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方案》,现将《禹城市卓越木器厂年产30000块实木菜板6000件实木花架生产项目验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公示如下: 1.企业概况:禹城市卓越木器厂年产30000块实木菜板6000件实木花架生产项目位于禹城市人民路南首加油站南50米路西,生产规模为年产30000块实木菜板及6000件实木花架,项目占地面积950m2,主要设备包括多片锯、推台锯、砂光机、袋式除尘器等。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主要建筑物包括:1座生产车间、1座仓库和1座办公室。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2017年8月,委托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编写完成了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9月6日,禹城市环境保护局以禹环报告表〔2017〕160号对进行了批复。2018年2月6日,禹城市卓越木器厂组织三名专家及环评、施工单位负责人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 3.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二)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下料、打磨、修边以及钻孔过程产生的粉尘。 下料废气、打磨及修边废气分别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共用一套除尘器进一步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收集的粉尘,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4.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一)有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最大值为9.4mg/m3,颗粒物排放速率为0.01kg/h,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制要求。 (二)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0.246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本项目无废水排放。 综上,该项目总体落实了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该项目运营期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噪声,经监测各污染源均达标排放和符合环保要求,具备验收条件,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特此进行公示,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见附件。 公示期限为即日起1个月,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可与以下单位联系:禹城市卓越木器厂 曹经理:13869259532 公示时间:2018年3月13日-2018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