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在业主会议室组织召开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小组由业主单位(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环评单位(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监测单位(重庆市万州区环境监测站)以及评审专家向勇、付川组成,
验收工作组对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审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经认真讨论后,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提取车间及配套工程新版GMP建设项目位于万州区龙井沟1号,经度:108°27'10.59",纬度:30°46'52.35",项目占地面积为642平方米,总投资371万元,环保投资16万元,占总投资的4.31%。 项目环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为: 占地642平方米,建筑面积1284平方米,分为一般生产区和D级洁净区。项目年提取蛟龙木药膏5.85t/a,作为现有中药片剂产品的生产原料。中药提取车间由原有仓库改建,改建部分的第一层建设中药提取车间和清洁区,第二层建设洁净区通风系统,物料称量间、物料暂存间、器具暂存清洗间,原料仓库位于改建仓库的第二层西南角。中药提取车间中药粉碎粉尘经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尾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废水通过格栅和调节池预处理后再排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 总投资371万元,环保投资16万元,占总投资的4.31%。 实际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 占地642平方米,建筑面积1284平方米,分为一般生产区和D级洁净区。项目年提取蛟龙木药膏5.85t/a,作为现有中药片剂产品的生产原料。中药提取车间由原有仓库改建,改建部分的第一层建设中药提取车间和清洁区,第二层建设洁净区通风系统(空调机房),原料前处理间、器具暂存清洗间,原料仓库位于改建仓库的第二层西南角。中药提取车间中药粉碎粉尘经虑筒式除尘系统处理,尾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废水通过格栅和调节池预处理后再排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 总投资371万元,环保投资16万元,占总投资的4.31%。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实际建成与环评报告表及其环评审批文件的变更情况见下表。 | | | | 第二层建设洁净区通风系统,物料称量间、物料暂存间、器具暂存间以及器具清洗间 | 第二层建设洁净区通风系统,原料前处理间、器具暂存间以及器具清洗间 |
根据《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文件“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相关规定:中药类制药的净制、炮炙、提取、精制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属于重大变动。其中中药类制药的净制是指药材在炮制、调配或者制剂之前,选取规定的药用部位,去除杂质和非药用部位,以符合用药要求。项目仅对原料进行切断,清洗以及烘干,不在净制以及炮灸、提取、精制工艺变更范围内,项目原有外排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SS、COD等,中药材前处理产生污染物颗粒物、SS、COD,因此未新增污染物,污染排放量增加很小,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项目运营期提取车间产生的废水包括原料前处理废水、药渣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COD、BOD5、SS、色度等,提取车间的所有废水排入废水预处理池处理,预处理采用格栅和调节池去除大颗粒物质并调节废水浓度,通过调节池处理后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中表2标准限值、色度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表2的标准限值后排入五桥工业园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长江。
(二)大气 本项目营运期废气污染源包括中药材切断产生的粉尘、粉碎产生的粉尘,中药材提取产生的异味,以及燃煤蒸汽锅炉(依托)产生的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臭气浓度、烟尘、二氧化硫以及二氧化氮等。 采取的污染措施为: 中药材切断过程产生少量粉尘,通过风机加强室内通风。 中药材粉碎机配有虑筒式除尘器,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再经虑筒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提取车间产生中药臭气,产生量很小,通过风机加强室内通风。 项目依托厂区现有燃煤锅炉为生产提供蒸汽,锅炉烟气经麻石水膜除尘器,加石灰湿法脱硫,尾气48m排气筒高空排放。 四、验收监测结果
(一)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 该项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颗粒物浓度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结果 燃煤锅炉外排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表2其他区域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有组织外排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其他区域限值要求。 (三)废水排放监测结果 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pH、色度、SS、COD、BOD5、NH3-N、TP、动植物油、总有机碳监测结果均满足《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表2的标准限。pH、SS、COD、BOD5、NH3-N、TP、动植物油、总有机碳监测结果均满足《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中表2标准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