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县涝溪水源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本公示
根据2006年3月18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和《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4]26号)等的有关规定,对富川涝溪水源工程项目的环境信息向公众公开,以便了解社会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及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敬请社会各界关心项目建设的人士对项目建设的环保问题提出意见,《富川县涝溪水源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情况
富川县涝溪水源工程位于贺州市富川县富阳镇涝溪村枫木冲,地处贺江水系富江右岸一级支流涝溪河中游,枢纽工程位置为E111.213037°,N24.803981°,是一座以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主要供水任务是为富川县城提供居民生活、工业企业、市政等用水。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非溢流坝段、溢流坝段、左岸引水闸、冲砂闸、输水渠道和管道,建成后将形成总库容329万m3的涝溪水库,为小(1)型水库,供水设计保证率为95%,可单独向富川县城供水609万m3/a。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非溢流坝段、溢流坝段、左岸引水闸、冲砂闸、渠道和管道等。水库总库容为329万m3,为小(1)型水库,工程等别为Ⅳ等,最高日供水规模2.34万m3/d,年供水量为609万m3,输水流量0.29m3/s。
二、污染及治理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尽量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加强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尽量减少因机械、车辆状况不佳造成的空气污染。
②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应采取良好的密封状态运输;砂石净料特别是细骨料应避免露天堆放,骨料堆积边坡角度不宜过大,并适当加湿,必要时堆放的土石料应用遮布盖住。装卸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
③加强施工汽车、挖掘机、推土机等燃油设备的维护,保持设备的完好运行,做好施工组织,尽量压缩工区汽车数量与行车密度,以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施工车辆在进入施工场地后,需减速行驶,以减少施工场地扬尘。
④弃土防尘措施。加强临时堆土场、弃渣场的管理,制定土方表面压实、定期喷水、覆盖(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等措施,弃渣场应做好挡护工程。不需要的弃渣应及时运走,不宜长时间堆积;减少弃土落地次数,掘土直接装车,避免风干后再运输。
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施工占用场地恢复植被绿化。
2、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
①对于混凝土系统和工程砂石料系统冲洗废水通过沉淀等处理。
②对于机械冲洗水通过隔油、沉淀等处理。
③施工生活区内的废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卫生厕所,经化粪池处理。
(2)运营期
①按规定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志工作。
②加强对库区水质的监测,确保达到饮用水功能。
③进一步加强对水库上游两个景区的生活废水和生活垃圾等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杜绝排入库区。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
①施工时尽量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振垫、消音器等辅助设施,并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管理。
②在施工作业中尽量合理配置施工机械,降低组合噪声级,并对作业人员作好劳动保护。
③将搅拌机、真空泵、锯板机等强噪声设备安装在工棚内,实施封闭施工、半封闭施工。
④严禁爆破作业在夜间进行,并禁止夜间施工。
(2)营运期
加强电站发电设备检修,确保噪声厂界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
①大坝工程、围堰工程以及引、输水管道产生的弃土运至弃渣场统一堆放。
②施工产生生活区、交通道路区的设立会产生部分表土,将其运至临时堆土场,后期用作绿化覆土。
③生活垃圾用垃圾收集箱收集后定期的运回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置。
(2)运营期
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办公区工作人员日常生活垃圾,将其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三、环评主要结论
涝溪水源工程是一座以县城供水为主的饮水水源工程,工程建成后能有效解决富川县供水紧张问题。富川涝溪水源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相关规划的要求。项目的建设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所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工程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本评价认为,只要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根据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环境管理措施等要求,解决好公众关心的各项环境问题,做好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从环保角度来说,富川涝溪水源工程建设是可行的。
四、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富川瑶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理站
地址:广西贺州市富川县凤凰路106号
联系人:叶工
联系电话:13117642253 邮编:542700
五、环评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井莲路397号紫铭大厦1901-1910号
联系人:胡工
六、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自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工作日之内。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环评报告内容有宝贵意见或建议,在公示期内可向建设单位反映或投诉,以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