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永大集团公司1号地块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平安路4号,总用地面积47.73万平方米,2014年3月接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下称“土发中心”)通知,收储广州市永大集团公司1号地块非居民区,收储面积约为30.1499万平方米,主要为办公区、存储区和生产区等,即本次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范围(下称“目标地块”),其它非收储地块(居民区)面积为17.5801万平方米。本地块建厂始于1934年,为广东省营市头糖厂,1993年变更为广州市永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永大集团”)。本地块除主要生产白砂糖和酒精外,还生产加工编织袋、中密度纤维板、服装、摩托车零部件等。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和《番禺区永大集团公司南村镇地块(BB0201BB0202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该目标地块由工业用地改为居住用地。
2015年8月,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受广州市永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委托方”)委托,对目标地块进行了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项目组搜集了场地现状、历史资料及相关文献资料,多次对场地进行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制胶车间、纤维板生产车间、原燃煤电厂的堆场和锅炉房、机加工车间、船坞修理厂、市头机械厂作为重点关注区域,关注污染物为石油烃、重金属、VOCs和SVOCs。
项目组在初步调查阶段对制胶车间、原燃煤电厂、机加工车间、船坞修理厂、市头机械厂等重点关注区域布设了52个土壤监测点,共采集土壤样品275个,分批送检117个,土壤样品检测因子为pH值、13种优先控制重金属(银、砷、铍、镉、铬、铜、镍、铅、锑、砷、铊、锌、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SVOCs)和总石油烃(TPH)。以《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 44/T1415-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HJ25.5-201□)为主要评价依据,辅以《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作为参考,检测结果表明:
①土壤样品中砷的浓度超过《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 44/T1415-2014)(60mg/kg)共有4个,分别位于饲料厂西侧(S41-2.0)以及煤仓南侧土壤中的不同深度(S50-2.6、S50-3.2及S50-4.6),超标浓度范围为64.6mg/kg~279mg/kg,最大超标3.65倍。
②土壤样品中铜的浓度超过《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 44/T1415-2014)(300mg/kg)共有1个,位于饲料厂北侧(S43-0.5),超标点浓度为343mg/kg,超标倍数为0.14倍。
③土壤样品中镍的浓度超过《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 44/T1415-2014)(150mg/kg)共有3个,分别位于船坞修配厂南侧(S34-0.5),油漆加工车间(S29-0.5)、木材粉碎车间的东侧(S33-1.5),超标浓度范围为177mg/kg~478mg/kg,最大超标倍数为2.19倍。
④土壤样品中铅的浓度超过《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 44/T1415-2014)(300mg/kg)共有1个,位于饲料厂西侧(S41-2.0),超标浓度为987mg/kg,超标倍数为2.29倍。
⑤土壤样品中汞的浓度超过《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 44/T1415-2014)(4.0mg/kg)共有1个,位于饲料厂西侧(S41-2.0),超标浓度为4.89mg/kg,超标倍数为0.22倍。
⑥土壤样品中总石油烃、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均有不同程度检出,仅1个采样点的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及二苯并(a,h)蒽超过筛选值,位于摩托车零件存放、组装车间的西侧(S17-0.6),超标浓度分别为1.2mg/kg、2.1mg/kg、1.4mg/kg、0.8mg/kg以及0.3mg/kg,分别超标0.90倍、2.28倍、20.88倍、0.25倍以及3.69倍。
项目组在初步调查阶段还布设了9个地下水监测井,共采集地下水样品9个,全部送检,地下水样品的检测因子为pH值、氨氮、氟化物、高锰酸盐指数、重金属(13种)、TPH、VOCs和SVOCs,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为主要评价依据,检测结果表明:
①除氟化物这项指标外,其余常规指标(pH值、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均未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6.5-8.5、0.2mg/L、3.0mg/L)。pH超过标准的有GW1、GW2、GW3、GW5、GW8和GW9,检出的最大值为9.6,最小值为5.3;除GW1以外其余8个监测井中氨氮均超标,最大检出浓度为1.89mg/L;高锰酸盐指数超过标准的有GW5和GW8,最大检出浓度为5.4mg/L。
②地下水样品中砷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0.01mg/L)共有1个(GW5),超标浓度为0.014mg/L,超标倍数为0.4倍。
③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其余检测指标(TPH、VOCs和SVOCs)均低于筛选值或低于检出限。
项目组在初步调查阶段还布设了2个地表水采样点和2个底泥采样点,共采集地表水样品2个和底泥样品2个,全部送检,地表水样品的检测因子为pH值、氨氮、氟化物、高锰酸盐指数和重金属(13种),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为主要评价依据;底泥样品检测因子为重金属(13种)和SVOCs,以加拿大BC省《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Contaminated Sites Regulation》(Schedule 9)、《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 44/T1415-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HJ25.5-201□)为主要评价依据,检测结果表明:
①地表水样品除氨氮这项指标外,其余常规指标(pH值、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地表水中氨氮超过筛选值的有1个样品为NT-2,超标浓度为0.547mg/L。
②底泥样品中的所有检测指标均低于标准限值或低于检出限。
在初步调查结果分析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确定场地的污染范围并且确保场地总体的布点密度达到导则的相关要求,项目组进行了第二阶段的加密布点,重点关注区域为第一阶段检测存在污染点位的附近区域以及第一阶段未布点的区域,主要关注污染物为重金属和多环芳烃。项目组共布设了56个土壤监测点,共采集土壤样品207个,分批送检95个,土壤样品检测因子为重金属(13种)和多环芳烃,检测结果表明:
①土壤样品中铜的浓度超过《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 44/T1415-2014)(300mg/kg)共有2个,位于摩托车零件加工厂区东侧(S72-0.3)和电厂废弃厂房内部(S79-0.5),超标浓度为318mg/kg和649mg/kg,最大超标倍数为1.16倍。
②土壤样品中铅的浓度超过《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 44/T1415-2014)(300mg/kg)共有1个,位于电厂废弃厂房内部(S79-0.5),超标浓度为575mg/kg,超标倍数为0.92倍。
③土壤样品中汞的浓度超过《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 44/T1415-2014)(4.0mg/kg)共有1个,位于电厂废弃厂房内部(S79-0.5),超标浓度为7.2mg/kg,超标倍数为0.8倍。
④土壤样品中锌的浓度超过《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 44/T1415-2014)(500mg/kg)共有1个,位于电厂废弃厂房内部(S79-0.5),超标浓度为530mg/kg,超标倍数为0.06倍。
项目组还布设了5个地下水监测井,共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全部送检,地下水样品的检测因子为重金属(砷),检测结果表明:
①地下水样品中砷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0.01mg/L)共有1个(GW10),超标浓度为0.068mg/L,超标倍数为5.8倍。
②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其余检测指标(TPH和SVOCs)均低于筛选值或低于检出限。
为进一步确认场地污染是否会对将来的土地开发以及周边的受体产生影响,项目组根据目标场地的未来土地用途对超过筛选值的污染物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修复目标建议值,划定修复范围,确定修复土方量。
评估结果表明:
①土壤中砷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分别为7.20×10-4和42.5,镍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分别为8.16×10-6和2.10,汞的危害商为1.48,均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1.0×10-6或危害商大于1。除此之外,经评估计算得知铅也超过了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以上重金属中镍致癌效应的关键暴露途径均为呼吸土壤颗粒、非致癌效应的关键暴露途径为经口摄入和皮肤接触,其余风险超标重金属的关键暴露途径均为经口摄入及皮肤接触。场地土壤中其余有检出重金属的风险值均低于可接受风险水平,其健康风险均可接受。
②土壤中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的风险计算结果显示,健康风险均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1.0×10-6,分别为1.88×10-6、3.30×10-6、2.19×10-5、1.26×10-6和4.71×10-6,其关键暴露途径为经口摄入和皮肤接触。
③考虑到本场地揭露的浅层地下水赋水介质为粉质粘土,出水量较小,渗透系数约为10-6~10-7 cm/s,缺少开采价值,同时,也不作为饮水等与人体直接接触用途的用水,污染物缺少与人体接触的暴露途径,不需要对地下水进行修复。
④根据风险评估制定的风险控制值、污染物的检出限、土壤的背景值、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和修复技术的可行性等因素,依据场地未来的用地规划,确定的可接受风险水平(致癌风险为1.0×10-6,非致癌风险水平为1)条件下,建议本项目场地土壤中风险超标污染物As、Pb、Ni、Hg、苯并(a)芘、二苯并(a, h)蒽、苯并(a)蒽、苯并(b)荧蒽和茚并(1,2,3-cd)芘的修复目标分别为60 mg/kg、300mg/kg 、150mg/kg、4.92mg/kg、0.3 mg/kg、0.064 mg/kg、0.63mg/kg、0.64mg/kg和0.64mg/kg。
⑤结合场地中风险超标污染物的空间分布以及确定的修复目标,确定最终的As污染土壤的面积为2693 m2,建议本项目场地As污染土壤分1.6m~6.2m和0.8m~2.5m两个深度分别进行修复,对应修复土方量共为5303.1m3;需修复Ni污染土壤面积为3008 m2,修复深度为0~2.5m,修复土方量为7520 m3;需修复Pb和Hg复合污染土壤面积为72m2,修复深度为0~1.5m,修复土方量为108m3;需修复的苯并(a)芘、二苯并(a, h)蒽、苯并(a)蒽、苯并(b)荧蒽和茚并(1,2,3-cd)芘污染土壤的面积430m2,修复深度为0~1.5m,修复土方量为645 m3。本项目修复总土方量为13576.1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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