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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过渡期环保验收未通过,整改后获验收专家合格意见,但不被认可(因依据环保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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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4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马金杰”留言:我们是一个新批建设的小型印刷企业。审批时间是今年的6月份,项目经过试生产后进行了环境监测,数据结果完全符合审批要求于9月中旬向审批局申请了对项目的竣工验收。由于国务院令(682号)即将实施审批单位到9月底未能进行验收。那么只能是在新政实施后按新政进入了企业自主验收的阶段。10月份首次验收未获通过,经整一个月的改后11月份又再次进行验收工作,技术专家签发了项目合格的验收意见。但验收意见的规范格式上对照的验收依据有一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是征求意见稿,所以工业区的领导不承认我们的验收结果使得项目竣工后不能投产。建设单位如何进行自主环保验收?

  天津市环保局回复:1、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1月20日公布《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3、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来源:北方网“津云”新闻记者张令沛 天津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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