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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温州:环评审批“最多跑零次”,批文送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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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5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瓯江口环保局开启项目审批“最多跑零次”模式
来源:温州网
温州网讯 全力助推“最多跑一次”,努力优化营商环境,近日,瓯江口管委会环保局审批管理科赴温州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环评批文送到业主手中,以“店小二上门送件”服务方式,正式开启环评审批“最多跑零次”模式。
通过“上门送件”服务,以实际行动来回答环评审批改革的便利,并以此为契机,针对环保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等方面,向企业宣传改革动态;推行《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简明扼要向企业讲解改革方案内容,让企业深入了解改革带来的便捷。在“上门送件”过程中,“店小二们”也解答了企业关于在中介方面选择上的困惑,理顺企业在项目审批前期所需的工作,更加保质保量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
今年年初,瓯江口率先出台了《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实施后,符合的项目可以通过免于环评手续,网上在线备案,降低环评等级,精简环评内容等途径,大力节约企业时间及费用成本,有效提升环评审批管理效能。根据省级指导目录三级目录,涉及环保局的18个办事事项(包括子项目),现在企业均可通过网上申请,邮寄申请,或者联系“店小二们”上门收取件等多种形式,取代业主上门申请,实现环保办事事项“最多跑零次”。(胡婷婷)
环评爱好者网附:
关于印发《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瓯集〔2017〕127号
各有关单位: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环评审批改革力度,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以“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加强区域的规划环评宏观管理,通过实施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式管理,制定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清单,推动优化区域布局和定位,科学确定主导产业、规模、产业布局等,进一步明确和增强区域发展的环境支撑,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是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制度,将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项目列入负面清单严格审批把关。合理设定环境准入条件,确保负面清单外的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
二是服务高效原则。实行环评承诺备案管理,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快项目落地进度,激发企业市场活力,高效服务企业发展。
三是放管结合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加强信息公开。建立改革退出机制,将不履行承诺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不再享受改革政策。
四是持证排污原则。项目正式投产前,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改革范围
区域范围:位于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四至边界为东至东围垦堤坝,南至南围垦堤,西至雁鸣路道路中线,北至北围堤,规划总用地面积为23.36平方公里(包括瓯江口新区起步区和一期用地面积,其中起步区规划面积8.63平方公里,一期规划面积14.73平方公里)。   
行业范围:制订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环评审批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负面清单包括核与辐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以上的项目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金属冶炼、医药化工等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的项目,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不纳入改革范围,按现有程序进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列入改革范围。
三、改革内容
1、“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概念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是指对于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内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环保部门设定环境准入条件,企业依据环境准入条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的管理模式。
2、改革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施环评审批分类管理,推行豁免环评审批、网上在线备案、降低环评等级、精简环评内容、承诺备案管理、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等改革措施,全面提高项目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效能。
(1)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2)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3)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4)精简环评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5)承诺备案管理。按照浙政办发〔2017〕57号文件的要求,推行改革区域内的不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报告表降为登记表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环评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等“零土地”技改项目报温州市环保部门备案。
(6)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四、优化办事流程
1、备案申请
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站公开信息页面及《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递交窗口申请备案。
2、备案受理
窗口接收到申请材料后,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形式规范、符合条件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通知书》,作为同意备案的依据;对列入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同时申请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对于不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3、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后,企业投入项目设计、施工和投产。在此过程中,企业要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落实,按承诺要求保证有关污染防治措施与主要生产设施同时设计、施工、投产到位。
4、企业开展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
企业在主要污染防治设施调试期间,及时进行污染物排放的跟踪监测,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在主要生产设备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稳定后,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按规范开展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
5、企业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主要污染防治设施相关排放指标经监测稳定达标后,企业自行组织内部相关机构、设施设计、施工、监测(可邀请环评单位)等相关单位,按相关规范自行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形成规范的验收监测报告,并将《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相关信息上传相关网站进行公开,填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公开说明》。
6、验收备案申请
向环保窗口提交《验收监测报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公开说明》,并填写《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环保局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7、验收备案
对验收申请材料齐全、形式规范、符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收到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并办理排污许可证手续。同时公开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验收备案情况。
对不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五、改革退出机制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区域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将取消其改革资格:(1)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2)环保基础设施不再满足产业园区发展需要;(3)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环保局局长任组长,规划建设局、招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部门有关业务科室人员任成员,负责改革具体事宜。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环保局:联合规划规划建设局、招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实施环保备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强化备案企业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改革工作的培训、指导和宣传工作。
规划建设局:参与《实施方案》编制;做好改革企业建设过程中基建与承诺相符性的监管;
招商局:参与《实施方案》编制;在企业招商引资方面,按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方向严格把关,防止引进不符合集聚区产业方向的项目;做好改革企业建设过程中主要生产设备和设施投建与承诺相符性的监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参与《实施方案》编制,协助指导行政审批、备案工作流程制定;改革过程中有关行政审批部门间的工作流程协调;监督改革方案实施;协助改革工作宣传。
2.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健康推进
集聚区环保局负责改革区域内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的环境监管。建立相应检查制度,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承诺的要求开展施工,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或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直至报经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批准停业关闭。同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失信企业不再享受承诺备案改革政策,促进企业合法投资、诚信经营。
集聚区规划住建局,负责入园企业基本建设事中和事后监管。建立相应检查制度,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承诺的要求开展建设,对不按原设计和承诺投建的情况,及时介入,对实际基建与审批许可有重大变化的,责令停止建设。
集聚区招商局,负责入园企业设备投建事中和事后监管。建立相应检查制度,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承诺的要求开展建设,对不按原设计和承诺投建的情况及时介入,督促企业合法投资、诚信经营。
集聚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改革工作实施,并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进行协调。
3、加强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环保局加强对企业、有关单位开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工作的宣传;加强对有关单位、中介机构、企业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业企业的环保主体意识、诚信意识。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招商局加强对园区企业和拟引资入园的企业开展改革工作及环保守信意识宣传。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做好审批改革宣传办事手册制订等。
4、加强中介机构监管,提高中介服务水平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环保局加强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实施服务等级、区域等方面的限制,甚至暂停、取消资质,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附件:
1.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项目环保备案负面清单;
2.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3.×××××(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通知书;
4.×××××(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事项不予  办理通知书;
5.×××××(项目名称)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6.×××××(项目名称)环保承诺备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7.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
8.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公开说明;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附件1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环保备案负面清单

区域

分类

行业清单

工艺清单

产品清单

瓯江口核心区

禁止准入类产业

一、畜牧业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全部

/

二、副食品加工业

2饲料加工

发酵工艺

/

5屠宰及肉类加工

牲畜屠宰、禽类屠宰

/

7产品加工

敏感区内涉及恶臭气体排放

/

三、食品制造业

13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发酵工艺

/

四、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7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发酵工艺

/

六 纺织业

20纺织品制造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21服装制造

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

/

八、皮革、皮毛、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2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制革、毛皮鞣制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4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

有电镀工艺

/

十、家具制造业

27家具制造

有电镀工艺

/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

28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

造纸(含废纸造纸)

全部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制品业

32工艺品制造

有电镀工艺

/

十四、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33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全部

/

34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

全部

/

35炼焦、煤炭热解、电石

全部

/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6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燃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肥料制造、日用化学品制造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

十六、医药制造业

40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

全部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44化纤维制造

除单纯纺丝外

/

45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

/

全部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6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造及翻新

炼化及硫化工艺

/

47塑料制品制造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

/

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3平板玻璃制造

/

平板玻璃制造

56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

/

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58炼铁、球团、烧结

全部

/

59炼钢

全部

/

62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

锰、铬冶炼

/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3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全部

/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电镀、发黑工艺、酸洗、磷化、喷涂工艺等

/

68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电镀、发黑工艺、酸洗、磷化、喷涂工艺等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70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电镀、发黑工艺、酸洗、磷化、喷涂工艺等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71汽车制造

电镀、发黑工艺、酸洗、磷化、喷涂工艺等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72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电镀、发黑工艺、酸洗、磷化、喷涂工艺等

/

73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

电镀、发黑工艺、酸洗、磷化、喷涂工艺等

/

74航空航天器制造

电镀、发黑工艺、酸洗、磷化、喷涂工艺等

/

75摩托车制造

电镀、发黑工艺、酸洗、磷化、喷涂工艺等

/

76自行车制造

电镀、发黑工艺、酸洗、磷化、喷涂工艺等

/

77甲酮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电镀、发黑工艺、酸洗、磷化、喷涂工艺等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7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电镀、发黑工艺、酸洗、磷化、喷涂工艺等

铅蓄电池制造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

85仪器仪表制造

电镀、发黑工艺、酸洗、磷化、喷涂工艺等

/

四十一、煤炭开发和采选业

全部

/

/

四十二、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全部

四十四、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全部

四十五、非金属矿采选业

全部

四十六、水利

全部

四十七、农业、牧业、渔业

全部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全部

/

/

五十、核与辐射

全部

/

/

注:如本负面清单外项目,建设地点在环境敏感点100米区域内需纳入本负面清单,不实行环评承诺备案管理。

附件2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拟建地址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五)总投资及环保投资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1、甲方承诺本项目属于《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以下第XX项承诺备案事项:
(1)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零土地”技改项目;
(2)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符合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的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和运行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项目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生态空间清单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管控要求。
(2)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4)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5)在项目投产前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未取得或落实总量削减平衡意见不投入生产。(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无需填写)
(6)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7)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危废处置、废水纳管等协议,未落实协议不投入生产。(无危废处置、废水纳管要求的无需填写)
(8)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前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全本及签订的承诺书。
(9)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
(11)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投入生产。(依法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无需填写)
(1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13)严格按照承诺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行。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书面意见。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并予以警告;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的,由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备案通知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甲方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甲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五)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六)甲方除以上承诺事项外,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若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备案通知书
                                        编号:

××××××企业: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备案申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等材料悉,经形式审查,同意备案。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请你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项目实际排污前,请你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投入生产。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编号:

××××××企业:
    你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收悉。经审核,该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说明如下),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附注:
    1、××××××××××××××××××
    2、××××××××××××××××××
    3、××××××××××××××××××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项目名称)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编号:

××××××企业: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申请备案的请示、××××××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公开说明等材料悉,经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备案。
    你单位须加强环境管理,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项目名称)环保承诺备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编号:

××××××企业:
    你单位申请办理项目环保技术分析报告备案手续的××××××项目收悉。经审核,该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说明如下),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注:
    1、××××××××××××××××××
    2、××××××××××××××××××
    3、××××××××××××××××××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

本单位已于××年××月××日将《××建设项目环保技术分析报告》文本以及《项目环保备案承诺书》(编号为:××)在××网站(链接地址:××)进行了内容公开。
特此说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公开说明

    本单位于××年××月××日在××网站(链接地址:××),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相关信息进行了公开。
    特此说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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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9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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