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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关于 制冷剂 使用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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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技术资料:1《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大气 2018 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除特殊用途外,我国已淘汰受控用途的哈龙、全氯氟烃、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甲基溴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正在逐步削减受控用途的含氢氯氟烃的生产和使用。为实现《议定书》规定的履约目标,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气雾剂、土壤熏蒸剂等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异址建设生产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能力。
  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工原料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仅用于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专用原料用途,不得对外销售。
  四、新建、改建、扩建副产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四氯化碳处置设施。
  五、本通知所指消耗臭氧层物质具体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0年第72号)。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环发〔1999〕147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60号)、《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环办〔2006〕15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补充通知》(环办函〔2015〕644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
  2018年1月2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24日印发
资料2:《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未引用完整。2010年6月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
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前款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允许用于特殊用途的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讨论问题:1、某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制冷机组,是否需要分析制冷剂问题?
                  2、购买受限制冷剂的二手设备,是否符合政策?
                  3、购买填充了淘汰制冷剂的新设备,怎么算?
个人观点。从条例可以看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是指生产制冷机组的行业,而不是使用制冷机组的行业,而且没有引完的“条例”中,还是允许维修使用ODS的,只是管理更加严格。因此,我认为,禁止新建、扩建的政策是针对生产制冷剂、使用制冷剂(生产制冷设备)的行业。使用制冷机组的新建项目,只要明确不购买填充禁止使用的制冷剂的设备就好。限制不限制,和使用制冷设备的项目无关。而购买二手设备,更没有关系,最多要求企业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国家要求,在停止消费这类制冷剂年限之前更新即可。



发表于 2018-6-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没有看到这个文,现在看到了,回去下载原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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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7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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