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德利高电子有限公司 印刷电路板生产、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我单位在完成了《印刷电路板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后,特向社会进行公示。欢迎公众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印刷电路板生产、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高淳经济开发区松园路2号 项目投资:2060万元 总占地面积:12414平方米 建设内容和规模:新建1条印刷线路板生产线,年产印刷线路板8万平方米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大气环境: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粉尘、酸碱废气和有机废气三类。粉尘废气来自下料裁板、钻孔工序及喷锡工序;酸性废气来自电镀车间的硫酸雾、氯化氢;碱性废气氨气来自蚀刻工序、表面处理工序;有机废气来自于网印线路、丝印阻焊、文字印刷工序的油墨挥发,以及沉铜工序的甲醛废气。经预测项目主要废气污染物在全部稳定度和风速组合条件下,各污染物的Pi值均小于10%,满足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及环境敏感点的影响较小,不会造成大气功能区类别降低。无组织排放源的各污染因子在四个厂界处落地浓度的叠加值满足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制要求,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地表水环境: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有含金属离子(铜离子、锡离子)废水、生产有机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根据个股废水的性质不同,进行分质处理,达标接管标准后,接至经济开发区的污水管网,进高淳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官溪河,不会对入官溪河水质造成大的影响,也不会降低入其水质功能。 工业固体废弃物: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危险固废都得到了较好的处理处置,外排量为0,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噪声环境:拟建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污水处理站的泵以及风机。项目的各噪声设备均得到了较好的控制,经预测,厂界均能达标,噪声增量很小,不会改变现有的声环境功能要求。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裁板、钻孔工序及喷锡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本项目将用集尘罩收集粉尘,然后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除尘效率可达到95%以上;采用1套“碱水喷淋洗涤吸收”装置处理硫酸雾废气;采用1套“水喷淋洗涤吸收”装置处理氯化氢、氨废气、甲醛,该套处理装置对氨气、硫酸雾、氯化氢、甲醛废气的去处效率都在80%以上;拟采用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有机废气,去除效率定为70%是合理可靠的。各废气经处理后可确保达标排放。 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个股废水的性质不同,进行分质处理,达标接管标准后,接至经济开发区的污水管网,进高淳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工业固体废弃物防治放错: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危险固废分别采取收集厂家回收、委托处理,项目运营后所有固废都得到合理的处置,无外排,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的各噪声设备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吸声、隔音、减震等措施后,得到有效控制,厂界噪声均能达标。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生产中采用先进设备、自动化程度高、资源消耗、污染物产生指标较低,达到了较为先进的清洁生产水平;在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并按当地环境管理部门下达的排放总量指标进行控制;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不会改变项目周围地区当前的大气、水、声环境质量的现有功能要求;公众调查表明周围的人群是支持本项目建设的。 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使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和实施。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上来说,本建设项目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索取报告书简本方式与期限: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连云港三舟化工有限公司或南京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索取补充信息方式与期限: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本项目的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索取补充信息。 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南京德利高电子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高淳经济开发区松园路2号 联系人:曹承和 联系电话:13512500734 (2)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联系人: 吕慧 联系人电话: 18751930999 E-mail:lvhui_lvhui@163.com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位于评价区域内的周边居民及相关人群。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公众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是否满意;公众对该拟建项目的了解程度;公众是通过何种途径了解本项目的;公众在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后对该建设项目持何种态度;公众对该建设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