人了,无环评或备案手续的办不到排污许可证的

事实上有许多企业没环评也发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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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前辈的指点,根据zix1202老师的观点,我研究了一下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问题,有如下发现,发出来与各位探讨一下。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表明,未批先建的行为是否要受到处罚,关键是要确定未批先建行为的终了之日。而针对这一问题,似乎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和zix1202老师一样,认为未批先建的行为从建设完成投产之日起就终了,两年之后就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违法建设项目未被拆除前,违法行为未终了,环保执法机关就应该进行行政处罚。后一种观点多被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持有。

在法条方面,2003年12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关于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验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3〕694号)。在这份复函中,国家环保总局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行为状态有了较清晰的界定,即违法行为始于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终结于“建设行为完成”,在此期间违法行为属于“连续状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应从“建设行为完成”时起算,计算两年。

但是一年之后,环保总局的态度就变化了。2004年12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就陕西省环保局的请示下发《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70号)。认为未经环评擅自建设的行为违法,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之前,该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换句话说,只要没有履行环评手续,该行为永远处于违法状态,环保部门均可以查处,不存在行政处罚时效的问题。

因为这两条的观点截然相反,所以我也有些搞不清楚应该依据哪一项。我个人还是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的,绝不是因为可以给企业省事儿(笑),对于十年二十年之前的违建的情况都还要处罚,想想还是有些违背行政处罚法设置处罚时效的精神的吧?

个人意见,请大家不吝指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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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Helios 发表于 2017-11-1 18:31
感谢各位前辈的指点,根据zix1202老师的观点,我研究了一下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问题,有如下发现,发出来与 ...

主要是原来有“限期补办”的规定,所以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补办来消除违法状态,法律修改后,一旦项目在建成前没有办,也就没有任何法定的救济途径来补完,即,此类环评违法行为只能通过编制环评以外的行为来纠偏,也就不能再延续“违法状态长期有效”的管理思路,所以,没有环评却可以合法排污,反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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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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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6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这个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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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7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项目须开展环评,这个是《环评法》要求,排污许可证是运行期间的的环境管理要求。个人认为是两个阶段的环境管理依据。但是如何衔接,环保部门讲的不是很清楚。反正是建设项目必须环评、然后环保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再申请排污许可证。总量有的和环评一样,也有不一样的。就这么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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