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科氿沃 反贪纪实 | 环保局的三个“程咬金”:环评报告是我签,要想得通过,应该怎么做?你懂的三名环保官员的敛财术
古代小说《隋唐演义》中有这么一段——薛唐二人刚入皂角林,即遇上蒙面的程咬金,手持两把板斧,喝道:“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
在当代,则有广西博白县环保局三名官员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环节敛钱。
陈某,系广西玉林市华保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华保公司)老板,其公司专门为企业项目业主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下称环评报告)。
2013年1月,华保公司接了博白县龙潭镇大安村朱某猪场的环评报告的项目。数天后,陈某把环评报告交到博白县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批。
几天后,陈某接到博白县环保局监督管理股副股长陈善揉的一个电话。陈善揉说,环评报告不合格,要拿回去修改修改。陈某到环保局找到陈善揉,陈善揉对陈某说,按照潜规则,他们局领导的“要求”,每个环评项目必须要给3000元。
陈某说,知道了。其实,陈某等环评机构的老板清楚,公司编写好的环评报告要经过环保局审批才能通过,而高越是环保局的分管副局长、彭灿贵是局长,环评报告要经过陈善揉、高越、彭灿贵三人的层层“把关”、签字才可批复。
这“三关”如何才能跨过,陈某自然心知肚明。
当天晚上,陈某把陈善揉约到环保局旁边的德鑫大酒店大厅见面。趁人不注意,陈某把一个装有3000元的信封塞给陈善揉。不久,华保公司的环评报告就顺利审批通过。
此后,陈某和陈善揉口头约定:以后华保公司每个月所提交的环评报告,到月底按总数以每份环评报告3000元结算“辛苦费”。
有了这个约定,华保公司呈送的环评报告均得到顺利批复。
2013年1月至8月,华保公司所编写的环评报告项目共57个项目申请环评审批,陈某按照约定先后八次共送给陈善揉171000元。
邓某,广西南宁市新元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元公司)业务经理。2011年4月,在新元公司取得国家环保部批准环评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后,邓某就拿环评资质证书、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博白县环保局备案。
之后,邓某约见陈善揉。饭局上,陈善揉直白对邓某说明,新元公司出的环评报告要想在环保局审批顺利通过,每个项目要交2000元。邓某把陈善揉的要求向新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女士转达,邓女士表示同意。
2013年,新元公司呈环保局审批的有7单业务,其中一单在2013年底才批复下来。2013年7月的一天,陈善揉在办公室收到邓某的12000元。
案发后,据三人交代,前后平均分赃得款61000元。
对一些“个人交情”,彭灿贵、陈善揉、高越三人也来者不拒,照收不误,互不相干。
新元公司挂靠其他环评公司帮业主编写环评报告书,由于环评报告书的审批要经过专家的评审通过才能批复。陈善揉就和邓某商定:每份环评报告书的评审费给2万元,由陈善揉召集专家评审,包干使用。另外,邓某做的每份环评报告表,则由环保局下属的监测站提供有关数据,而每份环评报告表的监测费则是1000元,也是由陈善揉帮助新元公司代交。
于是,邓女士和邓某就陆续通过银行把相关环评报告书的专家评审费和环评报告表的监测费转到陈善揉个人账户。
邓女士和邓某转给陈善揉的评审费,陈善揉用于帮邓某召集评审专家开会时使用,每次评审会的开支包括租场地费、吃工作餐、评审专家费等,每次大概有13个专家参加评审。每次召开评审会花销都不足2万元,剩余的钱都进了陈善揉的腰包。
据办案人员调查 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间,陈善揉在新元公司办理环评手续审批过程中,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女士、业务经理邓某通过银行转账260700元,除了将其中的101000元用于缴交检测费、专家评审费等开支外,结余159700元。
对这笔“额外”收入159700元,陈善揉未对高越、彭灿贵二人如实“汇报”。
高越、彭灿贵二人也不闲着,私底下也有些“收入”——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间,高越先后四次在其家中收受了华保公司陈某所送的21000元。2014年4月份的一天,彭灿贵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华保公司陈某所送的15000元。 2014年6月17日,玉林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陈善揉立案侦查,同年6月19日,对高越进行补充立案侦查。同年6月19日,博白县检察院决定对彭灿贵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7月3日,陈善揉、彭灿贵二人被捕。同年7月4日,高越被捕。
2015年2月13日,博白县检察院对陈善揉、高越、彭灿贵提起公诉。2016年5月9日,博白县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高越、陈善揉、彭灿贵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两年零十个月、两年,并各处罚金15万—20万元不等,其退出的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高越不服,提出上诉。目前,玉林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彭灿贵三人是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是回放其归案后表达的“悔悟”,可以看出清除公职人员的贪念,并非开开会、上上课、看看片就可:
——“我当时想着得多一点钱,以后办事方便,就收了他们送给我的钱。”
——“当时收钱,曾认为合情合理:一是不损害企业业主和(环保)局、国家的利益,又不增加企业负担。二是帮助陈某修改了环评报告。所以就收了钱。”
谁人能知道,当初彭、陈、高三人身在其位收钱时,内心可曾有过一丝丝的惶恐、一点点的犹豫?
作者:杨小龙 来源:《公诉人》杂志 转自:广西检察院
近日热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