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源实业有限公司溶解乙炔充装、 回收甲醇及乙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重庆宏源实业有限公司投资4713.8万元,在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中大道东侧建设溶解乙炔充装、回收甲醇及乙醇项目。项目占地约31亩,项目新建溶解乙炔充装站、精馏回收车间、原料及产品储存罐区,并配套建设办公楼、控制楼、变配电间、消防水池、事故水池等公辅设施,不设置食堂及宿舍,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充装溶解乙炔45万瓶,年回收甲醇4万吨,年回收乙醇1万吨的生产能力。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要求,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信息,望广大公众就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溶解乙炔充装、回收甲醇及乙醇项目 建设单位:重庆宏源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中大道东侧 建设性质:新建 工程总投资:4713.8万元 建设及生产规模: 新建溶解乙炔充装站、精馏回收车间、原料及产品储存罐区,并配套建设办公楼、控制楼、变配电间、消防水池、事故水池等公辅设施,不设置食堂及宿舍,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充装溶解乙炔45万瓶,年回收甲醇4万吨,年回收乙醇1万吨的生产能力。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预防对策、措施要点 (1)废气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精馏塔不凝气、乙炔充装区无组织废气、精馏装置区无组织废气、储罐区无组织废气及生化池臭气。精馏塔不凝尾气设置密闭收集管道,送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项目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性好的生产设备及管线、组件,规范生产操作,定期进行设施检修,可有效降低无组织废气的逸散量,减少环境污染。 (2)废水 本项目采用清污分流、循环回用的原则。项目运行期废水主要包括包括釜底废水、地坪清洗废水、水洗塔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水洗塔废水定期排放,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循环水系统排水作为清下水排放;釜底废水、地坪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排入川维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管网,经川维厂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对长江的影响较小。 (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风机、泵、压缩机等设备,通过采用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满足厂界达标排放要求,对周边敏感点环境影响很小。 (4)固体废物 项目营运期固废主要包括精馏残液、废干燥剂、废石蜡油、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废棉纱和手套及生化池污泥等。危废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废干燥剂交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及废棉纱、手套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生化池污泥定期清掏,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地下水 项目实行分区防渗,污水、物料输送管网实现“可视化”,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定期监控,及时发现事故泄漏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可有效减少污染物泄漏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6)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影响 本项目化学品贮存构成重大危险源。通过对化学品储存区域修建围堰、采取防渗漏工程、按要求存放化学品、不得超量储存,规范生产操作,加强管理和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等,发生贮存风险事故的可能性很小。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和行业准入条件,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采取的生产工艺先进,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均实现达标排放;预测结果表明,达标排放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及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若需查阅《重庆宏源实业有限公司溶解乙炔充装、回收甲醇及乙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需索取有关补充信息,请通过信函、电子邮件(E-mail)、传真、电话或者其他便利的形式与重庆宏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或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具体联系方式见后。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范围:项目厂址附近或项目影响区域内有关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关心项目的其他有关人员。 主要事项: (1)您对该项目建设所持的态度和原因? (2)您认为工程建设可能存在的主要不利影响还有什么? (3)在本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方面,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公示时间内,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E-mail)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1)建设单位:重庆宏源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 (2)评价单位: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公示结束后,公众可自行前往宏源公司办公室查阅《重庆宏源实业有限公司溶解乙炔充装、回收甲醇及乙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全本。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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