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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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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5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75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9758; 十一部法律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修改前: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二)第七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修改前: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758;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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