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排许可证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 2018-02-07 来信: 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7月28日发布了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名录规定“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实施期限,如造纸、水泥制造等行业实施时限为2017年、陶瓷制品制造实施时限为2018年、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实施时限为2020年。被纳入名录中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尚未到实施期限的现有企业,在实施期限之前是否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适用有关排污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 回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于尚未到实施期限的现有企业,在实施期限之前可以不办理排污许可证。 部分地区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且该地区省级环保部门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后,排污单位应当在地方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对于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现有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 关于新旧发排污许可证衔接的回复 2018-02-06 来信: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发布后,环保部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希望能明确以下几点: 1、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明确界限,是否特指新环保法实施以后的企业。 2、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目前地方现有核发排污许可证已到期,《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的期限为2020年,这段时间业主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属无证排污行为? 3、现有排污单位未办理地方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办理但过期,可否直接领取《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发布后的排污许可证? 回复: 一、关于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明确界限,是否特指新环保法实施以后的企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简称《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依法应实施排污许可制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并非特指“新环保法实施以后的企业”。 二、关于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目前地方现有核发排污许可证已经到期,《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的期限为2020年,这段时间业主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属无证排污行为。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纳入《管理名录》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区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该地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后实施,并应向社会公告。对于《管理办法》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原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已经到期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关于现有排污单位未办理地方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办理但过期,可否直接领取《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发布后排污许可证。 在《管理名录》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在《管理名录》范围内的,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近日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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