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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河南: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小于300米,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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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6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2018]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随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推进,各地生活垃圾量大幅增加,焚烧已成为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但目前部分垃圾焚烧项目也出现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及“邻避”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引导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有序发展,严格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办环评〔2018〕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原则要求(试行)》等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二、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厂界外应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

三、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稳定、适用的工艺装备,并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要求,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规定的“焚烧炉技术要求”。

四、配套建设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生活垃圾运输、贮存、焚烧全过程污染防治,防范环境风险,制定氯化氢、二噁英等污染物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安装污染物排放和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并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对外公开在线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等标准及污染防治攻坚要求。

五、做好公众参与,全面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公众参与各项规定,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2018年4月1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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