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太通医药中间体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湖北运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概况:项目位于十堰市竹溪县金铜岭工业园,项目总占地面积36000m2,车间总建筑面积8420m2。项目建成后可生产1.1-环己基二乙酸单酰胺 1500t/a、大孔751螯合型树1500t/a、3-异丁基戊二酸酐1000t/a、原甲酸三甲酯500t/a、原甲酸三乙酯500t/a、3-3羟基-3-甲基丁酸钙盐300t/a、磷酰基乙酸三乙酯 200t/a、4-溴-1.1.2-三氟-1-丁烯200t/a、氯化磷酰胆碱钙盐200t/a、1.1.1-三(4-羟基苯基)乙烷100t/a、周效磺胺100t/a、3.3-四亚甲基戊二酰胺(CAI)20t/a、3.3-二甲氧基-2-丁酮20t/a、2-氯嘧啶5t/a、3-羟基-4-甲氧基-4-甲基二苯甲酮(ORM-C-Ⅲ)5t/a、轮环藤宁2t/a。副产过磷酸钙15000t/a、硫酸铵1600t/a、硫酸钠2600t/a、醋酸1500t/a、氯乙烷52t/a。 二、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为医药化工项目,所属行业为C271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项目总投资12000万人民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中未明确指出鼓励或限制类中包括本项目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系列产品。该项目的建设属允许类,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 本项目为医药化工建设项目,《湖北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中未对竹溪县的化工建设项目作出限制要求,对医药制造业建设项目的要求为仅限布局在金铜岭工业园区内。本项目为化工类项目且位于金铜岭工业园内,符合‘负面清单’的产业准入要求。 项目所用工艺设备不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本)中的淘汰工艺设备,也不在《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范围内。项目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同时竹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7年11月23日颁发了湖北运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太通医药中间体项目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综上所述,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三、建设地点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评价区各监测点的SO2、NO2、PM2.5、PM10、O3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氨气、氯化氢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居住区标准限值要求,三氯甲烷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车间标准限值要求,TVOC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标准限值要求。该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良好。 (2)地表水:pH、DO、CODcr、BOD5、氨氮、总磷、三氯甲烷、苯胺类、氟化物、硝基苯类、总氰化物浓度值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水质标准要求。 (3)地下水:拟建厂区内地下水监测的各项指标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规定的III类标准限值要求。 (4)声环境:本项目的各噪声监测点位的监测值均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应限值标准要求,说明该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简述 (1)废水 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经三效蒸发系统处理后和尾气吸收废水及车间地面冲洗废水一起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芬顿氧化+UASB+好氧生化”)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竹溪县城东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后排放至竹溪河。 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标准化粪池预处理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竹溪县城东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后排放至竹溪。 (2)废气 项目副产物过磷酸钙生产工序产生的氟化物经二级水喷淋吸收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处理后排放浓度6.93mg/m3,处理后氟化物废气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9mg/m3,0.38kg/h)要求。 1.1-环己基二乙酸单酰胺及3-异丁基戊二酸酐生产水解工序产生的SO2经碱喷淋(石灰乳)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SO2排放速率为0.494kg/h,则废气排放浓度为98.8mg/m3,处理后SO2废气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550mg/m3,9.65kg/h)要求。 1.1-环己基二乙酸单酰胺、3-异丁基戊二酸酐生产工序的有机废气(主要成分环己酮、甲醇、氰乙酸甲酯、醋酸、醋酸酐、正丙胺、异戊醛、甲苯、醋酸)经RTO焚烧炉+碱液(石灰乳)喷淋后通过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焚烧处理后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240mg/m3,1.15kg/h)要求;处理后甲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190mg/m3,18.8kg/h)要求;处理后甲苯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40mg/m3,11.6kg/h)要求;处理后VOCs排放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的医药制造标准的限值(40mg/m3,1.5kg/h)要求。 其他产品生产工序产生的氨气、溴化氢、氯化氢、一氧化碳和有机废气(主要为甲醇、苯、甲苯、甲醛、三氯甲烷、酚类、氰化氢、VOCs)经两级碱液吸收+水洗+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经处理后氨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40mg/m3,11.6kg/h)要求;甲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190mg/m3,18.8kg/h)要求;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的限值(100mg/m3,0.26kg/h)要求;溴化氢满足浙江省地方标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中表1新建企业的排放标准(20mg/m3)要求;氰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的限值(1.9mg/m3,0.15kg/h)要求;CO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的限值(100mg/m3,0.26kg/h)要求;VOCs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的医药制造标准的限值(40mg/m3,1.5kg/h)要求。 3-3羟基-3-甲基丁酸钙盐粉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速率为0.125kg/h,排放浓度为41.7mg/m3。处理后颗粒物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120mg/m3,3.5kg/h)要求。 通过采取上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后,营运期废气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可接受。 (3)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且建设项目加强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放各环节的管理,固废分类定点存放,采取相应的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因此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过合理处理和处置后对环境影响较小。 (4)噪声 项目生产过程中噪声源为烘干机、压滤机、凉水塔、泵及尾气风机等,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并且从平面布置、采取各类减振降噪措施、加强绿化以及强化生产管理等方面各噪声源采取综合整治。采取相应措施后并经过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地下水 工程施工时,做好防渗处理,减少潜水污染的可能性。此外,项目排水管网、反应工段等渗漏事故可能会对局部上层滞水带带来污染风险。通过场地地基处理,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等危险处置单元地面水泥硬化,污水管网、应急池和危化品储罐按照规范施工防止渗漏,不会对厂区周围地下水造成污染。 五、环境影响评价总结论 湖北运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太通医药中间体生产项目位于竹溪县金铜岭工业园,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通过认真落实本报告提出各项目环保措施后,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均可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评价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及声学环境质量可控制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内。只要该公司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建议,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该项目按拟定设计规模和建设方案进行建设,从环保角度而言,是可行的。 六、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湖北运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总(18962620518)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规划范围内的公众以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公众均可对以下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或看法: 规划区域现状环境质量的看法;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保护问题的看法;对该规划实施后最担心的问题是什么;对环保对策措施有什么要求或建议;是否赞成该项目环评报告结论;公众对该规划的主要态度,持赞同或反对的意见(如反对请简要说明理由)。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渠道 为了解和听取各界人士和项目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将公众意愿反映到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中,同时完善环评工作。请您对以上几个问题踊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可来电、来函或预约上门交谈。 九、公示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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