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排污许可
包括电镀、平板玻璃、原料药制造、农药制造、焦化、防治印染、制糖等七行业。
2017年12月7日—8日,环保部在北京举办了一次全国排污许可技术骨干培训。根据培训的讲义及讨论内容,总结出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要点,供各地发证机关参考。
以下为第一部分七个行业许可证审核要点: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第一版)
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电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是申请的企业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守法承诺书。
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5.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式处理厂除了提交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接纳每个企业的污水量、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未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
(3)核查企业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如有环评批复文件,是否填写了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4)对于属于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认可或备案要求的项目,是否提供并填写证明符合认可或备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
(5)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6)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7)表1中的相关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其中:
(1)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填写电镀生产线、公用单元的名称;
(2)主要工艺名称填写“前处理”、“镀覆处理”、“后处理”和“辅助设施”;
(3)生产设施名称主要填写与产排污相关的设施设备名称;生产设施编号填写企业内部设施编号。不同编号的相同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
(4)同类型的设施设备,其设施参数的计量单位应一致,如水洗槽,不能有的填写“m3”,有的填写“L”;
(5)审核“生产能力”是否是环评批复的产能或地方政府认可或备案的产能;是否包括了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与环评批复或地方政府认可或备案的产能不相符时,是否提供了说明材料;
(6)必填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3.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1)检查填写的“有毒有害成分占比”是否正确,正确填写应该是有毒有害物质在总原料或辅料中的成分占比。
(2)在“燃料”信息中,燃煤要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和年最大使用量;燃油要填写硫分、热值和年最大使用量;天然气只填写热值和年最大使用量;
(3)不需要填写的栏内,划斜杠“/”,不能填0。
4.表4:《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电镀企业废气产排污环节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锅炉、电镀前处理、镀覆处理、后处理等,相应排放口主要包括上述生产设施烟囱或排气筒;
(2)检查填写的“污染物种类”是否依据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的污染物有无漏填项;有组织排放源中锅炉烟气的污染因子不包括林格曼黑度;
(3)审核填写的“可行技术”是否为推荐的可行技术,如没有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排污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由于由于锅炉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协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无”或“/”,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协同处理”。
(4)审核填写的“排放口编号”是否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废气排放口现有编号一致,若没有编号的,排污单位是否自行编号;
(5)审核填写的“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如填写了“否”,申报单位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是否将整改措施填入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或作为附件上传。
(6)审核“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正确,本技术规范将锅炉烟囱列为主要排放口,电镀废气排气筒列为一般排放口。
5.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应将酸碱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重金属废水、电镀混合废水、综合废水等按废水类别分开填报;
(2)审核“污染物种类”是否依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确定,污染因子是否有遗漏;
(3)电镀废水处理工艺是否为推荐的可行技术,如没有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排污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4)填写的废水排放口编号是否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填写一致,若不一致,排污单位是否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
(5)审核填写的“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如填写了“否”,申报单位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是否将整改措施填入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或作为附件上传。
(6)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正确。
本技术规范将电镀排污单位的车间或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专业电镀企业总排放口均确定为主要排放口;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分质处理单元出水口可视同车间排放口,也归为主要排放口。将单独排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
如申报单位的废水排放去向选择填写了“排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其对应的排放口类型选择“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如申报单位的废水排放去向选择填写了“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对应的排放口类型选择“主要排放口”;单独排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其对应的排放口类型选择“一般排放口”。
6. 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1)审核污染因子数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于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必须进行填写;
(2)审核是否填写了排气筒高度和排气筒出口内径。
7. 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审核污染物种类是否与排放口编号相对应,是否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标准号和浓度限值;
(2)审核新增污染源是否填写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3)环评批复要求应以数据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
8. 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1)对于燃煤锅炉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只需申请许可排放浓度,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林格曼黑度不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合许可排放量;
(2)申请的主要排放口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
(3)对于电镀废气的一般排放口,污染因子只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不填写排放速率,也不申请和填写年许可排放量限值。
(4)是否提供了许可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参数选取过程、以及计算结果的计算过程说明内容。
9.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填写符合实际;标准填写应明确。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无要求的无组织产污环节,如无特殊规定,不建议给出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仅说明控制措施即可。
因《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对无组织产污环节无要求,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可不填写表9 内容。
10.表10:《排污单位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对于电镀排污单位,全厂合计的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指的是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数据,应与环评批复的全厂总量控制指标数据比较,两者取严。
11. 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1)如果废水为间歇排放,应审核是否填写了间歇排放时段;
(2)审核是否填写了受纳自然水体名称和功能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内容;
12. 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1)如果废水为间歇排放,应审核是否填写了间歇排放时段;
(2)是否填写了受纳污水处理厂不同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13. 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电镀排污单位一类污染物必须填写《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2)废水经预处理后排放到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除一类污染物外,其他污染物填写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的排放标准名称和排放浓度限值,不能填写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协商的纳管浓度限值。
14. 表14:《废水污染物排放》
(1)审查排污单位是否按排放口编号,逐一对应填写了主要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和设施或车间排放口污染物申请排放浓度限值、申请年排放量限值,申请特殊时段排放量限值;
(2)核对是否存在同一种污染物在主要排放口和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同时申请许可排放限值的情况;
(3)单独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不申请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量限值。
如果电镀企业生活污水不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而是单独排放到自然水体,此时,其生活污水排放口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申请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可不申请许可排放量。
(4)排污单位是否按每一个主要排放口逐年计算了污染物申请年排放量限值、合计年排放量限值、全厂排放口总计的年排放量限值和特殊时段污染物申请排放量限值;
(5)是否提供包括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参数选取过程、以及计算结果的计算过程描述等内容。
15. 表15:《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1)监测因子数量及最低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及即将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的要求;
(2)重点关注电镀排污单位是否填写了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测信息;
(3)对手工监测方法,应审核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是否采用排放标准中确定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
(4)对于电镀集中区内的企业,废水污染因子由园区污水处理厂负责监测,企业除了自行监测废水流量外,可不填写自行监测的相关信息,但应说明废水污染因子监测的实施单位;
(5)如果电镀企业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到自然水体,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填写主要污染物的监测设施、监测频次与监测方法。
16. 表16:《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要求。其中,管理台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工况各电镀生产线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原辅料、燃料使用情况指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原辅料、燃料采购信息;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工况:明确记录各治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3)监测记录信息
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
(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相关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护次数、管理人员情况等;应记录厂区降尘洒水、清扫频次,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方式,日常检查维护频次及情况等;应记录非正常工况和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及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记录其他信息。
(二)附图附件
1.附图
(1)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与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2)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电镀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料的流向、电镀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3)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处理单元、主要处理构筑物、污水走向、污水管线布置、排放口和排放去向等内容;
(4)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线、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的收集走向、排放口位置等内容;
(5)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除了提供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和纳污企业纳管废水量。
2.附件
(1)提供守法承诺书;
(2)提供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3)提供环评批复文件影印件;
(4)提供总量计划分配文件影印件;
(5)提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
——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与总量控制要求取严的过程说明;
——申报单位自愿采取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依据的材料;(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企业利弊关系)
——申报单位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
——申报单位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整改措施材料。
三、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审核核发部门对排污单位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审核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是5个自然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4.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5.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申请材料
1. 是否按本标准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填写是否规范。
2.是否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本标准要求,确定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3.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2015年1月1日(含)后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是否执行了排放标准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是否变更了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5.填报的电镀工艺或产品是否包括了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电镀工艺或产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审核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平板玻璃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为提高平板玻璃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质量,技术规范编制小组对近期地方提交的许可证材料进行了详细梳理,对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起草了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作为规范技术审核工作的参考。本审核要点为第一版,后续将持续更新完善。
审核人员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一)完整性
申请材料应包含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守法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附件应包括申请排放量计算过程以及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自证材料(如燃料检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地方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等)。
(二)不予核发
1、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如:平拉工艺(含格法);
2、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明确禁止建设区域。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
2、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方式应明确列出载体,例如在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应同时写出网站的名称及网站的地址。
4、信息公开内容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若企业在信息公开内容中勾选 “其他信息”,还应明确写出其他信息的具体内容。若对于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中列出的必须公开的内容企业未进行信息公开,应对未公开的原因进行说明。
5、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并全部写入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中。若未收到反馈意见,则“反馈意见处理情况”一栏应填写“无”。
6、署名处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7、法人签字日期应在申请前信息公开的结束日期之后。
(二)法人承诺书
1、承诺书内容应完整,无删减。
2、署名处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审核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行业类别”填写是否准确,应填写平板玻璃制造,而非填写玻璃制造。
(2)“是否投产”填写是否准确。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应填“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应填“是”。
(3)“投产日期”一栏,以2015年1月1日为节点,依据企业填写的具体投产日期判别企业的许可排放限值是否需要考虑环评批复中的要求;
(4)“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域”填写是否准确。“重点控制区域”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及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两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共“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5)“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填写是否齐全,应列出所有的批复文号。
(6)“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是否填写。若既无环评批复文件,又无违规项目认定备案文件,原则上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7)“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总量分配文件文号及指标”是否填写。总量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发文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文件中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与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1)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填写是否准确,应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漏填。
(2)若有多台相同的设备,则应逐台填报,以合并填报并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不符合填报要求。
(3)对于多条生产线共用的工艺环节、同一生产线中共用的生产设备,则在对应的备注中加以说明后填报一次即可,无需重复填报。
(4)除了填写生产设施之外,应将产生无组织排放的无组织排放源(车间、库房、堆场等)在本表中进行填写。
(5)仅需要在“切裁装箱”工艺中填写产品的相关信息。
(6)若企业余热锅炉发电系统产生的电除自用外还并网,则还应填写余热锅炉发电系统的产品,若自用,则无需填写。
(7)产品名称是否与环评批复一致。
(8)生产能力填写是否准确。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若环评批复中为重量箱/年,则应进行转化,1吨=20重量箱。此外,还应注意区别熔窑的融化量并不等于最终的产品产量。此处应填写玻璃的产量,而非玻璃熔窑的融化量。
(9)设计年生产时间填写是否准确。是否按环评批复、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年生产时间的单位为小时,而非天。
3、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1)原辅料种类是否填写完整。除了生产中用到的原辅料之外,还应填写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用到的药剂。
(2)氧化剂、助溶剂、澄清剂等辅料应在备注中填写具体的辅料名称。
(3)澄清剂(芒硝)应填写硫元素占比。
(4)使用燃煤的应填写燃煤的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使用天然气、焦炉煤气、重油、煤焦油及石油焦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需填写硫分及热值。天然气硫分如过低在表格中显示为0,则应在其他信息处加以备注说明。
(5)使用重油、煤焦油及石油焦的还应根据燃料特性填写重金属的成分及占比。
(6)备用燃料也应填写。
(7)备用燃料若与日常使用燃料产生污染物不一致的,也应将备用燃料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填报并加以备注说明。
4、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生产设施、对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等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应按照技术规范中的内容进行填写,填写内容应既包括有组织的产排污情况,又包括无组织的产排污情况(无组织产排污节点包括各无组织排放源排放的颗粒物、液氨/氨水储存系统排放的氨、煤气发生炉排放的硫化氢、燃油储存系统排放的非甲烷总烃)。
(2)污染物种类填写是否齐全。使用重油、石油焦、煤焦油的,还应根据燃料特性填报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若企业未填写,则应对技术规范中列出的所有重金属开展自行监测。
(3)无组织产排污情况应以表2填写的无组织排放源(车间、库房、堆场等)为单位填报,而非以生产设备填报。
(4)污染治理设施一栏中,若填报袋式除尘器及电袋复合除尘器的,应填报滤料种类;若填报静电除尘器的,应填报电场数。
(5)“是否为可行技术”填写是否准确。按照技术规范表5中所列出的技术判定是否为可行技术。
(6)“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规范。主要排口为经玻璃熔窑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净烟气排放口。除主要排放口之外的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7)一台生产设备对应多个治理设施的,应分别进行填报。多台生产设备对应同一个治理设施的,也应逐一填报生产设备。
(8)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保部门现有编号或按照《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不应填写企业内部编号。
(9)若企业存在非正常情况下的旁路,则旁路烟囱也应在表中进行填报,并在备注中进行说明该排放口为非正常情况下的旁路排放口。此外,还应注意该排放口不能重复计算许可排放量。
5、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废水类别应分别填报,对照技术规范表3确定废水类别填写是否齐全 ,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是必填项,此外,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含酚废水是必填项,使用重油、煤焦油的含油废水是必填项,采用湿法脱硫的脱硫废水是必填项。
(2)对照技术规范表3确定废水中的污染物种类填写是否齐全。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的还应填报脱硫废水中的重金属污染物。
(3)“是否为可行技术”填写是否准确。按照技术规范表7中所列出的技术判定是否为可行技术。
(4)“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规范。应将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的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识别为设施或车间排放口。所有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5)废水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保部门现有编号或按照《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不应填写企业内部编号。
(6)备用燃料若产生废水,也应进行填报。
6.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排气筒高度是否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7、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填写是否正确。应注意若存在地方标准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从严确定。
(2)污染物种类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环评批复、认定或备案文件要求应以数据+单位的形式填报。
8、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1)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是否为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对比之后的最小值。
(2)应明确申请许可排放量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基准排气量的选择、浓度的选择是否准确。申请的许可排放量是否为总量控制指标及标准规定方法的最小值。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3)应按照生产线/玻璃熔窑分别核算许可排放量,不应将产能加和后统一计算。
(4)对于技术规范中无许可量要求的一般排放口及污染物,应根据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判断是否需要申请排污许可量。
9、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1)是否以单位厂界、氨罐区、储油区、煤气发生炉区等为单位填报无组织排放情况。
(2)污染物种类填写是否齐全,厂界的污染物种类应为颗粒物,氨罐区周边的污染物种类应为氨,储油区周边的污染物种类应为VOCs,煤气发生炉区周边的污染物种类应为H2S。
(3)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填写是否正确。
10、表10—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是否为总量控制指标及标准规定方法的最小值。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11、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受纳自然水体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受纳水体功能目标填写是否准确。
12、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受纳污水处理厂具体名称是否填写,污染物种类是否填写齐全,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填写准确。
13、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填写是否正确。应注意若存在地方标准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从严确定。
(2)污染物种类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14、表14—废水污染物排放
(1)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是否为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对比之后的最小值。
(2)对于废水技术规范中无许可量要求,应根据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判断是否需要申请排污许可量。
15、表15—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1)应按照污染源类别分别填写废水、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三类污染源的自行监测内容。
(2)监测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对于有组织燃烧类废气监测内容应为“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非燃烧类应为“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量”;无组织废气应为“风向、风速”;废水应为“流量”。
(3)监测的污染物种类是否齐全,是否包含技术规范表8、表9、表10中的全部污染物。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的,还应在废气、废水排放口监测重金属污染物。对于废水中的重金属,还应根据是否属于一类污染物确定监测点位。
(4)最低监测频次应至少满足技术规范中的要求。
(5)对于采用自动监测设施的排放口,手工监测频次应填写技术规范中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的手工监测频次,即每天不少于4次。
(6)除常规排放口的监测外,还应按照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填写雨水排放口的相关监测内容。
(7)使用备用燃料,且备用燃料产生的污染物与正常生产时使用的燃料产生的污染物不一致的,还应填写使用备用燃料时的监测内容。
(8)若企业存在非正常情况下的旁路,且旁路已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则旁路烟囱也应填报自行监测的相关信息。若企业旁路尚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除填报自行监测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在改正措施中明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改正时间等相关内容。
16、表16—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1)台账的类别是否分为生产设施台账及治理设施台账。生产设施台账应包括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台账应包括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内容。
(2)是否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两类生产设施台账及四类治理设施台账的记录内容。
(3)记录频次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4)记录形式应为“电子台账+纸质台账”的形式。
(四)附件
1、生产工艺流程图
应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2、总平面布置图
应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至少包括指北针、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同时注明厂区废气主要排放口、雨水、污水排放口位置。
3、许可量计算文件
应写明申请许可排放量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基准排气量的选择、浓度的选择是否准确。申请的许可排放量是否为总量控制指标及标准规定方法的最小值。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五)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上报频次等要求。
平板玻璃工业企业应按照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更高要求的,还应根据其规定提交半年报告或月度执行报告。半年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第a、第c至第f部分。月/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第f部分及第c部分中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的情况说明。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环保部门可将对企业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信息公开方式。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如无反馈意见则填写“无反馈意见”。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2、表2-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如有必填项应必须填写;除技术规范明确的选填生产设施外,相同类别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产品名称应与主要生产单元相对应,不可重复填写;年运行时间填写设计值;生产能力、近三年实际产量的计量单位均为t/a。共用设施,应在一条生产线上填写,并备注在另一条生产线上共用,在共用的那条生产线此共用设备不再填报。研发中心填入公用单元,中试生产线填入生产线单元。研发中心或小品种原料药,生产设施只填固定资产类,不填低值易耗品。
3、表3-原辅料应按设计规范填写完整;挥发性有机物应全部列入有机溶剂表格(参与反应的挥发性有机物应单独备注);燃料应包括所有燃烧用的燃煤、燃油、天然气、生物质燃料等,如厌氧废水处理产生的沼气作为燃料时也应填报。有机溶剂纯度为必填项。
4、表4-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应根据GB 13271、GB 14554、GB 18484、GB16297、地方排放标准等确定污染因子,技术规范中表2“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排放源及污染物项目”明确的内容不得丢项,避免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分辨不清;污染治理设施工艺应将每个处理单元全部填写,并与技术规范中表7“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表8“生产过程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比对后判断是否是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于锅炉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协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无”或“/”,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协同处理”。排放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有组织或无组织。通风橱排气不在此次管理范围内。
5、表5-应按照技术规范将废水类别填写完整;污染治理设施相同的废水可合并填报,污染治理设施不同的废水须单独填报。废水类别包括主生产过程排水(提取废水、发酵废水、合成废水、设备冲洗水、其他)、循环冷却水排水、中水回用系统排水、水环真空泵排水、储罐切水、地面冲洗水、制水排水、蒸馏设备冷凝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应根据GB 21903、GB 21904、GB21905、地方排放标准等确定污染因子,技术规范中表4“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水排放源及污染物项目”明确的内容不得丢项,避免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分辨不清;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废水治理措施,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废水排入其他企业治理的,应在处理协议写明水量、各项水污染物指标排水要求,还应在后续表格中填报相关信息;对于接纳其他企业废水的,须增加相应废水来源。
6、表7-污染因子数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国家以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许可限值,注意特别排放限值,环评批复要求应以数据形式填报。生活污水间接排放的,仅表明排放去向即可。直接排放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参照技术规范内容。
7、表8-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对于一般排放口,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对于主要排放口,按照技术规范中表2和表4“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技术规范“5.2.3”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对于没有绩效值的产品,仅按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方法核算许可排放量。对于各类主要排放口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方法核算的许可排放量加和,大于基于绩效值方法核算的许可排放量的,以绩效值方法核算的许可排放量为准,并按照各类主要排放口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方法核算的许可排放量的比例,将基于绩效值方法核算的许可排放量分配到各类主要排放口。
8、表9-增加厂界信息,厂界无组织排放因子应包括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无要求的无组织产污环节,如无特殊规定,不建议给出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仅说明控制措施即可。
9、表12-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
10、表15-监测因子数量及最低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锅炉烟囱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厂及锅炉》的要求;重点关注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若地方有现行监测要求,则按其要求填报。
11、表16-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要求,可以采取复制粘贴的形式;应记录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及无组织控制措施运行维护要求等;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和纸质同时记录。
12、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清晰完整,且列出不同计算方法及取严过程。按照技术规范计算时,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应详细列出计算公式,各参数选取原则及选取值,及计算结果;明确给出总量指标来源及具体数值,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的排水量、排污量可作为计算依据),最终按取严原则确定申请的许可排污量。对于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应注意其已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总量控制要求是否为企业最终外排总量,注意与接管排放量区分,接管排放量与最终外排量之间不再取严;对于排污单位自愿采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如排污单位自愿采用超低排放要求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依据),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排污单位利弊关系。
13、附图-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物料走向、主要工艺(与填报一致)等内容;平面布置图应应标明主要生产单元及公用设施名称、位置,有组织排放源、废水排放口位置,尤其应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
14、附件-应提供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说明材料、前三年实际平均产能的说明材料等;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原料药制造企业应包括年度、季度执行报告。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环保部门可将对企业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若无地方法规要求,暂不建议写入关于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4、环保部门应重点审核许可事项,如排放口的数量、类型,许可排放浓度执行的标准、许可排放量取值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管理要求要明确,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为将来的监管执法提供依据。载明事项中存在的低级错误,逻辑不通的内容,需明确提出修改要求。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信息公开方式。
署名应为法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人的要填写法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对于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如无反馈意见则填写“无反馈意见”。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如有必填项则必须填写;其中属于技术规范中必填的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如表1所示。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设计年生产时间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地方认定(备案)文件确定。排污单位中非农药及农药中间体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注意填报时行业类别选择正确,按照对应行业技术规范或者《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表1 主要生产设施名称
离心过滤机、真空抽滤机、板框压滤机、"三合一"过滤机、其他
干燥塔、真空干燥器(盘式、耙式、双锥)、沸腾床、喷干塔、烘箱、其他
罐体的类型、有效容积、储存物质的名称、密度、腐蚀性、可燃性、其他
3、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原料、辅料、燃料名称、年最大使用量等信息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关注原辅料(特别是有机溶剂)的纯度是否填写,原辅料种类和燃料的成分将与后续确定排放因子密切有关。注意本规范中有毒有害成分占比指煤中的汞含量,原料和辅料中铅、镉、砷、镍、汞、铬含量(重量比)。单纯的农药混合与分装制剂企业须填报所有原料药作为制剂的原料。
4、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产污环节: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正确、完整。农药企业废气产排污环节包括产品生产线单元(主要工艺:备料、反应、发酵、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制剂加工)及公用单元(主要工艺:物料储存系统、输送系统、供热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固废处理处置系统)对应的生产设施所产生的各类废气。
(2)污染物种类:应按照技术规范将各产排污环节的污染物填写正确、完整。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 13271、GB 14554、GB 16297和GB 18484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应特别注意:以非甲烷总烃综合表征的挥发性有机物是否漏填,特征污染物是否漏填;燃烧法的工艺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否漏填;燃烧废气中二噁英是否漏填;危险废物焚烧炉废气中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是否漏填,运用生化处理系统的废水处理废气硫化氢、氨及臭气浓度等污染物是否漏填。
(3)排放形式:根据不同设施产生污染物的排放形式,选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填报。有组织排放须至少填写除 “其他信息”外的全部信息;无组织排放需要填报污染治理设施与工艺,须至少填写除“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他信息”外的全部信息。
(4)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技术规范正确填写污染治理设施名称与工艺,对照“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检查企业所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仅当所有污染物均采用可行技术时,才能在是否为可行技术处选择“是”,反之应填写“否”,且注明哪几种污染物采用了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排放口类型:本次暂将工艺废气排放口(备料、反应、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工艺对应的生产设施废气排放口),发酵废气排放口(发酵工艺对应的生产设施废气排放口),供热系统烟囱和危险废物焚烧炉烟囱列为主要排放口,制剂加工废气排放口、罐区废气排放口、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危废暂存废气排放口等列为一般排放口。
5、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废水类别:应按照技术规范将废水类别填写完整;污染治理设施相同的废水可合并填报,污染治理设施不同的废水须单独填报。
(2)污染物种类:对于排放GB 8978中一类污染物及GB 21523中的莠去津、氟虫腈的企业,须设置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并填报车间处理设施/工艺;企业的生产废水(包括各反应、精制/溶剂回收、分离阶段产生的 水相母液等工艺废水;催化剂载体、吸附剂、各类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洗涤水、地面冲洗废水及真空废水等)、辅助生产工序排水(包括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去离子水制备过程排水、锅炉排水、热电锅炉等辅助设备冷凝水等)、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中的污染物种类依据GB 8978、GB 21523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根据原辅用料、生产工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等相关管理规定,从技术规范所列污染物中选取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物。特别注意:执行GB 21523的杂环类农药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要求,还需填报特征因子。
(3)排放去向:对照技术规范核实企业所填报的废水去向是否正确。对于工艺、工序产生的废水,“不外排”指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指工序废水经处理后排至综合处理站,而非最终向外排放。对于综合污水处理站,“不外排”指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排放。应核实对于废水排放去向选择了“不外排”的废水类别,是否仍填写了排放规律,若选择了“不外排”则应将排放规律改为“/”。另外需要注意:排至综合处理站的废水如果后续向厂外排放,其污染物项目应全部在外排废水中体现,否则在后续表13中会缺少管控污染物项目。
(4)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技术规范正确填写污染治理设施名称与工艺,对照“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检查企业所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废水治理措施,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核实所有具有编号的排放口信息是否完整,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注意核查单位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7、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审查每个排放口对应污染物种类、执行标准名称、浓度限值填报是否完整、准确;执行GB8978和GB14554的污染物,除填报许可排放浓度外,还须填报排放速率要求。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中填报环评及批复的浓度限值。
8、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对于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综合表征)申请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以及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污染物只申请许可排放浓度,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期”有要求的,需要申请特殊排放浓度限值、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时填写。
9、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应填写符合实际;标准填写应明确。审核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种类、限值是否满足企业厂界控制标准。
10、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主要审核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进入自然水体信息是否填报完整。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排口,可不填写受纳水体信息,但要有地理坐标,便于后续管理。
11、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审核废水总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厂名称等是否填报完整。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
12、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审核污染物种类、执行标准名称、浓度限值是否填报完整。对于直接排放,需注意地方排放标准;对于间接排放,只有执行GB 21523的杂环类农药企业可以与污水处理厂协定排放浓度,其余均按标准确定。特别注意:一类污染物及莠去津和氟虫腈一律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且无论直排、间排,排放标准限值相同。
13、表14-废水污染物排放
一般对COD和氨氮申请许可排放量;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取严;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
14、表15-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监测因子数量、监测方式及最低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关注废水总排口和车间或生产设施排口监测内容是否包括流量;燃烧类废气是否监测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非燃烧类废气是否监测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特别注意:自行监测既包括有组织监测,又包括厂界监测。
表2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
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
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项目,须采取自动监测;若不同类型废气混合排放,监测指标需涵盖全部污染物项目,监测频次从严。
注2:排气筒废气监测时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3:未发布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污染物监测项目,待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a排放二氧化硫的生产工艺须增加二氧化硫项目,排放氮氧化物的生产工艺须增加氮氧化物项目。
b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c见GB 16297所列污染物,属GB 14554所列恶臭项目执行许可排放速率。地方排放标准中有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表3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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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b见GB 16297所列污染物,属GB 14554所列恶臭项目执行许可排放速率。地方排放标准中有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
表4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
挥发酚、总氰化物、氯苯类、硝基苯类、苯胺类、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总锌、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乐果、2-氯-5-氯甲基吡啶、咪唑烷、吡虫啉、三唑酮、对氯苯酚、多菌灵、邻苯二胺、吡啶、百草枯离子、2, 2’:6’, 2”-三联吡啶,有机磷农药(以P计)、马拉硫磷
总有机碳、氟化物、硫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总锰、动植物油
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莠去津、氟虫腈、流量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流量
挥发酚、总氰化物、氯苯类、硝基苯类、苯胺类、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总锌
总有机碳、氟化物、硫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锰、动植物油
a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项目,须采取自动监测。
13、表16-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要求,主要包括内容如下:
(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生产批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包括正常工况各主要生产单元每项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运行参数等数据,其中:
运行状态:运行时间,是否按照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生产负荷:各生产单元实际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设计生产能力取最大设计值;
产品产量:各生产单元产品产量及最终产品(含副产品)产量;
原辅料、燃料使用情况: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
运行参数:各生产单元运行过程中的压力、温度。
(2)原辅料、燃料采购信息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填写原辅料采购量、纯度、运输和卸料方式、来源地、是否有毒有害、储存位置等信息。燃料应记录采购量、使用量、来源地和燃料物质(元素)占比情况信息。
(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以及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对应生产设施名称及编号、污染因子、治理设施规格参数、风机负荷、对应生产设施生产负荷、运行参数。
a)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应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冷凝法:冷凝介质、温度、冷凝面积,如有多级冷凝,各级冷凝应分别填写,冷凝液去向;
吸附吸收法:吸附单元压力、吸收剂名称、用量、循环使用量、更换频次及吸附剂或吸收液去向;
燃烧法:燃烧温度、停留时间、烟气量、温度、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原烟气氮氧化物浓度、净烟气氮氧化物浓度、原烟气和净烟气中特征污染物浓度、使用催化燃烧的应记录催化剂种类、使用量和更换频次及去向;
袋式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静电除尘器: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电袋复合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湿法除尘:洗涤液用量;
脱硫系统:烟气量、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脱硫剂用量、脱硫副产物产量;
脱硝系统:烟气量、原烟气氮氧化物浓度、净烟气氮氧化物浓度、脱硝剂用量。
b)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应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检查密闭情况、是否出现破损、集气设备运行情况、集气压力、风机风量、泄漏检测与修复情况。
c)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应按批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实际处理量、实际进水水质、实际出水水质、污泥产生量、实际停留时间、药剂投加种类、药剂投加量等信息。
(4) 非正常工况记录信息
非正常工况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内容应记录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5)监测记录信息
有组织废气和废水监测记录信息包括监测时间、排放口编码、污染因子、监测设施、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浓度监测结果、是否超标、数据来源、其他;
无组织废气监测记录信息包括监测时间、监测点位或设施、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浓度监测结果、是否超标、数据来源、其他。
(6)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记录内容需求,进行增补记录。
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档案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14、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清晰完整,且列出不同计算方法及取严过程。按照技术规范计算时,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应详细列出计算公式,各参数选取原则及选取值,及计算结果;明确给出总量指标来源及具体数值,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的排水量、排污量可作为计算依据),最终按取严原则确定申请的许可排污量。对于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应注意其已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总量控制要求是否为企业最终外排总量,注意与接管排放量区分,接管排放量与最终外排量之间不再取严;对于排污单位自愿采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如排污单位自愿采用超低排放要求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依据),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排污单位利弊关系。
15、附图
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标明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位置,有组织排放源、废水排放口位置,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道走向及排放去向,初期雨水池、废水应急事故池位置等。工艺流程和排污节点图应标明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物料走向等。
16、附件
应提供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详细、准确,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对于企业自愿采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如企业自愿采用超低排放要求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依据),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企业利弊关系。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造纸企业应包括年度、月或季度执行报告,其中月或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第f部分中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核算信息、合规判定分析说明和第c部分中不合规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及采取对应措施的情况说明。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环保部门可将对企业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若无地方法规要求,暂不建议写入关于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1、应具备的材料
(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 承诺书;
(3) 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4) 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5) 附件:企业认为有必要上传的附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如不是可行技术的证明材料,计算过程等);
(6) 环境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文件。
2、不予受理的情形
判断是否属于以下两种类型,若属于,则不予受理。
(1) 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 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及企业守法承诺书
1、申请前信息公开
(1) 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是否为平台下载的样表,表中内容应保持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签字时间;
(2) 审核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非5个自然日);
(3) 审核公开方式:应为“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或依法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4) 审核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并按要求将公开内容进行勾选,如勾选“其他信息”需查看是否说明了公开哪些其他信息;
(5) 审核反馈意见处理情况:审核企业是否将反馈意见逐条答复,未答复的应要求补充,若无反馈意见,填写“无反馈意见”;
(6) 审核签字: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2、企业守法承诺书
(1) 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按照平台下载的样本填写,不得删减;
(2) 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为本人签字,没有法定代表人或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与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上的签名保持一致。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封面
审核注册地址是否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名称一致,行业类别应为主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名字应与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守法承诺书上的签名保持一致。
2、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应具体,填报省、市、区(县)、乡镇、村;
(2) 审核投产日期及“是否投产”以2015年1月1日为界限;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分期投运的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3) 重点区域填写应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的重点控制区进行选择;
(4) 企业应如实填写全部项目的环评、备案文号,包括分期建设项目、技改扩建项目等,若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
(5) 若环评批复日期在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在后续确定许可排放限值时须考虑环评文件及批复中的值;
(6) 企业应完整填写总量分配计划文件中的总量指标因子及控制指标值,指标填写应准确并备注总量指标的范围;有多个总量文件,是否均进行填报。
3、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
(1) 同类型生产设施应分别填报,确保为每个生产设施赋予唯一编号,编号不能重复;
(2) 设施参数应对照技术规范完整填报,不可缺项漏项;
(3) 要求填报的其他设施信息应完整填报;
(4) 企业填报的生产能力应为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5) 产品中有副产品及中间产品也应完整填报;
(6) 湿熄焦为主要熄焦工艺的钢铁联合企业,应在“其他工艺信息”中载明:承诺于2017年12月底完成干熄焦改造。
4、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1) 原料及对应信息应完整填报;
(2) 辅料及信息(除硫分和挥发分外)应完整填报,同时在“其他信息”中备注组分和浓度;
(3) 燃料应填写锅炉燃料,燃料为煤时除其他信息外其余信息应完整填报;燃料为煤气时除灰分挥发分外其他信息应完整填报,注意硫分是指总硫含量,其他信息中应备注硫化氢含量;
(4) 注意填报数值与单位对应。
5、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
(1) 此表中只填报有组织废气,不填无组织产排污环节;
(2) 审核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是否填报完整,注意燃煤和燃气锅炉的污染物种类不完全相同;
(3) 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的,不可填写“粉尘”、“烟尘”、“总悬浮颗粒物”等内容;
(4) “是否为可行技术”填报时应与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参照表(表10)进行对比,对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监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可达排放标准;
(5) 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应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备注;
(6) 排放口类型的判断应与技术规范一致;
(7) 对于有单独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的企业,应对焦炉烟囱进行填报,备注使用情况(如备注:备用烟囱)。
6、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 废水类别及对应污染物种类应完整填报;
(2) “是否为可行技术”填报时应与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参照表(表12)进行对比,对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监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可达排放标准;
(3) 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应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备注;
(4) 排放口类型的判断应与技术规范一致。
7、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审核排气筒单位及内径数值填写是否存在错误,排气筒高度应满足标准要求,根据GB16171,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
8、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 审核排放标准名称、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填写是否正确;
(2)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应填写环评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格式为数值加单位。
9、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1) 有单独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时,焦炉烟囱为备用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2) 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3) 许可排放浓度应进行取严,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中各数值的取值应说明来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需要考虑环评及批复中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10、表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1) 无组织产污环节应完整填报,主要包括:焦炉炉体,厂界,原料煤堆场,炼焦煤、焦炭输送,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破碎、筛分及转运,装煤,半焦(兰炭)炭化炉,半焦(兰炭)炭化炉氨水循环池;
(2) 各无组织产污环节对应污染物应完整填报,防治措施应填写明确;
(3) 无组织污染物对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应正确填报;
(4) 其他信息中应填写以下内容:是否为可行技术(不包括厂界),环评及批复中浓度限值(数值+单位,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评批复的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数值+单位,针对厂界及焦炉炉体);
(5) 其他信息中可行技术判断应对照技术规范,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应为取严值。
11、表10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该表为自动生成,该表中申请排放许可量应与表1中总量指标进行对比取严。
12、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1) 对于总排放口,排放口编号、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信息应完整填报;
(2) 总排口受纳水体的名称、水体功能目标填报应正确填报;
(3) 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排放口编号、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应填报完整。
13、表12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
14、表13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 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应正确填报,注意焦化生产废水如湿熄焦废水经处理后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的水质,其pH、SS、CODCr、氨氮、挥发酚及氰化物应满足GB16171中表1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2)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评批复的排污单位在其他信息中应填写环评批复要求(数值+单位)。
15、表14 废水污染物排放
(1) 废水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应完整准确;
(2)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应将排放标准与环评批复值取严;
(3) 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及氨氮应申请前三年的年排放量限值,审核计算过程是否正确,总量控制指标应为取严值;
(4) 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GB16171中的其他污染因子或总磷总氮控制区域的总磷、总氮应申请年排放量限值并计算申请年许可排放量;
(5) 设施或车间废水排放口只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不申请年排放量限值;
(6) 全厂排放口总计自动生成结果,应与表1中总量指标进行对比取严。
16、表15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废水
(1) 审核“监测内容”是否填报准确,废水选择“流量”;
(2) 污染物名称、监测设施、手工监测频次应符合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3) 手工测定方法应来自GB16171并进行判断该方法适用于对应污染物;
(4) 湿熄焦水池补水口6项指标监测信息应完整填报;
(5) 应填报湿熄焦回用水池内对挥发酚的监测内容。
有组织废气
(1) 审核“监测内容”是否填报准确,并不是指监测的污染物种类,而是一些对应的监测参数,有组织燃烧类废气监测内容应为“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压力”,非燃烧类应为“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压力”;
(2) 污染物名称、监测设施、手工监测频次应符合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3) 测定方法应来自GB16171和GB13271(锅炉),选取的测定方法应适用对应排放形式的污染物;
(4) 自动监测时应填报故障期间手工监测信息。
无组织废气
(1) 无组织监测内容(厂界、焦炉炉顶)应填报完整;
(2) “监测内容”应填报准确,无组织废气应选择“温度、气压、风速、风向”;
(3) 污染物名称、监测设施、手工监测频次应符合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 测定方法应来自GB16171,选取的测定方法应适用于无组织废气。
17、表16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1) 台账记录内容应准确完整,包括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情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无组织、特殊时段的记录要求);
(2) “记录频次”应符合规范要求,与记录内容对应;
(3) “记录形式”应选择“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4) “其他信息”应备注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8、改正措施
对于目前排污单位环境管理现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审核企业是否承诺改正措施及完成时限。例如:
对于采用湿熄焦作为主要熄焦工艺的钢铁联合企业,需填写:“承诺于2017年12月底完成干熄焦改造”;
对于XX主要排放口应该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需填写:“承诺于201X年X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施的安装”;
对于煤场没有密闭的,需填写:“承诺于201X年X月底前完成改造工作”。
19、附图
(1)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图片应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2) 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图片应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三)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1、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由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对于其他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由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审核许可排放浓度确定依据及取值是否正确。
2、许可排放量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由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本标准推荐方法从严确定;对于其他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由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推荐方法从严确定。上述总量控制指标包括:总量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总量。审核许可排放浓度确定依据及取值是否正确。
对于本技术规范推荐方法计算过程的审核,计算过程中应说明公式中每个数据的来源,包括对主要产品产能的认定依据、基准排气量及许可排放浓度的选择,锅炉设计燃料用量的来源等等,确保数值选取准确,计算过程中应使用主要产品产能而非产品产量。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原则上炼焦化学工业仅要求上报年度、季度执行报告,地方可根据管理要求增加月度和半年年度执行报告。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环保部门可将对排污单位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对于污染治理设施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可将整改要求写入“改正措施”中并限定整改时限;若无地方法规要求,暂不建议写入关于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4、核发部门应结合冬防期间相关文件提出相应管控要求。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排污单位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以下三种情形不予受理: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使用平台下载的样本,应完整填写表格内容,尤其注意公开的起止时间、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排污单位投产时间,核实该排污单位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包括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2、表2-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如有必填项必须填写;相同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主要生产工艺的产品(生丝、净毛、精干麻、纱、坯布、色纤、色纱、面料、家用纺织制成品、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服饰品等。)需要与厂内实际情况相符,如下拉菜单中不包括,可采用自定义的方式;其中属于技术规范中必填的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如下表:
表1 纺织印染排污单位生产工艺、设施必填项
生产单元 | | | |
洗毛单元 | 乳化洗毛工艺、溶剂洗毛工艺、冷冻洗毛工艺、超声波洗毛工艺 | 洗毛设施(喷射洗毛机、滚筒洗毛机、超声洗毛机、联合洗毛机等)、炭化设施、剥鳞设施 | |
麻脱胶单元 | | 浸渍设施、汽爆装置、沤麻设施、碱处理设施、漂白设施、酸洗设施、煮练设施、漂洗设施、发酵罐 |
缫丝单元 | | |
织造单元 | | |
印染单元 | | 前处理工序(烧毛设施、退浆设施、精练设施、煮练设施、漂白设施、丝光设施、定型设施、碱减量设施、前处理一体式设施等)、染色工序(散纤维染色设施、纱线染色设施、连续轧染设施、浸染染色设施、喷射染色设施、冷堆染色设施、卷染染色设施、经轴染色设施、溢流染色设施、气流染色设施、气液染色设施等)、印花工序(滚筒印花设施、圆网印花设施、平网印花设施、静电植绒设施、转移印花设施、数码印花设施、泡沫印花设施、印花感光制网设施、平洗设备、砂洗设备等)、整理工序(磨毛机、起毛机、定型设施、直接涂层设施、转移涂层设施、凝固涂层设施、层压复合设施、配料设施等) |
成衣水洗单元 | | 水洗机、吊染机、喷色机、马骝机、喷砂机、磨砂机、镭射造型机 |
公用单元 | 锅炉、软化水系统、储存系统、废水处理系统、辅助系统。 | 储存系统(煤场、化学品库、油罐、气罐等)、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等) |
其中,若设施有与产排污相关的多项参数,需填写多项参数,如浸染设施填写重量、浴比(1:X形式在其他信息栏中填写),定型设施填写幅宽、车速等参数。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品产能在不同工艺间注意衔接,需标明是否为承接前段工艺的产能,如有委外加工、半成品加工等产能的变化,需在备注中说明。
3、表3-原料为必填项,尤其注意生产用水不得遗漏,且注明其中的回用水量;辅料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染料应按技术规范分类填写,若含有铬等重金属需注明含量;坯布应填写原料材质,对含有涤纶原料坯布应注明总锑的含量;燃料中对于启动用燃油也应在此填报,且应包括含硫率、挥发分、热值等信息(不能填0),天然气含硫率可在其他信息栏中填写含硫浓度(mg/m3)。
表2 纺织印染排污单位原辅料必填项
生产单元 | | |
洗毛单元 | | 烧碱、合成洗涤剂、氯化钠、硫酸钠、硫酸铵、有机溶剂、盐酸、漂白剂、双氧水、其他 |
麻脱胶单元 | | |
缫丝单元 | | |
织造单元 | 天然纤维(棉、麻、丝、毛、石棉及其他)与化学纤维(再生纤维、合成纤维、无机纤维、其他) | |
印染单元 | | 染料(直接染料、活性染料、还原染料、硫化染料、酸性染料、分散染料、冰染染料、碱性染料、媒染染料、荧光染料、氧化染料、酞菁染料、缩聚染料、暂溶性染料)、颜料、糊料、酸剂(乙酸、苹果酸、酒石酸、琥珀酸、硫酸、盐酸)、碱剂(烧碱、纯碱、氨水)、氧化剂(二氧化氯、液氯、双氧水、次氯酸钠)、还原剂(二氧化硫、保险粉、元明粉)、生物酶、短纤维绒、离型纸、助剂(分散剂、精练剂、润湿剂、乳化剂、洗涤剂、渗透剂、均染剂、黏合剂、增白剂、消泡剂、增稠剂、皂洗剂、硬挺剂、固色剂及其他)、整理剂(柔软剂、抗菌防皱剂、防污整理剂、拒油整理剂、防紫外线整理剂、阻燃整理剂、防水整理剂、防皱整理剂、抗静电整理剂、稳定剂、增塑剂、发泡机、促进剂、填充料、着色剂、防光氧化剂、交联剂、防水解剂、增稠剂、引发剂及其他)、涂层剂(聚氯乙烯(PVC)胶、聚氨酯(PU)胶、聚丙烯酸酯(PA)胶、聚有机硅氧烷、橡胶乳液及其他)、溶剂(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丁酮、苯乙烯、丙烯酸、乙酸乙酯、丙烯酸酯及其他)、感光胶(含铬感光胶、常规感光胶)、其他 |
成衣水洗单元 | | 酵素、柔软剂、渗透剂、蓬松剂、冰醋酸、烧碱、双氧水、碳酸钠、漂白粉、其他 |
公用单元 | | 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包括石灰、硫酸、盐酸、混凝剂、助凝剂等) |
4、表4-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纺织印染工业有组织排放废气应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锅炉、印花设施(指圆网/平网设施的蒸化、高温焙烘,静电植绒,数码印花,转移印花等产生废气的重点工段)、定型设施、涂层设施,相应排放口主要包括上述生产设施(或其中某的工段)烟囱或排气筒,锅炉为主要排放口,印花设施、定型设施、涂层设施为一排排放口,技术规范中明确的内容不得丢项;定型机采用天然气直燃形式,原则上按照一般排放口进行填报,污染物项目增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纺织印染工业废气无组织排放根据不同生产单元分别于厂界管控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含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增加臭气浓度、硫化氢、氨等污染物项目;对于有处理设施但无排放口(处理设施净化后排至车间内部)的产污环节,按无组织排放进行填报;对于有处理设施及排放口的产污环节,按照有组织排放口进行填报。
由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协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协同处理”;对使用天然气锅炉或设施的废气治理可行性技术可填写“/”;对于产生有组织废气的设施,因采用特殊工艺或原料直接排放可实现达标的,提供相应的历史监测数据,废气治理可行性技术可填写“/”,但排放口必须纳入自行监测管理;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表5-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统一排入全厂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类别合并填报。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水排放口及污染物项目如技术规范中表3所示,“六价铬”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进行管控,其余污染物项目于废水总排口管控。
“六价铬”仅适用于使用含铬染料或助剂、含有感光制网工艺的排污单位,“动植物油”仅适用于含缫丝、毛纺生产单元的排污单位,“可吸附有机卤素”与“二氧化氯”仅适用于麻纺、印染生产单元中含氯漂工艺的排污单位,“苯胺”与“硫化物”仅适用于含印染生产单元的排污单位,“总锑”仅适用于含涤纶化纤碱减量工艺的排污单位,若不涉及相关工艺的污染物项目可不进行填报。
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等产排污环节不得漏填;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单独且直接排入水体的生活污水按主要排放口进行管理;污染治理设施工艺除喷水织机废水经一级+二级处理可达到直接排放标准以外,其余类型的废水执行间接排放标准的需经一级+二级处理,执行直接排放标准的需经一级+二级+深度处理;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废水治理措施,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表7-污染物项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于新增污染源,严格按《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文)执行;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制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或要求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进行确定;一般排放口废气及厂界无组织废气浓度限值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或要求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进行确定;对于执行GB 14554的一般排放口,应按烟囱高度确定排放速率要求;对于执行GB 16297的一般排放口,除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以外,还应按烟囱高度确定排放速率要求。
7、表8-对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等需申请许可排放浓度,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取严;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物质锅炉基准烟气量按《动力工程师手册》计算或参照燃煤锅炉数值进行选择;对于执行GB 16297的设施,除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以外,还应按烟囱高度确定排放速率要求。
8、表9-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填写符合实际,标准填写应明确;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无要求的无组织产污环节,如无特殊规定,不建议给出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仅说明控制措施即可。
9、表11-直接排放口和车间或设施排口均填写在此表内,特别注意受纳自然水体信息填写是否正确,如涉及到使用含重金属铬的染料的,表中车间排放口控制污染物项目为六价铬。
10、表12-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
11、表14-以下三种情况需增加申请总量的污染物种类:①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GB 4287、GB 8978、GB 28936、GB 28937、GB 28938中的其他污染物;②《“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载明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③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其他污染物。
12、表15-监测因子数量及最低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发布后,从其规定;锅炉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的要求;关注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以及雨水排口的监测信息;对于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若地方有现行监测要求,则按其要求填报。监测内容废水包括流量;废气包括(1)主要排口:烟气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2)一般排口:空气流速;(3)厂界:温度、气压、风速、风向。
13、表16-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要求,原则上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和纸质同时记录。具体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基本信息包括:主要生产设施(如染缸、定型机)、锅炉、治理设施名称、工艺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各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包括:记录所有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格参数、污染排放情况、停运时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信息,以及与监测记录相关的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等。
14、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清晰完整,且列出不同计算方法及取严过程。按照技术规范计算时,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应详细列出计算公式,各参数选取原则及选取值,及计算结果;明确给出总量指标来源及具体数值,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的排水量、排污量可作为计算依据),最终按取严原则确定申请的许可排污量。对于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应注意其已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总量控制要求是否为企业最终外排总量,注意与接管排放量区分,接管排放量与最终外排量之间不再取严;对于排污单位自愿采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如排污单位自愿采用超低排放要求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依据),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排污单位利弊关系。
15、附图-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工艺流程图应包括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尤其应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排放口等内容。
16、附件-应提供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说明材料等。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纺织印染排污单位应包括年度、季度执行报告,其中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全年报告中的第(6)部分中的实际排放量报表、达标判定分析说明及第(4)部分中“治污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月执行报告可根据地方管理要求确定是否提交。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环保部门可将对排污单位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对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不满足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要求的,可将整改要求写入“改正措施”中并限定整改时限;若无地方法规要求,暂不建议写入关于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4、环保部门应重点审核许可事项,如排放口的数量、类型,许可排放浓度执行的标准、许可排放量取值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管理要求要明确,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为将来的监管执法提供依据。载明事项中存在的低级错误,逻辑不通的内容,需明确提出修改要求。
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对于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根据最新的对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相关文件要求,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对于主要污染物,水污染物系统默认是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大气污染物系统默认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默认污染物不用填写。对于制糖工业,还要考虑是否位于总氮或总磷控制区域流域,属于则应填写总氮或总磷,同时还要填写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超标并列入GB 21909的因子。大气一般不用填写无需核算许可排放量的其他污染物,如格林曼黑度、汞及其化合物。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2、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如有必填项则必须填写;相同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主要生产工艺的产品(原糖、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黄砂糖、红糖、精幼砂糖、颗粒粕等)需要与厂内实际情况相符,如下拉菜单中不包括,可采用自定义的方式。生产能力填写该企业的设计产能。需要注意,若企业设有酒精车间等本规范未包括的生产,申报时也应填写相关设施和产能。
3、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原料为必填项;辅料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核实是否准确填写燃料类别,如采用“蔗渣”,要填写灰分、硫分、年设计使用量、热值。热值依据实测值,若无,可以参考技术规范5.2.3.1中给出的公式(4)、(5)计算。需要注意的是热值计算中采用湿基或者干基蔗渣,则在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中的蔗渣量(湿基或者干基)也要相应一致。
4、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制糖企业废气产排污节点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锅炉、颗粒粕系统干燥器和造粒机、振动筛选机、筛分机等,相应排放口主要包括上述生产设施烟囱或排气筒。本次暂将锅炉烟囱、颗粒粕系统干燥器排气筒列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列为一般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应包括无组织排放源,主要无组织排放源包括原料场、液压翻板卸蔗系统、石灰消和机、过滤机、硫熏燃硫炉、石灰窑、煤场、蔗渣堆放场等,对照以上无组织产生节点,明确主要污染因子。采用回收回溶方式处理的包装环节废气排放,可以填写无组织。由于锅炉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协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无”或“/”,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协同处理”。核实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与技术规范中所列可行技术一致,对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废水类别可合并,也可单独填报。生活污水单独处理并排入环境水体的,作为主要排放口;未处理排入环境水体的,须进行整改。雨水也需填报,作为一般排放口,但污染治理设施信息不用填写。不外排的,包括厂内回用或者排向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的,无需填写排放口信息。核实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与技术规范中所列可行技术一致,对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废水治理措施,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大气排放口信息中排放口编号与表4相对应,不要漏报。
7、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各排放口排放的污染因子数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如锅炉排放口不能仅填写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还应填写格林曼黑度、汞及其化合物;应在“其他信息”中填写环评批复时间,对于2015年1月1日及之后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必须进行填写。
8、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对于主要排放口申请许可排放量,对于一般排放口不申请许可排放量,仅申请许可排放浓度;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将环评批复(适用于2015年1月1日及之后获得的)、总量控制指标与按技术规范中的方法计算得到的排放量进行对比,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对于一般排放口,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除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外,还应按标准给出排放速率要求。应在备注信息中给出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要求依据充分,数据准确,生产天数等数据与前面表格中数据保持一致。
9、表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核查无组织产污环节对应污染物是否填全,对应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浓度是否正确,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填写符合实际;标准填写应明确。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无要求的无组织产污环节,如无特殊规定,不建议给出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仅说明控制措施即可。
10、表10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污染物种类及每一年的许可排放量与表8、表9的合计一致,备注信息中给出总许可量的说明。
11、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对于总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单独处理后排放时)、雨水排放口分别填写排放口编号、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水体信息及地理坐标等。排放口编号应与表5中直接排放口一致。注意排放去向与受纳自然水体信息要保持一致。
12、表12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间接排放口编号、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应填报完整,包括名称、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浓度限值,不能仅填写某某管网。排入管网但其末端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应注明。
13、表13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对于总排放口、生活污水排口分别列明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其他信息中写明环评批复时间及其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其单位。若企业存在执行不同排放标准的污水经混合处理后排放的,如设有酒精车间,在确定企业总排水口排放浓度时应将不同标准(如《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与《酒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进行对比,项目取全,限值从严执行。生活污水经单独处理排向环境水体时,执行与总排放口相同的标准和浓度限值要求;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不必填写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标准。雨水排放口也不必填写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标准。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14、表14 废水污染物排放——一般应申请CODCr和氨氮的许可排放量,如存在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GB 21909中的其他污染因子或企业属总磷总氮控制区域,也应申请许可排放量。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取严确定;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仅计算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排放量,不用计算一般排放口。应在备注信息中给出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
15、表15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废水监测内容填写“流量”,废气监测内容填写监测污染物同时需要的参数;监测污染物及最低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污染物手工监测方法应取自相关标准;自动监测需填报故障期间手工监测信息。具体监测频次参照标准中表9-表11的要求,如下所示。锅炉监测按照HJ 820的要求。
表9 废水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b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b
流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
a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b 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根据所执行的排放标准或当地环境管理要求参照本表确定。
c 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无机氮)/总磷(活性磷酸盐)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或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d 在雨水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表10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污染源
结晶分筛系统
包装系统
颗粒粕系统
表11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类型
有装卸料、转运、破碎、蔗渣堆场、滤泥堆场
有生化污水处理工序
a 若周边有环境敏感点,或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16、表16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完整列明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记录频次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记录形式应为“电子台账+纸质台账”;其他信息中写明台账保存期限为“至少保存三年”。
17、附图——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站等,应注明厂区雨水、污水走向、排放口位置等内容。
18、附件——应提供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明确给出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不应有空。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详细、准确,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对于企业自愿采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如企业自愿采用超低排放要求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依据),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企业利弊关系。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与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内容保持一致,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对于企业环境管理现状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需要承诺改正措施及完成时限;环保部门可将对企业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地方有法规对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有管理要求,可纳入“其他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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