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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x_MTCjJwcW 于 2017-11-24 16:08 编辑
关于核医学工作场所退役项目,有这么几种情况: (1)停用了一段时间或几个月,做环评时场所内的物品和设备基本上没动。
(2)停用了几个月,场所内物品和设备所剩无几。
(3)停用了多年,场所内已经没有相关物品,且场所已经改为其他用房。
1、退役环评应该在场所停用后的什么时间段进行?
2、这三种情况下的环评编制思路有什区别?
3、第(2)种和第(3)种情况应该属于未批先建吗?
4、编制环评的时候,现状检测结果如何评价?如果检测结果均已经达到解控水平,则没有什么疑问。如果检测结果达不到解控水平,那么该如何评价,是要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对场所进一步去污清理,已达到解控水平?还是说要等到监测达标后,环评才能进行下去?
一般第3种情况的检测都会达标,第(1)种和第(2)种有可能达标,也可能不达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2011.4)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确定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依照前款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
(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十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6、18号令中的“实施退役”该如何理解?指的是把相关设备和物品清理走?可不可以对场所实施的改建、装修?实施退役前需要编制环评,而实施退役前需要要把废旧源送走,那么要先编制环评,还是先把废旧源送走呢?7、退役环评编制完,审批结束后,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场所实施退役了。退役工作结束后需要进行终态验收。验收前能对场所进行拆除、改建、装修吗?能把相关物品和设备运走吗?还是说必须验收合格后才能对场所进行改建,才能处理相关物品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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