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昆山康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公示如下:
该项目于2014年7月委托江苏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970号)编制了《昆山康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送至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予以审批。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08月07号以“昆环建[2014]2091号”对《昆山康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复。调试正常后委托江苏昆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并出具监测报告。 本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没有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工程变动情况:产品方案中减少了背光模组等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子枪自动镀膜机等设备,未有增加项。属于产品品种变少的范畴;主要生产装置中水平连续式溅镀机减少2台、立式双门溅镀设备减少3台、清洗设备减少6台、制冷设备减少3台、烘干机减少8台、组装流水线减少6条,未有新增生产装置;其余均未调整。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超声波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小,不外排;冷却溅镀设备废水及空压机冷却废水排入城市雨水管网;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反冲洗水及浓水、职工生活污水一起接入进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昆山开发区港东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排入太仓塘;项目产生的石英砂粉尘颗粒物中经管路收集再经位于楼顶的洗涤塔吸收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通过采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同时安装基础减震设施,采取适当的隔声、消声措施;合理规划其在厂区位置,利用建筑隔声降低其噪声的产生的排放;充分利用厂房建筑和设备互相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的产生和传播;清洗废水经过设备自带的沉淀槽沉淀后产生的废石英砂,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处理;石英砂粉尘经洗涤塔吸收处理产生的废石英砂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包装材料杂物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处理;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滤芯及废活性炭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处理。职工的生活垃圾由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定期清运。 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监测期间公司生活污水排口各污染因子均能满足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三级标准及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中表1 B级标准要求;废水总排口各污染因子均能满足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监测期间公司喷砂废气排放口中颗粒物(石英粉尘)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各无组织废气监测点的浓度均能满足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监测期间各厂界噪声排放均能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敏感点中航城处满足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废石英砂、一般废包装杂物材料、废滤芯及废活性炭均由相关物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由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定期清运。满足固(液)体废物处置相关规定要求;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审批部门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 验收结论: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对项目逐一对照核查,本项目不属于验收不合格的九项情形之列。验收组认为昆山康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公示期限为即日起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可与以下单位联系: 昆山康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徐经理:17315919909 公示时间: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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