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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示] 新乡市天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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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g8@163.com 发表于 2018-1-30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eig8@163.com 于 2018-1-30 14:05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新乡市天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塑料制品项目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新乡市天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塑料制品项目
项目简介:新乡市强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拟投资200万元,在新乡辉县市冀屯镇前姚村东建设年产6000吨塑料制品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粉碎机、给料机、挤出机、清洗机、切粒机、打包带机等。主要生产工艺是:废塑料——破碎——清洗——脱水——挤出——冷却切粒——加热热熔——挤出拉伸——冷却卷带
二、环境影响及相应措施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包括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冷却工序产生的废水,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BOD5、SS,生产废水经“格栅+混凝沉淀+澄清池+消毒”工艺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段,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2、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破碎工段产生的颗粒物、废塑料加热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打包带机热熔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打包带生产过程中辅料投加无组织粉尘。破碎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加热工段有机废气以及打包带机热融工段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进一步净化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量为26.08mg/m3、1.126t/a;油雾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量为1.3mg/m3、0.056t/a,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营运期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源对厂界的最大贡献值为0.0834mg/m3,项目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周围各敏感点处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中规定的2.0mg/m3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主要的噪声源有:挤粒机、注塑机、粉碎机等,噪声源强在70-90dB(A)之间,对噪声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减震处理等措施后厂界处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工程固废主要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其中一般固废主要包括造粒使用挤出机的废滤网、切粒机、打包带机生产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气治理装置(冷凝)产生的烃水化合物和设备维护保养产生的废机油。项目所有固废都得到合理的处置或综合利用,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5、风险事故
本项目所用的原材料及产品经辨识均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最大可信事故为原材料及成品燃烧引发火灾。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通过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能够将事故风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该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1、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第一类“鼓励类”中第38项“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第7条“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印刷电路板、废旧电池、废旧船舶、废旧农机、废塑料、废橡胶、废弃油脂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设备开发”项目,是鼓励类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工程采取的污染防范措施合理可行,各项污染物指标均可达标排放。在落实设计和环评提出的各项建议和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从环境角度是可行的。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就项目运行期产生的环境影响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针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区域环境质量现状、项目投产后所带来的环境影响以及应采取的相应环保措施等。
1.范围:受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关注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2.主要事项: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本报告提出的环保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对本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意见。
五、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新乡市天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新乡辉县市冀屯镇前姚村东
联 系 人:施经理                  
联系电话:18625963000
六、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工   
联系电话:18503881693        
七、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主要方式: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打电话、信函或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提交给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
起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新乡市天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01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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