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7日,淄博如天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年产200 套汽化调压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和与会代表听取了建设单位对环保执行情况报告和监测单位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的汇报,现场检查了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审阅并核实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淄博如天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南焦宋村村南,项目占地面积800 m2。主要生产设备表 1所示: 表 1 主要生产设备 | | | | | | | | 氩弧焊机 | | | | | | 氩弧焊机 | | | | | | 氩弧焊机 | | | | | | 空压机 | | | | | | 台钻 | | | | | | 切割机 | | | | | | 切割机 | | | | | | 电焊机 | | | | | | 行车 | | | | |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17年11月淄博如天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民通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并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淄博市环保局张店分局2017年12月26日进行了批复(张环审[2017]575号),2018年4月委托山东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测。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的3.33%。 (四)验收范围 淄博如天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00 套汽化调压装置项目。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环评报告表中在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情况中对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预计为0.11 t/a,实际本项目不产生废机油,因此无需和有资质单位签订废机油处置协议。 经现场调查和与建设单位核实,本项目现状与环评基本一致,无明显变更。 三、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项目营运期的基本工序流程及产污情况如图1。(见附件)
图 1 运营期基本工序及产污环节图 (一)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废水主要为职工的生活污水。 (二)废气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气为下料、组装等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三)噪声 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台钻、切割机、电焊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 (四)固体废物 该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边角料和废品、颗粒物。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1.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本项目制订了严格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生产和环保设施同步正常运转,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满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要求,使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的控制,本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很小。 2.在线监测设施 依据环评批复中的要求,本项目不需要安装废水、废气的在线监测设备。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废水主要为职工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附近村民定期清理外运堆肥。 2.废气 本项目废气为下料、组装等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除尘器收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经检测,本项目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浓度为0.466 mg/m3,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的昼间噪声范围在50.1dB(A)~56.7dB(A),夜间不生产,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职工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0.80t/a,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各生产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和废品约为2.9t/a,移动式除尘器收集的颗粒物约为0.08t/a,集中收集后统一外卖; 综上,本项目固废去向明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 5.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无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的环境影响主要为运营期。 六、验收存在的问题和后续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对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2、验收报告由专家签字认可; 3、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收意见,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七、验收结论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逐一对照核查,验收组一致认为淄博如天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基本符合生产条件,同意正式生产。 八、验收组提出的整改问题 1. 应在生产区域张贴环保管理制度; 2. 环保设施应要做运行维护记录,以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生产期间应保持门窗密闭,降低噪声和无组织颗粒物对环境的影响; 4. 进一步规范一般固废存放场所; 5. 企业需提供文字材料的真实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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