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木拉格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3万件木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31号)的相关要求,现对“年产3万件木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进行公示,了解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产3万件木器加工项目 项目位置:即墨区蓝村镇顺达路南侧,西环一路西侧 项目基本情况:青岛木拉格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即墨区蓝村镇顺达路南侧,西环一路西侧闲置厂房进行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160万元,占地面积3535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实现年生产木门15000件、墙板5000件、楼梯10000件的生产能力。 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政策及规划符合性结论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规定内容的范围,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项目位于即墨区蓝村镇顺达路南侧,西环一路西侧,租用土地使用权人王建俊部分已建成厂房进行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人王建俊所持有土地[即国用(2009)第159号]总占地面积为13200m2,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租赁厂房占地面积3535m2,土地证内其他厂房外租。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范围,符合即墨区规划。 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项目用地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因此,项目用地符合即墨区规划要求。 2、环境质量现状 环境空气:①本次大气监测数据表明:项目所在区除PM2.5略有超标外,各监测点位SO2、NO2小时浓度和日均浓度,PM10日均浓度值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所有监测点位臭气浓度一次浓度范围为11~14(无量纲);VOCS、二甲苯小时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浓度限值要求。 ②声环境: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现状总体较好,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区标准。 ③地表水: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为大沽河,其地表水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 ④地下水: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环境较好,地下水质量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 3、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租用已建好厂房进行生产,无土建施工,主要为设备安装和调试,在加强设备安装管理等措施下,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本次环评不再对其施工期影响作详细分析。 项目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大气环境 项目营运过程中废气主要为板材下料、刨光、砂光、砂磨等过程时产生的粉尘;擦色过程产生废气,调漆过程产生废气,底漆喷涂及烘干过程产生废气,色漆+面漆喷涂及烘干过程产生废气以及项目员工就餐产生的食堂油烟。 (1)有组织废气 项目采用集中收尘方式,通过多个支管道和加工设备相连接,粉尘经加工设备产尘口处集气口抽至车间内集尘管道,经管道收集至末端集中处理系统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 项目设有1个底漆喷漆间和烘干室,1个色漆+面漆喷漆间和烘干室,采用高压无气喷涂,两个喷漆房均设置成封闭式。擦色在底漆喷漆房进行,底漆喷涂过程产生的漆雾经水帘净化装置净化后再进行集中收集,与收集后的烘干废气一起经“过滤棉+UV光解+活性炭”进一步除漆雾和有机废气,最终通过1根15m的排气筒P2排放。 色漆+面漆喷涂过程产生的漆雾经面漆喷漆间内水帘净化装置净化后再进行集中收集,与收集后的烘干废气一起经一套“过滤棉+UV光解+活性炭”进一步除漆雾和有机废气,最终通过1根15m的排气筒P3排放。 项目P1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P2、P3排气筒VOCS、二甲苯排放浓度和等效排放速率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1月1日起执行Ⅱ时段);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项目各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均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项目食堂采用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经净化处理后经专用烟道高于屋顶1.5m排放,油烟净化设施净化效率不低于90%,油烟排放浓度约为0.2mg/m3,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中的小型标准要求,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2)无组织废气 项目产生无组织废气主要是废气处理过程中未收集到的颗粒物、VOCS、二甲苯等。颗粒物主要是板材下料、加工、白坯打磨等过程产生。生产车间颗粒物厂界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要求。项目无组织排放面源对厂界VOCs、二甲苯的贡献较小,VOCs、二甲苯厂界浓度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厂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 (3)防护距离 根据大气环境预测,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生产车间需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无常驻居民等敏感目标。 2、水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调漆用水作为溶剂蒸发损耗,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做农肥,化粪池经防渗处理,对项目周边水环境影响较小。 3、固废废物影响分析 项目营运期的主要固体废物是生产过程产生的下脚料及废木屑,布袋除尘器回收粉尘,产品及原辅材料废包装材料,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喷漆过程及有机废气治理过程产生的漆渣,漆雾净化废液,废活性炭,喷枪头清洗废液,废过滤棉,砂磨工序除尘器收集粉尘以及职工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项目所在地环卫部门收集后定期外运。因此,项目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噪声环境影响分析 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及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安装消声器,设备噪声经车间墙体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夜间不生产),对周边声环境和敏感保护目标影响较小。 5、环境风险分析 项目无重大环境风险源,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6、总量控制 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VOCs: 0.2371t/a。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起止时间 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项目建设单位:青岛木拉格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关总 联系电话:18661759558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18765970912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本次公示内容已由建设单位确认无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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