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厦环评〔2018〕11号
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各驻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2018年3月5日,我局依法受理厦门乙宏鑫工贸有限公司提交的,由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主持编制的《注塑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行政许可申请。 经审查及现场踏勘,我局发现该报告表粗制滥造,存在较多编制质量问题,通报如下: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错误,厦门乙宏鑫工贸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即已经在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828号之二一层之三进行生产经营,但报告表故意隐瞒事实,将其描述为未在湖里区开展项目建设,并将拟迁往同安区工业集中区集兴路1886号定性为新建项目。 二、环境标准适用错误,该项目为注塑加工项目,生产内容不包含喷漆工艺,但报告表3.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章节,描述为“项目喷漆废气主要污染物是VOCs”。 三、报告表存在复制抄袭嫌疑,4.4.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章节,将本项目定义为“主要从事纸箱的生产加工”,与本项目实际从事注塑加工生产的实际不符。 四、鉴于该报告表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6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及《注塑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李东营(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4769)、左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4761)限期整改六个月。 整改期限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我局及各驻区环保分局不再受理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及李东营(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4769)、左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4761)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整改前我局及各驻区分局已受理的环评文件可继续完成审批。整改期满后,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上述机构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环境保护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厦门乙宏鑫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印发 近日热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