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冀环评函〔2018〕54号 关于对河北正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环评机构限期整改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各有关环评单位: 为适应环评改革要求,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我厅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现就发现问题及相关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发现的问题 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度河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对抽取的141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从资质符合性、报告编写质量和规范性方面进行了技术复核,发现环评文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其中编写质量存在的问题主要为:主要环境保护目标遗漏、主要评价因子遗漏、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错误、环境执行标准错误、建设项目选址不当、以及评价结论错误等。编制不规范存在的问题主要为:报告书(表)材料不齐全、不规范存在问题为:报告书编制人员资质页空白、报告表签字页空白或为复印件、缺少建设单位盖章等。 二、处理意见 1.限期整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6号)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低不能满足管理要求的河北正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内蒙古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环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六个月(见附件1)。在整改期限内不得在河北省境内从事、承接环评文件编制技术服务工作。请各有关环保局、行政审批局予以监督。 2.通报批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6号)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给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新澜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河北洁源安评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河北诚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环评机构通报批评(见附件2)。 各有关环评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报有关意见,在整改期限内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不得受理河北正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整改前已受理的可继续完成审批;整改期满后有关环评单位向我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附件:1.限期整改评价机构复核信息表 2.通报批评评价机构复核信息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12日 抄报:环保部办公厅。 附件 1.限期整改评价机构复核信息表
2.通报批评评价机构复核信息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冀环评函〔2018〕56号 关于全省环评复核中部分环保部门不履职尽责问题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加强“放管服”环评审批改革要求,强化全省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范、有序进行,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强化环评事后监管。2017年11月13日-12月25日,省环保厅对全省13个市(含定州、辛集市)、40个县(市、区)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此项工作推进过程中,得到了各级环保、行政审批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全省共抽取141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从资质符合性、报告编写规范性进行了技术复核,经严格审核分析、梳理,最后形成了对存在问题的10家环评机构的复核结论,并依法依规分别对有关机构提出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同时,在此次环评文件复核过程中,也出现了个别环保部门对此项工作消极应对,不予配合复核工作,不按上级文件要求及时报送应递交的文档材料,有的经再三催促仍不提交,严重干扰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的实施,以及本次复核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对未提交环评审批文档材料的保定市高新区环保局、黄骅市环保局、玉田县环保局给予通报批评。 请各地以此次环评文件复核检查为契机,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塑造高效、勤政的政府部门形象,保持政令畅通,为2018年全省环评审批联查互查工作做好准备,推动全省环评工作规范运行。 请保定市高新区环保局等3个单位认真整改,于1月20日前上报文档材料,并将整改情况报省环保厅环评处。 联系人:何素娟 0311-87908351(兼传真) 附表:未报送项目名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12日 附表:未报送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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