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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河北:审批部门依法出具关于涉水、固废、噪声等环保设施验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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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
时间:2017-11-29

一、制定背景、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推进“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健全新形势下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参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 4号),我厅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于2017年11月23日正式印发。
《指引》共分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影响类)两部分,进一步细化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项护验收工作内容,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有序完成验收工作,对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具有指导性意义。
二、对具体条款的解读
1、关于验收期限。建设项目主体设施、环保设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验收,确有特殊情况,最长不能超过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
2、关于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
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本着合法、务实、高效的原则,依据《指引》中第二条验收程序第(二)第二款中“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当地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代表作为列席会议人员参加验收会议,对验收工作给予指导”的规定,原环评审批机关(或行政审批机构)根据参会人员现场了解的情况,以及企业在会后递交的涉及水、固废、噪声等验收报告及验收组意见,依法出具关于涉水、固废、噪声等环保设施验收批复。相关法律修改后完全由企业实施自主验收,不再执行上述规定。
3、关于专业技术专家问题。根据《指引》规定,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可以从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的环保专家库中遴选。根据需要,各市可建立自己的环保专家库。
4、关于《指引》没有明确的内容。《指引》没有明确的内容,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关于技术规范。由于技术规范一直在不断完善、增加过程,《指引》中不全的技术规范内容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ep.gov. cn/hjbhbz/bzwb/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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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部出台一些文件太不严谨了,一个月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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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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