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法律适用的请示的回复 2018-01-24
来信:
在日常执法中发现个别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在法律适用中存在意见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该条款在实际操作时,排污量不容易界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款没有明确执法主体,而且没有自由裁量,同时该条款中所表述的“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中是否适用于执行停产措施的工业企业)。
为慎重执法,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究竟适用哪个条款予以处罚,望给予解疑答复。
回复:
一、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适用法律条款问题
对个别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条款中的“等”字作等内理解,即只适用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
违反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实施处罚。
二、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执行强制性措施作了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实施。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包括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
环评爱好者网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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